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9 00:33: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130万韩元)

学习导航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明白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取得;

●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依据;

●懂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

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

权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

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

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

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

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除外。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

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

1.土地所有权的确权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权,《物权法》第九条规

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土地所有权需要依照法律确认,而不是通过登记确认,这与《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

物权不同,比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

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确权依据是登记,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也就是发土地证并

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该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两种证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发证确认。

目前,国内正在进行集体土地登记,有些地方还没有完成,有些地方结合第二代全国

土地调查进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

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

载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

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

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据登记,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记。

例如,《物权法》虽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没有对土地承包

经营权进行登记发证。

再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

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

生效力。

对于以上物权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记。

归纳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权

利属于个人;第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三,依据法律文书而导

致的权利成立。

除此外,还有一些情况: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发生效力。

《物权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

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处置特殊物权时,需要进行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方向

《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国有所有制和集体所有

制之间可以进行转移,只是这种转移具有严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

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转移方式。

2.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有两种:征收和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的

征收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水电、交通、重点能源建设等,也包括实现城市

规划、改变城市面貌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够使百姓普遍受益。

没收

没收是指因违法犯罪而导致的财产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对征地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征地中常见的将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家严格限制的类别。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7:17: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270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规定的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