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
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
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
一概有效。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
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
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
(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
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
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
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
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
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
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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