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人权利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15 09:49: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产前检查有哪些项目)

品种权人权利的规定

1.生产和销售权。这是品种权人享有的一种排他的的权利,品种权人可以禁止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

为为商业目的将该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使用权。也是品种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

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标记权。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己生产的授权品种种子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的权利,

如注明品种申请权号、品种权号、品种权人名称等。

4.许可权。根据品种权人拥有的独占权,品种权人不仅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其

他单位和个人实施。

5.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权是品种权人对自己依

法拥有的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转让后,其权利归于被转让人。

6.放弃权。品种申请权人或品种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申请品种权或被授予品种权后,

以各种方式撤回品种申请或放弃品种权。

7.请求保护的权利。当品种权受到侵害时,品种权人有权请求有关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

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

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

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

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申请数量及审批授权能力大大提高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这两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农

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

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

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研制了102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

18个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UPOV给我国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的机会,给

我们提供了100多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这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

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中国牵头制定了茶树、山茶属、粟、牡

丹等植物的UPOV测试指南,其中茶树测试指南TG/238/1是中国为UPOV制定的第一个植

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1]。

农业部在1999年发布了第一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以后,截至2021年4月21日共发布

了七批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4个,其中观赏植物有21个属或种,

有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等;截至2021年10月

14日国家林业局先后发布了四批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

216个,其中观赏植物有个属或种,有牡丹、梅、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木

兰属、蔷薇属、山茶属、柳属、桉属、银杏、红豆杉属、杜鹃花属、鹅掌楸属、金合欢属、

连翘属、刚竹属等。我国园林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势头。

三是品种权意识得到加强

农林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品种权意识得到了加强,通过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

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公众增强了对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赖度,使植物

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得到了充分发挥,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

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品种

权,也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四是行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农业部和林业部先后在全国20余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积极探索品

种权行政执法模式。截止2021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有

力打击了各类品种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

种选育的积极性,提高了育种者的信心。

首先,育种者应精选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品种。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一个品种权,需

花费6千到1万元人民币,国外企业申请时费用还要多些。而且,今后还需每年交付年费。

与农作物相比,花卉园艺作物的品种多,但种植规模有限,这笔费用还是比较高的。另外,

在申请前,最好先向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咨询相关事宜,以避免走弯路。代理事务所有农学、

园艺、花卉、法律等专业相结合的专业人才,而且代理事务所具有信息灵、接触面广、专

业性强、政府资源多等特点,不仅可以提供新品种权代理和咨询服务,更重要的是还能作

为技术中介帮助品种所有者将品种权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专业化技术工作。

其次是技术要求。一个植物品种是否为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①在农业或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②具有新颖性;③具有适当的名称;④具有特异性;⑤具

有一致性;⑥具有稳定性。其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简称“DUS”是植物新品种的实质

审查内容。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就是新颖性的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授予

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

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

年;在中国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

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然而,有些国外的花卉品种上市10年多了,已经被市

场广泛认可,他们希望进入中国市场,也来申请保护,这不符合我国的要求,因此不能申

请。例如,荷兰一家企业到农业部品保办申请7个菊花品种的品种权,但由于不符合新颖

性要求,而被拒绝。但值得我国育种者注意的是,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

业部分》的规定,自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申请新品种的新颖性有4年宽限期,即在申

请日前4年内有公开销售行为以发票为准的品种都可以申请;在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以后,

则只能在申请日前1年内有销售行为的品种才有权申请保护。

第三是关于申请核心的内容。以农业方面申请新品种保护为例,在申请时新品种要有

适当的名称;申请人要对新品种的来源交代清楚,结合系谱图,详细叙述并公开申请品种

的亲本来源、选育办法、步骤等等;申请时还应详细描述近似品种的特征特性;近似品种要

与申请品种具有在形态学特征和植物学特性方面的最相近性,要与申请品种有血缘关系,

并为公知共用的已有品种。除此之外,在申请时还要叙述有关销售情况说明,对新品种的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详细说明,适合种植地区以及栽培要点的说明等等,同时还要

提供照片。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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