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支付标准介绍

更新时间:2024-11-09 03:42: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五险一金是什么)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支付标准介绍

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

段,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

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存在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内容。

1、支付时间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

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

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

我国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仅

有司法解释作支撑。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若无

约定或约定不明就适用司法解释。

3、对支付标准仅有司法解释,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

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

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

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

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

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

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限制协

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

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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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规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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