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国家实行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平安事故,
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
接原因,那么大多是由于违反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标准
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平安生产的规定;设
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平安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平安防护用品;
未对职工进行平安教育培训,职工缺乏
平安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治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
生产平安事故对国家和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平安造成
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
戒和教育.为此,平安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平安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平安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
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治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
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当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
裁性处理.根据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
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分〞,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
照行政处分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
或停业营业、撤消营业执照等.
依照平安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平安事故的
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
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平安生产负有
监督治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治理责任
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根据平安生产法“法律责任〞
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
处分,或给予等行政处分.
此外,国务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规定,对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责任而未履
行,或者未根据规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持大平安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负责对平安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
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平安生产监督治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
责,发生特大平安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
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发生特大平安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
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
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
承当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刑事责
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在“危
害公共平安罪〞一章中,对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
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等在内的九种重大责任事
故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平安生产法“法律责任〞一
章的有关条款中,以及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中,对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要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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