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5-02-27 01:09: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法律顾问常见问题)

婚恋专家:如果爱是“保证书”下的屈服,

即使“承诺”也不会长久

作者:丁孙莹来源:上海法治报

人们常常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当两个人因为爱走到一起,并缔结婚姻,是否需要

一纸“爱的保证书”让爱情和婚姻天长地久呢?

日前,记者从普陀区法院了解到,不少离婚诉讼案件中都涉及到了“爱的保证书”。而

所谓爱的保证书其实是婚恋双方的一种私下约定,形式包括“爱的协议书”、“爱的承诺

书”等。内容包括,男方向女方保证“如果婚后我出轨,将净身出户”;女方向男方承诺“婚

后我会尽心尽力照顾我的丈夫,不离不弃,否则无法获得房产。”等等。

男女双方希望通过“保证书”来拴住感情,拴住财产。只是,和婚前财产公证相比,

保证书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财产证明,仅仅是一种以婚姻或爱情为附加条件的财产行为。

那么,爱的保证书真的能保住婚姻,保住财产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于此类“保

证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且形式、内容上存在较多瑕疵,很难真的“保证”什

么。婚恋专家认为,真爱才是人类最珍贵的情感,真正的感情不需要“保证”。如果爱是“保

证书”下的屈服,那么即使“承诺”,也不会长久。

关注

妻子“承诺”:尽心尽力照顾丈夫丈夫“反悔”:她没有好好照顾我

“承诺在生活中尽心尽力地照顾陈竹天至他百年,在他百年之后,不与陈竹天的后代争

(财产)。

——摘自林美丽写给丈夫陈竹天的“爱情承诺书”

陈竹天和小他16岁的林美丽是再婚夫妻,自1995年相识恋爱后,不久便同居在一起。

2005年,相恋10年的两人决定结婚,当时陈竹天已60多岁。结婚前,两人海誓山盟,林

美丽甚至写下“爱情承诺”,决心一辈子尽心尽力照顾自己的丈夫。婚后,两人未再生育子

女,生活平静。

然而,5年后,丈夫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将她告上法院。陈竹天手持妻子当年写下的“承

诺书”,要求林美丽返还结婚时作为聘礼赠予她的一套房子,并起诉与她解除婚姻关系。根

据陈竹天向法庭出示的“承诺书”,记者发现,2005年10月18日,即在陈竹天和林美丽

登记结婚的前一天,林美丽为爱写下“承诺书”。她在承诺书中写道:“我林美丽于2005

年10月18日与陈竹天自愿结成夫妻,陈竹天在宜川新村的一套工房作为聘礼赠予我林美丽。

我林美丽保证在他有生之年不自行处理这套房子,在生活中尽心尽力地照顾陈竹天至他百年,

在他百年以后,不与陈竹天的后代争(财产)。以上是我对陈竹天的承诺,如果今后在生活

中没有做到,我与陈竹天分手时将把房子以及陈竹天给我的一切还给他。以此为证,作为承

诺。”10月19日,也就是两人登记结婚的当天,陈竹天即将宜川新村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在陈美丽一人名下。

庭审中,陈竹天称,林美丽自2006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在外唱歌跳舞,回家也不做饭,

并曾将一名异性朋友带回家中,还和异性朋友一起在外骑车游玩。为此,双方曾发生过多次

争吵。陈竹天表示,去年1月,他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目前两人关系更加恶

化,他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林美丽返还宜川新村的房屋。

陈竹天认为,他是为了和林美丽结婚,才将宜川新村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她的名下。

他认为,林美丽婚前书面承诺全心全意照顾自己,但婚后她作为妻子却没有好好照顾自己,

所以房屋应当返还。林美丽则辩称,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是陈竹天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常关

系。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竹天和林美丽结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

破裂。现在陈竹天要求离婚,林美丽也没有异议,法院准许两人离婚。

就宜川新村的房产问题,法院认为陈竹天在结婚当日将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一套房屋

赠予妻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房屋应当属于林美丽的个人财产。根据林美

丽向陈竹天出具的书面承诺显示,只有当林美丽不尽照顾丈夫的义务,以及林美丽自己提出

与丈夫分手时,上述房屋才能归陈竹天所有。现在陈竹天没有证据证明妻子没有履行上述承

诺,返还的条件并不构成,所以返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丈夫“保证”:1年内收入过60万妻子“不屑”:丈夫收入情况不实

“(我承诺要)成为1名年收入60万的私营业主,拥有3家以上的分公司。”

——摘自李奇木写给妻子的“爱情保证书”

李奇木和妻子张沁在读大学的时候相识,两人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6年育有

一个女儿,感情较好。但是2002年张沁工作变动后,两人的感情急转直下,出现裂痕。

据李奇木称,妻子张沁因为工作特别出,职位节节升至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

但是之后,妻子便开始瞧不起自己,并且完全不念及她能够取得如今的成就主要是自己全心

全意照顾家庭,使其全身心投入工作的结果;相反,妻子认为自己没有出息,双方地位有了

悬殊差异,夫妻感情出现隔阂,矛盾逐渐加深。

其间,张沁曾多次以两人没有共同语言为由提出离婚,李奇木考虑到孩子尚小,一直委

曲求全。记者在此案的证据中看到,李奇木曾写下“爱的保证书”,并表示3年内将以下三

点作为自己的目标:“第一,成为一名年收入过60万元的私营业主。第二,公司年销售额

将超过800万。第三,拥有3家以上的分公司。”李奇木承诺:“如果3年内达不到上述目

标,李奇木与张沁的婚姻将自动解除,所有李奇木的账户可由张沁收回。”

然而,一张“爱的保证书”并没有拯救两人的婚姻,此后,丈夫因不堪忍受妻子的冷

言冷语,最终还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开庭的过程中,李奇木表示,自己年薪也可以达到30万元左右,平时主要白天上班,

偶尔出差、加班,每月的工资约在5000元。另外,他名下还有一些存款以及公司股份等财

产。李奇木强调,自2005年起,妻子就曾多次态度坚决地提出离婚,但妻子又不肯公开自

己的财产,让他感到非常不满。不久,夫妻两人开始分居,“我们的夫妻关系早就名存实

亡,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种关系对我来说一直是一种折磨。”

对于曾经写过的“爱的保证书”,李奇木认为写保证书是为了平息纠纷,所以保证书不

应该被认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妻子张沁则表示:“如果当时他不写保证书,我们早就

离婚了,保证书说明了我们两人的权利义务安排,保证的内容可供法院参考。”

张沁在法庭上称,自己年薪在39万元左右。对于李奇木提出的一些财产归属问题,张

沁表示自己在香港汇丰银行、荷兰银行内的存款均系替他人保管。

最终,在普陀区法院的调解下,李奇木与张沁调解离婚,双方所生的女儿与李奇木共同

生活。两人也并没有按照“保证书”所保证的内容实施离婚,即“如果3年内达不到上述

目标,所有李奇木的账户可由张沁收回。”经过和平协商,离婚后,张沁在半年内支付给李

奇木500万元,但李奇木放弃原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析案

“爱的保证书”能保住婚姻吗?

“爱的保证书”究竟是什么?一纸保证书,几句承诺就真的能够保住婚姻吗?

普陀区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朱世静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当然不能!”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类似“爱的保证书”的形式有很多,如“爱的协议书”、“爱

的承诺书”等。然而,此类“保证书”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仅仅是婚恋双

方私下的一种约定。

朱世静向记者解释,仅从保证书的内容上理解,保证书本身就不具备保障婚姻的效用,

因为“保证”的条款多为婚姻缔结后,夫妻双方原本就该履行的义务。她举例,在陈竹天

和林美丽的案件中,妻子保证结婚后尽心尽力照顾丈夫。朱世静认为,夫妻之间相互扶助、

互敬互爱本身就是应该的,“这样的保证可以被理解为多此一举。”

其次,从保证书的约定形式上看,一些保证书、协议书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是一种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茜表示,有的人因为爱才写下承诺书,且承

诺书仅约定了一方的义务却并未约定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样的保证书

显失公平。所以,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承诺书予以撤销。

另外,即使“爱的保证书”约定的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由于这类保证书

系非正规约定,言语表达不规范,存在较多瑕疵。例如“没有好好照顾我”、“不再爱我了”

等语句含糊不清,没有标准。朱世静向记者表示,如何才能算是“不爱”,“没有好好照顾”

的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并没有评判的标准,当事人也无法有效举证。

朱世静强调,归根到底,“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爱或不爱有规定,婚姻是否应该存续的

条件是看感情是否破裂,法律并没有对爱情是否存在给与考量的标准。”她认为,法律调整

的是婚姻关系,绝非对爱情的感觉。

“爱的保证书”能拴住财产吗?

“爱的保证书”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财产行为,在保证不出感情问题的前

提下,对财产的权属进行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专家牟逍遥教授分析,“爱的保证书”表面上看是为了婚姻,其实

质是为了财产。“以爱的名义,用保证书的形式来拴住财产。”

那么,“爱的保证书”真的能拴住财产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牟逍遥告诉记者:“和

婚前财产相比,爱的保证书所约定的条件较为复杂。”她表示,“爱的保证书”将感情问题和

财产问题互为条件,导致两者关系不清。她解释,婚姻系身份关系,财产系权属关系,两者

不能混为一谈。

在这里,“爱的保证书”容易和“婚前财产公证”发生混淆。罗茜律师向记者解释,婚

前财产公证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

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到公证机关给予证明。主要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

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日后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相反,“爱的保证书”

要求对男女双方的情感予以保证,双方约定的是金钱赔偿义务,并非财产权属关系。

除此之外,难以有效执行也是“爱的保证书”无法拴住财产的重要原因。罗茜律师向

记者举例,婚恋双方中,男方在婚前写下“保证书”,保证自己如果出轨,就将房产证上只

有男方一人名字的房产过户给女方。然而,即使男方最终确实出轨,他也可以拒绝过户该房

产,因为该房产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对其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他可以选择拒绝履行“保

证”,法院不能因为一纸保证书而强行执行“过户”。

据此,罗茜律师提出,导致“爱的保证书”无法执行的实质即是保证书内并没有详细阐

明“违约责任”,即如果男方拒绝过户,其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等。

罗茜律师指出,如果存在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时,无过错的一方即可要求有过错

方予以赔偿,而无须双方是否写过爱的保证书。

热议

不愿意写保证书,却乐意接受对方的保证

“如果他通过写保证书来证明对我的爱,我为什么不接受呢?”对于“你是否愿意写

下爱的保证书”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适婚或已婚青年,他们大多表示,自己不愿意写保

证书,但却非常乐意接受来自对方的保证。

网站编辑周小告诉记者,结婚前,她会要求男方写爱的保证书,在经过了几段较为波

折的感情后,她认为:“写个保证书也算是对我的安慰。如今,感情变化实在太快,通过

保证书确保财产划分也是不错的选择。”和周小相比,大学老师刘小已经收到过“爱的

保证书”,她老公在保证书中约定“不能和妻子吵架”。然而刘小却认为:“保证书根本

没有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事实上我们有时还吵得不可开交。”另一些女性则认为,保证

书可有可无,但她们担心:“真的要是写了保证书,爱情反而就无法保障了。”

婚恋专家:真爱比“保证”重要得多

中国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研究中心主任舒心分析,婚恋双方之所以会写下“爱的保证书”,

主要反映了两种心态:其一,男女双方本身对婚姻不自信,面对现有的爱情仍存在怀疑;其

二,对婚姻缺乏安全感,害怕失去,希望通过财产弥补可能出现的感情缺失。

舒心认为,目前婚恋男女选择写下爱的保证书,是双方希望通过另一种表达方式“保

证”实现婚姻关系的永恒。然而,舒心提醒,每一个人都向往自由,“爱的保证书”可以用

来束缚爱人的行为,也同样会束缚整段婚姻的发展。

舒心表示,真爱才是人类最珍贵的情感,真正的感情不需要“保证”。如果爱是“保

证书”下的屈服,那么即使“承诺”,也不会长久。


本文发布于:2022-07-12 19:22: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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