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考纲要求】
熟悉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熟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
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掌握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并熟悉其法律责任;掌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了解擅
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考点速记】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1.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
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
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
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法律责任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对擅自公开或者变
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一)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
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①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
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
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
才构成本罪。
③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
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
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
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发行数额在50
0万元以上的;②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③利用募集的资
金进行违法活动的;④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⑤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
形。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
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
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5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
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
纳、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309条规定,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
的违法所得和,全部上缴国库。
三、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一)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
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
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
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
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
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
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4.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
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
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二)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1。个人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
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法律责任:
犯集资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
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追诉: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
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户以上的;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法律责任:
①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金。
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①发行数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②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③股民、债权人要求
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④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⑤转移或者隐瞒所募
集资金的;⑥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责任:
①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1%以上5%以下罚金。
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①
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②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③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责任:
①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1%以上5%以下罚金。
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
1。行政责任的认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
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其责任.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
(一)违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错更正信息中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数
额及其占当期所披露数的比重,是否因此资不抵债,是否因此发生盈亏变化,是否因此满足
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别处理,是否因此满足取
消特别处理要求,是否因此满足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
数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
息时间长短等;
(三)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
(四)信息披露违法后果,包括是否导致欺诈发行、欺诈上市、骗取重大资产重组许可、
收购要约豁免、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给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损失
数额大小,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该公司证券交易的异动程度等;
(五)信息披露违法的次数,是否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
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六)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主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法共谋,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
具体事项是否是经董事会、公司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是否只
是单位内部个人行为造成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信息披露违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诈行为,是否是不够谨
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态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信息披露
违法后是否继续掩饰,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
(四)与证券监管机构的配合程度,当发现信息披露违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向证监会报告,是否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是否对调查机关欺诈、隐瞒,是否有干扰、
阻碍调查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其他违法行为引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通常综合考虑以下情形认定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故意,是否存在信
息披露违法的过失;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因违法行为直接获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利益,是否因违法行
为止损或者避损,公司投资者是否因该项违法行为遭受重大损失;
(三)信息披露违法责任是否能被其他违法行为责任所吸收,认定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责
任、刑事责任是否能更好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2.刑事责任的认定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
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
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
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
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
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发行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
上6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
【考纲要求】
掌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掌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
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在
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认定;熟悉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犯罪构成、刑事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考点速记】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
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
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
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依照规定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全部上缴国库。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律责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
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
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
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
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责任认定
1。任何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
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
,全部上缴国库。
4.《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
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
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②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
期货交易量的。
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④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⑤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
单位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
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违反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
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
五、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责令改正,处以外,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犯罪构成、刑事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一)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
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
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
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2。客观要件
①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
财产的行为。
②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
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③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
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④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
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
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3.主体要件
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
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②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
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
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
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
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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