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是国际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凡是缔结国际条约的,就需要受
到公约的约束,对于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以及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有相
应的规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普遍管辖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普遍管辖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
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是发生
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
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
罪犯予以惩处。
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应当注意掌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有关内容,确定我国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我国缔结或者加入了某一规
定有国际犯罪及其惩处的公约,我国便承担了对犯有条约规定罪行的罪
犯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义务。当然,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会
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
并不予以引渡时,我国才能对罪犯实施管辖,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
惩处。
二、普遍管辖原则规定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
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
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
辖权。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
制:
(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⑵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
(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
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我
国刑法。因此,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法律
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没有对罪行规定法定
刑,而是要求缔约国或参加国将条约所列的罪行规定为国内刑法上的犯
罪。
三、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有要求吗
管辖权异议其提出时间是有要求的,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
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
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
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
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
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
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
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
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
提出。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7:41: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276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