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107种适用情形汇编
民法是一个高度抽象化、概念化的行为规则体系。要真正发挥其规
范功能,由“纸上的”法律真正变成社会中“活的法律”,有赖于诸
多因素。其中之一是培育一个强大的法律职业团体,包括法官、律师、
法学者等的所谓法律人,依赖法律,关心法律,维护法律,对法律之
成长、发展和进步,担负重要任务。就这一法律职业团体来说,法律
当然是一种职业。但这绝不是一般的职业!绝不是通常所谓营业!这
是一项高尚的、正义的、神圣的职业!
——摘自梁慧星教授于1997年11月24日为王泽鉴教授的“民
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丛书所作的序言
所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
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民法典》确定的侵
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
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原则。准确把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对于正确认定侵
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以及确定损害
赔偿的具体方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1.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
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
担法律责任。”
3.财产代管人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责任。《民法典》第四十三
条第三款:“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死亡宣告中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第
二款:“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
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法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民法
典》第七十条第三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6.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责任。《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
四条第二款:“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违法代理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
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防卫过当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正
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
适当的民事责任。”
10.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侵权责任。《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1.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
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12.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
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
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13.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民法典》第四百
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
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毁损、灭失的责任。《民法典》第四百
三十二条第一款:“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
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
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
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
条第二款:“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
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7.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毁损、灭失的责任。《民法典》第四百
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
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占
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
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
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
损失。”
19.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泄露、不当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责任。《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
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21.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
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2.教唆、帮助侵权中监护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
十九条第二款:“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3.自甘风险中其他参加者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
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
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4.自甘风险中活动组织者的一般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
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25.自助行为中受害人致害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
七条第二款“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26.委托监护侵权中受托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
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
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
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7.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责任。《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
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
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劳务派遣单位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9.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责任。《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分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0.个人劳务责任中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
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