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相关税务问题与审批程序的总结
一、(以BVI和香港为例)股权转让
(一)税务问题
A.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征收3种直接税:例得税、薪
俸税和物业税。其中对例得税的界定是:“凡在本港经营任何例业、专业或业
务而从该例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例润(由出售资
本资产所得的例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
缴税。”从上述规定可以判断,股权转让(即“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例
润”)所得的利润不需要交纳香港利得税。
B.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第117章)规定就下列文件征收印花税款:
(1)售卖转易契(楼契);(2)住宅物业买卖协议;(3)不动产租约(租约),以及
(4)香港证券转让书。由于转让香港SPV公司的股份属于香港证券转让,故需要
缴纳印花税,相应税款为买卖各方需要交纳总额为港币$5另加转让证券价值的
0.2%的印花税。
C.根据内地和香港2006年8月21日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条规
定:“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
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
的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D.英属维尔京岛(“BVI”)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
综合以上论述,为规避股权转让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并降低境内公司未来
分红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通常中资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为:香港
HOLDCO-BVISPV-HKSPV-境内公司。按照该结构,股权转让需向香港政
府(BVI免税)纳税情况如下:
事项
香港HOLDCO转让BVISPV股权
BVISPV转让HKSPV股权
HKSPV-境内公司
缴纳利得税?
否(根据A)
否(根据A和D)
否(根据A)
缴纳印花税?
否(根据B)
是(根据B和D)
是(根据B)
(二)审批程序
对于中资企业在香港设立公司的,通常需要由商务部合作司批准。对于中
资股权在转让的,买卖双方有上市公司的,证监会需要就相关股权转让进
行详细审核和批复。(TBC)
二、境内企业向(以香港为例)股权转让
(一)税务问题
A.按照境内外通常的税务规定,境内企业的股权直接转让至,卖方根
据资本利得向境内税务机构缴纳所得税,买方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也要求
根据税务机构要求就资本利得在缴纳利得税。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就
此项交易向境内税务机构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一)。
B.对于机构直接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至香港的,根据CEPA相关
规定,卖方需要根据资本利得按照10%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若卖方在过去12
个月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低于25%的,免交上述预提所得税。
(二)审批程序
对于国有股权转让至,通常需要国资委、商务部合作司、外资司等机
构批准。其中,国资委主要就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批复,商务部合作司主要就
境内股权转让至进行批复,商务部外资司主要就股东变更及经营范围等进
行批复。根据外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外资司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六部
委意见(证监会、国资委、建设部、外管局、税务总局、工商总局)。(TBC)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转让
(一)税务问题
A.按照境内外通常的税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在境内转让,卖方根
据资本利得向境内税务机构缴纳所得税,买方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也要求
根据税务机构要求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就此项交易向
境内税务机构缴纳印花税。
B.根据国税函(1997)207号,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
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
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
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
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审批程序
对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由于涉及到股东变更,故需要商务部门(外
资司)进行批准。如果涉及到境内国有股权转让给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
的,需要国资部门批准。(TBC)
(如果是境内企业出让所持有境内企业股权给企
业,应该按照
59
号文进行处理,只有适用特殊性税
务处理才可以延迟纳税。否则即使对方是非现金支
付,股权出让方也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准备足够的现金
去完税。上述相关文件个别内容已经过时了!)59
号和
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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