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限制--“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5: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危险化学品操作证)

作者:杨旭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版物刊名:政治与法律

页码:146-160页

年卷期:2017年第4期

主题词:共有物分割;共有的类型;分割请求权;法律漏洞填补;民法典

摘要:《公报》刊载的“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涉及共有法律

则的诸多方面,各级法院虽判决结论一致,但裁判理由不同,甚至对法律依据的选择也大相径庭,有必要进一

步加以分析。要正确认定共有的类型,应先考察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定共同关系,再辅之以共有人约

定。本案当事人间不存在法定共同关系,只能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具有的“双重面向”决定了共有物分

割的“三重效力”,故共有物分割不同于共有份额的让与,与共有物处分也有本质区别,由此决定应以我国

《物权法》第99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不过,该条“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之规定有其特定的

事实基础和价值评判,难以完全适应按份共有的全部情形。为寻求个案正义与法的性之间的平衡,应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条在该案中的法律漏洞进行填补,以限制原告分

割请求权的行使。由此,不仅可以完善《公报》概括的“裁判摘要”,还可以提出相应的立

法建议,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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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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