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离校安全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1.学校要求签的“同学承诺书”能否具有法律效应
不论签订什么协议、保证书等,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是要
看内容能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私德;二是要看能否为双方意思真实
表现;三是要看当事人能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学校想签订免责条款,是不行的,同学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有监管
同学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同学在校期间发生的不测事故,学校有责任的,应当担当相
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学校不得实行所谓的“同学
成若书”来减轻或免除其所应担当的责任。
《宪法》规定: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
信自在和通信隐秘受法律的爱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
受侵害。
假如学校强迫同学签署上述承诺书,有侵害同学的人权、公民通
信自在权、人格尊严之嫌疑。
2.学校的一个平安承诺书所牵涉的法律问题
1首先确定违反的内容有哪些,能否有太过分的内容。
2其次,“如有违犯情愿接受学校任何惩罚,形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和经济损失由本人及家长担当”。这句话中明显学校是在推卸责任,
而且这种显得到公正的合同是无效的和可撤销的。
以下是《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形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有意或者严重过失形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严重误会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
的状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学校签平安责任书能否就有法律效力
学校签平安责任书,假如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
该条款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
责任、排解对方次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本人责任或
明显排解对方当事人次要权利的免责条款,形成了当事人现实上的诉
讼地位偏差和不公平,也就是明显得到公正即显失公正,必需确认其
无效。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训练、管理、爱护义务的学校、幼儿
园或者其他训练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患病
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与其过错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患病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学
校、幼儿园等训练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如何写同学离校平安协议书
为明确学校和同学在假期间的平安责任与义务,保障同学的
平安,维护学校的稳定,依据《同学损害事故处理方法》(训练部令
第1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拟订如下平安责任书。
经学校授权,本平安责任书由各二级学院与同学签订。一、同学
在假期离校期间,同学回家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学家长和所
在学院同意并签订平安责任书,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视为同学在假期
间正式回家。
未经学校同意,同学不得自行离开学校。同学假期间发生人身、
财产损害大事,且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后果由同学本人担当;二、
同学在假期离校期间,应严格恪守《黄山学院同学手册》及学校其他
各项外出离校的平安管理规定,增加平安防备意识,提高自我爱护力
量,并向学校做出平安承诺;三、同学在假期离校期间,违反相关
规定并给学校及他人形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同学本人担
当责任;四、同学在假期离校期间,同学要恪守交通法规,因违反
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消失其他不测大事,形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由同学本人担任;五、同学在假期离校期间,在校外发生违法犯罪、
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责任自傲;六、同学在假期离校期间,不得
私自到水塘、河流、水库、湖泊等地游玩,由此形成人身伤亡的,由
同学本人担任;八、同学在假期离校期间,要爱惜公共设备和设备。
损坏或有意损坏公物的,责任自傲;九、同学在假期离校期间,
应妥当保管好个人财物,如因个人保管不善的缘由形成损失或丢失的,
责任自傲;十、同学在假期离校期间,由于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
围外,因同学本人或他人行为形成的平安事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事故的,学校不担当任何责任;十一、此平安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
即具有法律效力;十二、此平安责任书一式两份,同学本人、学院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学院(盖章):班级:同学签字年月
日。
5.学校签平安责任书能否就有法律效力
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训练、管理、爱护义务的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训练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
成年人患病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与
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患病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学
校、幼儿园等训练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我国,司法解释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它不是狭义上的法律,
也不是行政法规,但它在实践中具有和被解释法律有着同样的效力。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5:27: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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