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挂名公司法人
案例一:“保安”当“老板”百万借款连带赔偿
江苏昆山市法院审判了一起案件,银行起诉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
要求张某承担一笔100万元金融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
开庭时张某辩解,自己只是一名保安,对公司借款的事毫不知情,实际
老板王某曾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张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
参与经营,公司的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每月给张某1000元收入。
张某还称当初王某让他签文书时,说是工商年检材料,并不知其中这份
还款保证书。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在连带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应承担
连带责任,王某与张某间的承诺书属公司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人。张某收到法院判决后追悔莫及。
案例二:因被阻止出境将税务稽查局告上法庭
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女士,因公司存在偷税违法被阻止出境,将税
务稽查机关告上法庭。刘女士在复议和诉讼中均提出,其未参与公司的
经营活动,对公司的偷税并不知情,因此不应被阻止出境。
法院认为,阻止出境措施相对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
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针对企业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阻止企业法
定代表人出境的目的在于督促企业承担纳税的法律责任。刘女士一审、
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小心充当“冤大头”
即使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公司实际由XX经营
和管理,挂名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协议,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
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由法律明确,双
方私下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实际生活中,案发之后实际控制人往往
逃之夭夭。
法定代表人若为公司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签署了担保文件,则需承担法
律责任;实际控制人失踪或无法到,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民事赔偿。
小心成为失信人
当公司因违法被强制执行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
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而且近年来,对失信人的联合惩戒机
制逐步完善。只要担任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定意义上的主要负
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小心沦为“替罪羊”
刑法中,单位责任人可能触犯到的罪名众多,有学者归类出30多个,
常见的就有金融罪、逃税罪等。公司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
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往往会混同,很难说真的只是挂名而已,将承担相应
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不可随意答应他人请求做法定代表人,以免得了小便宜吃大亏。
法律规定
1.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
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
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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