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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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
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
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
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
究责任。“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
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
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
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
但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
举证责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损
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
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
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
保护被侵权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像今早这名
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受害人,
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
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
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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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
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
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的,平均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
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
然而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制订的,所以有法律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
法”应该是与放火、决水等相类似的行为,而绝不可能包括诸如飙车、醉驾、高
空抛物等行为。
事实上长久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只是
近年来,诸如醉驾、高空抛物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泛滥,才有少量案例
启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应对新情况。
比如曾经成都有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
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检察院则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
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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