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11-15 18:56: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大学处分撤销申请书)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

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

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彳麦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

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_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

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管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

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

还较少有人涉猎。

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

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但是,由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

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

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

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

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二|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

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

各债权人或各债务

称为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

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

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

]

由此便与受害人之

代理人是对其进

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

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

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

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

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

性质不可分是指

民法上所说的

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

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特定主体承担义务:

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

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

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

首先就应无条件地

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

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

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

重要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

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该问题在连带责任分类中已作初步分析,在下文中将进一步阐述,在此从略。

类型

现就法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类型作如下分类探析: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

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

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

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

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

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

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

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包括具体

管理人对

鉴于不能确

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

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

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

所以其客

其他

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

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

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

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雇员因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

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

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

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

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

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

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

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

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

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

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的情形毕竟不多,二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二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

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

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

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

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

区分以上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构成违约连带责任

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

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

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

在造成损

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

失的承担方式

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

依产生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

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

资格,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

为。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从合同皆为有效合同。

在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

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行

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

或是主合同无效,或是从合才产生了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

同无效。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合同在成立时就无效。

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

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

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

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

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如合伙、半紧密型联营、代理关系

等。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

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一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倘若被保证人只能承担

证人只能承担另40%的责任。

承担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

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上则一般依按份责任处理。

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

一|

而在内部

也即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

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

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按连带责任处理,

从债

如保证人在被保证

60%的债务,那么保

担的债务份额,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

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处理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时忽略了对外债务的连带清偿

问题。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

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法定原则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

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

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

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

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

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

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

9条、第10条,

4、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保合同中。

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

因而在一定条件下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

取保证人提供

《民法通则》[

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

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

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

。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

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

而是因债权人、债务

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

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

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

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

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

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

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作明确界定,

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方式。法律上对

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连带责

连带责任的范围

此时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

一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

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的责任范围及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生违约赔偿中。

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无效质押的,

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人秘保证人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或

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

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

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追偿I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

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通则》第89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

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

依法可以向其他负

但有人认为,《民法通则》第87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只适用于

实际债务人只有一个,不适用《民

这种看法是偏颇的。

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若

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因其帮助出资人和用资人进行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

但不超过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

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

外,还可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

合伙、联营合同引起的,债务人明显有二人以上负连带责任的案件,至于租赁、承包合同引起和因代

理行为造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连带责任的案件,

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因而连带责任的追偿无法律依据。笔者认为,

释的设定.

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

《合同法》

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

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二|

第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

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第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

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

保证合同中

没有约定的,

均应向保证

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

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

保证人的追偿权,其成立的条件和范围可依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定,

应适用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一般来说,不论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

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

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债务人的形成,除了合伙、联营由数人约定外,还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

人偿还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包括负连带责任时为债务人所付出的费用以及该一笔费用至

追偿时的利息。即一般拥有完全追偿权。但是,对于保证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主债务人

没有偿还的义务。因此,保证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以免造成重复履行;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单独提起诉讼时,保证人应通知主债务人参加诉讼,以使债务

人提出应有的抗辩,否则,保证人即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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