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模板】

更新时间:2024-11-07 18:33: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购车按揭计算)

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

库(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促进

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

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

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

〔2015〕1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机构是指纳入全市PPP咨询机构

库,为PPP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

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

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

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天津市财政局负责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管

理,对外发布咨询机构信息,督促咨询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等工

作。

第五条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能

进能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咨询机构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

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与

征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以下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或天津市财政局、发改委项目库中至少1个

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

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或相关咨询机构所属

专家参与过上述项目评审;

(三)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

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

市政工程、旅游、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具有较强

的方案设计、财务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合同制定等业务

能力;

(四)有相关法律、技术、金融、财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

专家或有稳定合作的外部顾问团队;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为天津市财政局及各级相关部门提供PPP咨询

服务;

(二)接受天津市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参与PPP宣传培训

等活动,提出PPP政策研究的相关建议;

(三)向本机构所服务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提请更新项目

信息和机构信息。

第八条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原则上应从咨询机构库里选

择。若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库外的咨询机构,应提供书面理

由。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九条委托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政

府方可以对咨询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打分评价,评价

将作为天津市财政局总体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咨询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

构可向天津市财政局书面申请自愿退出咨询机构库。纳入咨询

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天津市财政

局将予以清退出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

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天津市财政局名义开展虚假宣

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三年在我市未开展PPP咨询服务业务的;

(五)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

务的;

(六)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

的;

(七)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责造成重大失误、项

目失败或搁置的;

(八)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

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九)拒绝接受天津市财政局对咨询机构库进行监督管

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

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自愿退出咨询机构库或经查实被清退出咨询

机构库的,天津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书面退出申请或确认清退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退出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

新进入咨询机构库。三年后提请再次入库的,本办法第六条所

需咨询服务业绩应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天津市财政局对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实行

绩效考核,依据咨询机构在我市的咨询服务数量、服务质量、

政府方评价等指标进行整体打分,每年在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

网上公示考核结果;每三年对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进行

总体考核,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实行末尾淘汰制。

第十三条天津市财政局每三年公开征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咨询机构入库。

第十四条天津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咨询机构库管理工作

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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