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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案:
第二课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题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学习要求
1、知道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了解民法的现状和前景
3、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4、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积极维护合法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5、了解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学习过程
学生活动1:从道德层面,谈谈小林和他父母的做法?
从法律层面,谈谈小林和他父母的做法?
假如没有悬赏公告,小林是否应该索要酬金?
小林(未满十周岁),失物归还后,父母代领了500元酬金,为什么?
•“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
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
•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
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主时,可以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
人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若没有悬殊公告,小林应该将拾得东西返
还失主,不能索取报酬。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小林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
动应有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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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动2:阅读教材,概括民法相关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就在身边
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
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买卖关系B师生关系C借贷关系D共有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现状
现行的民事法律是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制
度不断完善,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主体(平等)----公民、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
客体-----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物体、行为、智力和商标、人格等”
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法体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关怀!与我们息息相关!
材料一:西安市蓝田县九间房乡政府的干部2004年一年间在乡镇一家饭馆赊账
吃饭,打下盖有公章的欠条1.8万余元,导致饭馆倒闭。
试分析材料中民事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民事主体---乡政府的干部和饭馆;客体---赊账吃饭行为;内容---乡政府干部支
付饭资的义务和饭馆要求还请欠条的权利。。
二: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学生活动3:杨女士的做法有什么意义?
1、维权的重要性: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利己,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
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
思考:怎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权利?
2.民事权利的实现
(1)具备法律依据(学法、懂法)
(2)利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
(3)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守法)
3.依法维权的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建设的发展和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依法维权的
意识正在不断增强。
例如:“民告官”、消费者维权诉讼等
三:违反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活动4:学生和相关教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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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
义务。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防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单独使用、合并使用)
3、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提出相
关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支持。
学生活动5:小春爸爸要求还款的权利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的难点是如何确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是否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如果是,则到2005年9月就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了。根据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是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算起,那么,上述借
款的时间显然并不是起算点,因为借款之日并不是债权受到损害之日。真正的起
算点应当是还款日。
但由于本案未写明还款日期,故应当以债权人要求还款的日期为准,因而,本案
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课堂小结:
一、单项选择题:1、C2、A3、B4、C5、D6、C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些平等
主体包括()
①公民之间②个人和国家之间③法人之间④公民和法人之间
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
的客体其说法正确的是()
①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②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③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
力成果和商业标记④人身权的客体是人的身体
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
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
①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②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
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③是相互对立的,享有权利就无需履行义务,履行义务
就不能享有权利④二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的
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和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依法维
护权利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例如()
①“民告官”案例②大宗走私案例③消费者维权诉讼案例④农民工追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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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5、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③支付违约金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①B.①②C.①②③D.①②③④
6、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必须单独适用B.必须合并适用
C.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D.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二者只能选其一
二、非选择题:
7、综合探究:案例: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
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
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
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
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
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
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
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
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
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
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
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
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
权法》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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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阅读: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
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
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
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
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
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
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
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
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
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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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5:45: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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