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
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
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
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高
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
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
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
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
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
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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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
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
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因为对于受害人
而言,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
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
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受害人
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
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侵
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保护被侵权
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但是即便如此,我们
还是希望像今早这名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
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
受害人,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
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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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
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
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
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
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
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
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
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
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
总则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
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
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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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制订的,所以有
法律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该
是与放火、决水等相类似的行为,而绝不可能
包括诸如飙车、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
事实上长久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只是近年来,诸
如醉驾、高空抛物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泛滥,才有少量案例启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来应对新情况。
比如曾经成都有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
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
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检察院则认为,该
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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