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更新时间:2024-11-07 22:31: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山东养老金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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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涵义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

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法律责

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

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

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在我国,

违法者的民;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人民法院;行政

法律责任认定;归结权属

于公安、工商、税务、环保、质检、物价、卫生监督等有特定职权的国家行

政机关;违宪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认定”和“归结”两个概念的使用表明,当特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

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专门国家机关所能作的,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客观存在

的责任权威性地归结于有责主体。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责

仟,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

的归责与免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

环节。

二、归责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归责的概念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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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法行为与制裁之间的特种关系。”我国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

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

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归责是一个

复杂的责任判断和责任归结过程,是由具有法定归责权的国家机关,如司法

机关、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和归结的。此外,企事业组织、仲裁机构、调解

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而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也可以认定和归结

法律责任。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归责要严格按照法

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主观任性。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

不同国家存在差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

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

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

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

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

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

定必须合理。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

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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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超越权限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无

权向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向公民、法人实施非法的责罚,

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并有权在被非法责

罚时要求国家赔偿。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

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

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新法来制

裁人们的根据旧法并不违法的先前的行为,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

而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

(二)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

系,具体包括:①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

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②人的

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

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

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不仅要确认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或危害结

果,且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且要确认这一违法行为或违约行

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

这种因果联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

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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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

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

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

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

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表明了

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大小,因

此就不能用刑事法律责任来追究民事违法行为。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情节是指反

映主客观方面的各种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违法、违约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

种事实情况。不同的情节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在法律责任的

归结方面就应有所不同。③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

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平时品行、事后态度等因素,对

法律任的具体归结有一定影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

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四)责任自负原则

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

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凡是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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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

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

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

止株连或变相株连。当然,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为了社会利益

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

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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