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
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
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
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
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
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
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
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
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
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
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
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
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
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
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
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
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
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对于四
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
法律规范。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
定的规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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