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
库(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促进
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
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
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
〔2015〕1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机构是指纳入全市PPP咨询机构
库,为PPP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
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
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
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天津市财政局负责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管
理,对外发布咨询机构信息,督促咨询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等工
作。
第五条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能
进能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咨询机构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
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与
征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以下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或天津市财政局、发改委项目库中至少1个
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
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或相关咨询机构所属
专家参与过上述项目评审;
(三)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
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
市政工程、旅游、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具有较强
的方案设计、财务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合同制定等业务
能力;
(四)有相关法律、技术、金融、财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
专家或有稳定合作的外部顾问团队;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为天津市财政局及各级相关部门提供PPP咨询
服务;
(二)接受天津市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参与PPP宣传培训
等活动,提出PPP政策研究的相关建议;
(三)向本机构所服务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提请更新项目
信息和机构信息。
第八条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原则上应从咨询机构库里选
择。若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库外的咨询机构,应提供书面理
由。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九条委托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政
府方可以对咨询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打分评价,评价
将作为天津市财政局总体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咨询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
构可向天津市财政局书面申请自愿退出咨询机构库。纳入咨询
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天津市财政
局将予以清退出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
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天津市财政局名义开展虚假宣
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三年在我市未开展PPP咨询服务业务的;
(五)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
务的;
(六)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
的;
(七)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责造成重大失误、项
目失败或搁置的;
(八)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
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九)拒绝接受天津市财政局对咨询机构库进行监督管
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
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自愿退出咨询机构库或经查实被清退出咨询
机构库的,天津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书面退出申请或确认清退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退出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
新进入咨询机构库。三年后提请再次入库的,本办法第六条所
需咨询服务业绩应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天津市财政局对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实行
绩效考核,依据咨询机构在我市的咨询服务数量、服务质量、
政府方评价等指标进行整体打分,每年在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
网上公示考核结果;每三年对纳入咨询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进行
总体考核,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实行末尾淘汰制。
第十三条天津市财政局每三年公开征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咨询机构入库。
第十四条天津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咨询机构库管理工作
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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