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
《法规》知识点: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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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可作为抵押物的:(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
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
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
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实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
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清偿相同
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
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
的受偿。
(二)质押及其种类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
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
有为特征。种类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
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
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
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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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券,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四)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
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
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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