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
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
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
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规定
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
.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
司章程进行明确。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口径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
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
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
1、审批程序。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董事涉及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还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回避。
2、回避制度。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其他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公司章程载明。
--
.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
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
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
三、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9.11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6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象屿股份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份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
报告中,对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
独立意见。
--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7:28: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27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