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报道与侵犯隐私权问题】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8 21:50: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中秋放假安排2020法定节假日)

【疫情报道与侵犯隐私权问题】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在传染病疫情报道中,媒体常常涉及到一个非常严肃

的问题,即疫情报道与尊重他人隐私权的问题。在深圳一家酒楼里当大厨的黄杏初在

被确定为“中国首例报告非典病人”之后,一下子成了媒体竞相追逐的重大新闻人物。他工

作的酒楼名称和照片都被报纸公布出来,导致酒楼生意一落千丈。出院后的黄杏初躲避着外

人的追逐。前后几批记者赶到东方村想采访,他就是不愿意出来。而他的老奶奶甚至拿起了

笤帚对待这些并无恶意的闯入者。

又如,一些媒体在所谓防控流感的名义下,对杨先生无关疫情的消息刨地三尺:公司老

板的身份、在广州的3层小洋房、移民加拿大的计划等都被掀开。“我什么身份有多少钱

重要吗?”面对个人隐私被曝光,广州确诊流感患者杨先生难抑激动:“希望媒体把关注重

点放在我的病情以及国家社会对甲型H11流感防控上,不要‘扒’我隐私了。”

像这类所谓的疫情报道,媒体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扮演了不光彩的审判者角。

在疫情报道中,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媒体工作者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隐私权的涵义

1988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

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最高

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按照这样的司法解

释,司法实践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在《民法通则》以后颁布的一些新法律中,凡

是涉及到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此外,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对隐私的保护都有所提及。

那么,到底什么是隐私权呢?首先要对隐私作出界定。所谓隐私,是指公民的与公众利

益和体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隐私权即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

权利,其核心是对自己的隐私依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它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以下几项

权能:

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

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

隐私支配权。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获悉或利用

自己的隐私。

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法律的保护。

显而易见,这些权利的核心是对隐私及其利益的支配。当一个人不愿意让自己的隐私被

别人知悉时,他人恶意进行探听,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愿意让别人知悉自己

的隐私,则是他正当地行使隐私权。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要权利人没有授权,得知该隐

私的人就不能将其宣扬或者泄露,恶意宣扬或泄漏,就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隐私权即人格

权,其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他人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不履

行这种义务,造成他人隐私权的损害,是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使隐私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行使隐私权的前提是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同时,法律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有相应的限制,维护公共利益、行使正当的知情

权都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疫情报道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原因

在疫情报道中,为什么会经常发生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笔者以为,这大致有如下三方

面的原因:

一是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现代社会是民主社会,公众拥有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所发生的具有社会意义之事件的

知情权。在疫情报道中,媒体工作者大都坚持这样一个信念:应该将与疫情有关的所有信息

完整地传达给公众,以满足公众的需要。这样,当事件涉及到个人隐私时,媒体从业人员常

常不假思索地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放在首位,而忽略了这些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涉及到

公共利益,或者忽略了公开这些隐私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是媒体所遵循的客观真实原则和尊重隐私权之间也可能发生冲突。

对媒体而言,出于对某些事件的新闻价值判断,通常认为只要其所采集到的信息是真实

的,就会认为是可以而且应该公布的,而很少顾及这样做的后果。

三是某些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出于猎奇心理,有意窥探他人隐私并加以公布,以迎合某

些公众的低级趣味。

不管哪种情况,在疫情报道过程中轻易公开他人隐私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从媒体德

性的角度看,也是有违正派的德性的。

一种德性的博弈

在疫情报道活动中,当涉及他人隐私时,媒体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德性博弈或者说进行

德性上的推理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应当弄清楚这个问题:可不可以对他人的隐私进行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可能是

绝对的。有些人从抽象的仁爱原则出发,认为对他人的隐私是绝对不可以进行报道的,尊重

并保护他人的隐私,乃是尊重人的表现。笔者以为,从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出发,应该辩证地

来理解尊重他人隐私权的问题。马克思在谈到人的存在时指出,人既是个体的存在,又是社

会的存在。从个体存在的角度看,能掌握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没有私人信

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人就失去了作为个体存在的本质规定。而从社会存在的角度看,

人既然是社会存在物,那么,他就对社会和他人负有责任,就要融入社会之中,也就是要进

行公众信息的交流,因此,隐私的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正如我们所知,既然我们是个体

的,除去隐私就像除去了个人的存在;既然我们是社会的,把个人隐私提高到绝对地位就好

像使人的生存不可能存在。”

可以肯定地说,在某些条件下,媒体对隐私的报道并不违反法律和德性。那么,从德性

的角度看,媒体在报道有关他人的隐私信息时,要从哪些方面加以考虑呢?

从法律对隐私的规定来看,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属

于隐私的范围。在疫情报道过程中,判断疫情涉及的隐私能不能公开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

看这些隐私是否已涉及到了公共利益,以及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程度。

其次,在疫情报道中,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时,不能进行公开报道。因为这可能对被报

道对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阴影。对待此类问题,如确有报道

的需要,通常的、也是合道德的做法是隐去可能导致人们确切地认定被报道对象的有关信息,

如姓名、详细的家庭住址等。

最后,从猎奇的心理出发,有意窥探他人隐私并加以传播,既是违法的,同时从德性上

看,也是一种败德行为,是会受到舆论谴责的。

总之,疫情报道中涉及的隐私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尊重法律、坚持仁爱原

则和维护公共利益,这三条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在进行疫情报道活动时,对涉及隐私权的问题

进行合适的德性推理,而媒体从业人员则要发挥自己的道德主动性,能动地解决其中的德性

冲突。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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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规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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