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8 21:01: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快递公司什么时候上班)

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问题及法律依据

关于保密合同的相关问题,重点说明以下几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

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之规定,贵公司可以与某些员工单独签订保

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

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规定,贵公司的高层管理者,

由于担任公司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公司重要的经营信息,理应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三、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制定一个对贵公司适用的保密

协议,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关

于技术秘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二款对此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

从您的来信中看到,您所说的“对外,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如产品开发状况、

市场策略、经营状况等;对内(包括对外),不得泄露人事信息、未公开的讨论内容

等,比如包括收入情况、下属的升职计划、员工奖励政策等。”则分别是技术秘密

和经营秘密。无论是贵公司的技术秘密还是经营秘密,只要同时符合“不为公众知

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三个法

定要件,都能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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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以及这三个法定要件的具体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此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

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

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

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对于贵公司而言,为了减少纠纷,贵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法

律条文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在保密协议中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列举,向员工明

示并达成共识。

二)保密措施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对此,贵公司可

根据自身情况向员工说明公司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

对于禁止泄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

定》第三条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

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贵公司应明确规定员工应当负有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做出有损于该义

务的行为。在贵公司确定了保密义务后,可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对员工的哪

些行为属于泄密行为做出详细的规定。

四)保密费用

4、

获取、

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司中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是否给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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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因此,贵公司可以根据贵公司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员工保

密费用。不过,建议贵公司,适当地支付保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加强员工的保

密意识。

五)保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

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之规定,贵公司可与员工约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期限,但是在员工与公司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期限不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两年最

长期限。

不过,根据仍然现行有效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

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

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

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

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

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贵公司

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程度与员工约定保密期限。

六)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

贵公司可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下,自行规定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如贵公

司是否限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哪些行为,否则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挪用

3、违反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

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贵公司可

根据以上规定自行制定与保密有关的其他事项。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

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之规定,贵公司在与员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

知期间,贵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七)法律责任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会产生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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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行政责任。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

定》第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

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

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

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后果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

侵犯商业秘密三种法定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其他条款

此条款可规定,如随着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保密协议是否应当做相应的变更等内容。

综上,以上八项条款为制定保密协议的一般条款。贵公司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在国家及当地法律规章

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保密协议。后附与保密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保密协议范本,范本仅供参考。

附录:关于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

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

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侵犯商业秘密三种法定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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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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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20号

第一条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工商总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

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

密。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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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

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第八条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

重予以处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

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

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

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

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

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之规定,贵公司在与员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间,

贵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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