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更新时间:2024-12-15 07:37: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劳动合同仲裁)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

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我国现代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

最常用的侵权责任形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

按份责任能否同时承担时,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容易判定,但法律无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

下,需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法律意义和相关理论来

确定。因此,对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对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

导意义。

一、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理论中重要的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所引起.法律责任。要考察侵权责任形态,先要考察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行

为从不同视角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理论上一般只作粗线条的分类。如按照侵权主体情况不同可以

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侵权主体是一人的,为单独侵权行为;侵权主体系二人或二人以

上的,为共同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行为客体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侵犯财产权的

侵权行为以及既侵权人身权,又侵犯财产权的混合侵权行为。按照侵权人主观因素的不同情况也可以

划分为故意的侵权行为,过失的侵权行为和无过错的侵权行为,等等。

侵权责任形态一般按照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情况来进行考察。单独侵权行为主体

为一人,无需将侵权人的责任与他人进行划分,又称一般的侵权行为。但单独侵权行为存在自己承担

责任和由他人替代承担的不同情况。如侵权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侵权行为由自己承担责任,

可称为自己责任;如果侵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自己无法承担责任,其责任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

人承担,这种责任形态可称为替代责任。

共同的侵权行为因侵权主体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存在侵权人之间责任划分的问题,情形较为复杂。

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应用最广泛的问题,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理论上

考察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即侵权责任形态一般从侵权人之间的主观过错情况及其相互联系来分析。

侵权人之间的主观过错情况及其相互联系也存在多种情形。一般有以下情形:侵权人均有故意,但各

自侵权、主观上无联系;侵权人均有过失,但主观上无联系;侵权人为共同故意侵权;侵权人主观上

均为过失,但其主观上存在直接关联,等等。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也是基于上述共同侵权人之间的主

观过错及其相互联系表现出的责任形态和法律后果。

二、我国民法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基本概念

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法律理论界共同认知的概念,法律或司法解释等并未直接对其内涵或外延

作出具体释明。对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按份责任,法律规定也不多。《民法通

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只规定了“共

同侵权”是侵权人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但“共同侵权”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

所以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存在一定难度。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

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

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

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司法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较详细的释明,其中第一款是连带责任的解释,

第二款是按份责任的解释。以上是对侵权行为引起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规定。

合同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也有关于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

任保证。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任。这是一人对债务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如果是二人以上对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均与债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

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每个责任人同时向自己清偿,也

有权要求其中某一个人清偿全部债务。比如甲搬家公司派员工李某为客户搬家,李某担心人手不够,

请同学王某帮忙,搬家途中,王某从车上坠地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和搬家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既可以向李某、也可以向搬家公司要求赔偿。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或单位对不足

的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如小学生小明和小涛在学校里发生打斗,致小涛脾脏破裂,在场老师陈某没

予制止。该案中,小明的监护人应对小涛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小明监护人无力全部赔偿,则应由存在

一定过错的学校来承担不足的部分。

来源:天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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