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9 00:08: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海关滞纳金怎么算)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指社会主体对受

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或者基于特殊法

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所承担的一种

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而对于侵权民事责

任的构成,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说-即一般

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

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基本要件,还

是近年来提倡的三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民

事责任的构成仅需要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

系和过错三要素即可,甚至是认为侵权民事

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要件、因果关系要

件、违法性要件、过失要件和责任能力要件

是五要件说,种种学说无一例外地将因果关

系这一要件列入其中。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

确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因果关

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基本的、必要的构成要

件之一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并在司法实践

中被的司法解释所采用,用以

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

一、因果关系的理解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无论是在自

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一种现象的

出现都是由一种或几种现象引起的。引起某

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

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的这

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侵权

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

它是哲学上因果关系范畴在民事法律上的

运用。有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

系就是研究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行为人

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是,则具有因

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这种认识

有失全面,原因与结果之间不仅仅是必然的

引起关系,还存在一种或然的,或者说是间

接导致关系。甲与乙系老战友,久别重逢。

甲喜悦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发了乙的心

脏病导致乙死亡。甲的行为能够必然引起乙

的死亡吗?不能。我们是否能够就此认定甲

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

因此说,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包

括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导致关系。

既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间接的因果

关系。

1、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究竟什么样

的因素才是原因,存在众多的认识。过错原

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

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存在

过错,行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才承

担赔偿之责。反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

了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行

为人没有过错,亦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原

因说认为,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

行为及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

有行为才能作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违法行

为原因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

引起的关系,违法行为才是因果关系中的原

因。还有侵权行为原因说、被控行为原因说

等等。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

事实上的联系,与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志。通

常所称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是主体主

观意志的体现。如果把作为人的主观意志体

现的过错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来考察,会不

会得出这样的一个逻辑:“某甲想伤害某乙

→某乙有受伤害的事实→某甲故意伤害的

过错引起了某乙受伤害”?显然不成立。事

实是客观的,只能由客观现象引起。作为客

观事实的损害也只能由客观情况引起。因此,

过错不应当成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

的原因。而违法行为原因说已经能够从因果

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这一角度考察

因果关系的原因,符合民法上因果关系通常

理论认识,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将违法行

为确定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大大限制了原因

的范围,不符合客观实际,在实践中也难以

操作。首先,对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

系,我们考虑的是引起结果发生的众多原因

中主要的、异常的因素。火灾的发生肯定是

存在氧气燃烧的原因,但这与法律无关,我

们只考虑其中的异常的情况,是放火、失火

还是自燃。同样,如果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

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我们只需要审

查损害事实是不是行为引起的,这个行为是

不是违法的,而不需要审查其他的任何因素。

归根结底,就是在审查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这样认定损害的原因显然有失偏颇,不够全

面,结论是:只有违法的行为才能是损害发

生的原因。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会不难

发现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很多,不可能

仅仅是违法行为。其次,违法的情形难以认

定。民事法律制度中,通常是权益性的规定

较多,禁止性的规定很少,也很少有属于

“违法”这一序列的明确行为规定。这样,

如果将违法行为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必然

是大大限制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范围。而我

们在很多时候会将一些仅仅属于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等情况但又明显引起损害事实发

生的行为作为原因,不适当地扩大了违法行

为的认定范围,混淆了违法与过错的关系。

甲误将过期的酸奶作为新鲜的给同事乙饮

食,造成乙生病住院。甲违法吗?不违法,

但其行为与乙生病住院这一损害事实有必

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侵权民事

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一种行为与损害

事实的关系,即使是在由于法律的规定责任

人必须对他人的相关行为承担责任或对事

件负责的情况下,也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引

起了损害后果或者是责任人未尽义务的不

作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在该因果关系中,原

因和结果都是特定的,行为是原因,损害事

实是结果。这样的认定不会与民事责任的构

成相互冲突。有学者认为,否认违法行为作

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就是否定违法行为是侵

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法律没有明

确规定违法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构

成要件。其次,即使的相关司

法解释隐含了这样的观点,行为是因果关系

中的原因与违法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

件也是一致的。权利人向责任人主张损害赔

偿必然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既

然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

合法权益,说明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

行为,而无须画蛇添足地说明违法行为才是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然,是否承担责任,

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归责原则的规定

等众多因素。

2、因果关系中的结果

在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一般都认

为损害事实是因果关系中的结果。该损害事

实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部分。这里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其一,法人也存在精神

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民事法律既规定了公民

的各种人格权和人身权,同时也规定了法人

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应当来说,建立

在法人人格基础上的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

到侵害的,也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

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认可。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

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

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

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

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

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从该规定

可以看出,法人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

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请求,但可以提起精神损

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不具有

这样的权利。第二点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因

侵权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已经

列入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再仅仅是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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