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枉法裁判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一)仲裁员责任的理论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三种。
1.认为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学
者,这种观点以契约说为其倾向理论基础,认为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指定仲
裁员为解决其争议服务,并为此支付费用,实际上形成一种默示的契约关
系。仲裁员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专业行为,应承担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行为
责任,即仲裁员因为不小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接受贿赂,欺诈和滥用
职权,则当事人可以撤销裁决或对裁决提出异议,并且要求仲裁员承担个人
责任。相应的,在立法中规定
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也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
584条规定,如果仲裁员不及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接受任命时所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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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则要对由于他的错误拒绝或迟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认为仲裁员不应当承担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
学者,以仲裁豁免论为其倾向性的理论基础。这种观点源于司法豁免论,认
为仲裁员的仲裁行为豁免于民事责任,仲裁员对仲裁过程中因其过失或其他
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
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相应的立法中规定免除仲裁员的责任也主要是
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中指出,仲裁免责是为鼓励以仲裁
方式解决争议的一项重要的联邦政策,在国际商事领域中尤为如此。在美国
各州,如加利福尼亚洲、科罗拉多州和佐治亚州的有关仲裁的立法中,也有
关于仲裁员豁免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3.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观点,即有限豁免论,这种观点对
上述两种观点以调和,认为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豁免,但超出一定
范围的,则不免除其责任。
(二)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有关仲裁员责任的规定目前在我国
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手段,且多数情况下甚至是一种必经程序,
具有独立、快捷、平和、费用低廉等特点。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仲裁的自身
优势,同时避免仲裁员滥用权力,必须在仲裁员承担责任与免除责任之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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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种适当的平衡,即一方面给予仲裁员一定的豁免权,鼓励社会上符合条
件的人员兼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
一方面规定仲裁员在一定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
以对其裁
决权形成监督和制约,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般认为,作为仲裁员
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当事人施加的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其中,
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责任形式,因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成为最为严格、最为严厉
的一种责任。
1.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
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这些行为不仅有
损公正、公开的原则,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损害劳动仲裁的权
威,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仲裁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
任和违宪责任。根据本法以及、仲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劳
动争议案件仲裁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刑
事责任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是仲裁责任的特殊情形。将刑事责任列入仲
裁责任,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2004年3月1日生效的日本《仲裁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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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规定了仲裁员行贿、受贿以及向仲裁员行贿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
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
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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