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复习课程

更新时间:2024-11-08 04:34: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122是什么电话)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

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

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

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高

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

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

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

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

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

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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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

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

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因为对于受害人

而言,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

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

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受害人

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

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侵

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保护被侵权

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但是即便如此,我们

还是希望像今早这名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

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

受害人,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

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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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

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

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

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

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

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

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

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

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

总则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

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

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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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制订的,所以有

法律学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该

是与放火、决水等相类似的行为,而绝不可能

包括诸如飙车、醉驾、高空抛物等行为。

事实上长久以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很窄,只是近年来,诸

如醉驾、高空抛物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泛滥,才有少量案例启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来应对新情况。

比如曾经成都有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

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

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检察院则认为,该

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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