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治
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法治”与“法制”
的区别是什么?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没有使用“法治国
家”的提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却是
天差地别。我国法学界对“法制”与“法治”二词一
直存在不同的理解。“法制”一词一般有两种解
释:一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
讲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都有法制,即使是最独裁
的封建专制国家也有法制。二是指依法治理的一
种国家政治体制或者存在依法办事的状态。也就
是这个国家不仅有法可依,而且一切国家机关、
政党和公民都把宪法、法律作为最高的行为准
则,依法办事。显然,第二种涵义上的法制在奴
隶制、封建制国家里基本上不存在,它是同近代
资产阶级民主一起产生的。对于“法治”一词则有
更多的不同解释。有的认为法治是我国古代法家
主张的治国方法,如韩非就提出过“以法治国”。
但据考证,法家代表人物并无明确的“法治”的提
法。最早把先秦儒家与法家的不同主张称之为
“人治”与“法治”之争的是1992年出版的梁启超
著《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提出来的。而先秦法
家主张的“以法治国”是从属于君主最高权力的,
是君主“以法”来治民的。有的认为,法治是古希
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他给法治下的定
义是“法制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
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
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有的认为,法治是指近代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专制、与近代民主制
度相联系的理论和制度。包括法律至上、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对国家权力
要加以限制以及实行三权分立等。
“法治”一词除包含依法办事的涵义外,还有
其他内涵,如果混同使用法制与法治二词则不利
于对法治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阐发。当
前我们无疑还应当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但存在
的问题是有法不依,因而更加需要重视的是依法
治理,是真正实行法治。例如腐败问题,虽然与
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但从体制上来看,产生腐
败的根源之一在于权钱交易,也就是缺乏对政府
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缺乏有效的能防止滥用权
力、以权谋私、侵犯公民权利的法治。
对于我国是否要走法治道路,建设成为一
个法治的国家,存在着很多争议。无疑,这条道
路是曲折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回避“法治”的提
法,主要是在认识上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认为,
法治、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主义、法律至
上等等都是资产阶级的东西,不符合马克思主
义;因为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的统治而
不是法律的统治,强调法律的统治就会掩盖国家
的阶级本质。其二是认为,强调法治就是提到最
高权威的地位,那就会降低或影响党的领导地
位。我认为,在我国要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
必须首先在认识上解决上述问题。实际上
同志对这两个问题已经作了回答。
首先,应当承认近代的法治理论确实是资产
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来的,但是我们却不能认为
只有资本主义国家才能够实行法治。同志
说:“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
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同样道理,
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或政治手段,资本主
义国家可以实行,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实行。法
治国家并不是表示国家阶级本质的概念,而是属
于国家形式即政治体制的范畴。不同历史类型的
国家往往采取相应的不同的政体,但也可以采取
大致相同的政体。所谓国家是阶级的统治是讲国
家的本质即国体问题,而实行法治则是政体问
题。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法治并不违背马克思
主义国家学说。
同志早在1986年《关于政治体制改
革问题》的谈话中就已经指出:“我们提出改革
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
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
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
产力的发展,阻碍四现代化的实现。”他还说:“进
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
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
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
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可见同志
在理论上已经作了回答:法治问题是政治体制问
题。现在我们既然在经济领域已经选择了市场体
制,那么在政治领域实行法治应当是顺理成章之
事。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
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
同志建设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理论
的有机组成部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同志对我
国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包括社会主义民主与
法制建设的问题作了大量的论述。从中可以明显
地看出,他不是一般地强调民主与法制的重要
性,而是提到我们政治生活“坚定不移的基本方
针”的高度,提到“一手抓法制”的高度上来讲的。
因此,实际上他讲的就是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法
治。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同志已经提出
了建设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
论。这个理论借鉴了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合理因
素,又与之有根本区别;它是马列主义、
思想政治、法律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这个理论的
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在国家生活范围内,法律应当具有
最高权威。他针对我国长期存在党政不分的情
况,着重从党政关系方面谈了这个问题。他说:
“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理。党干
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他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最明显的就是根据邓
小平同志的思想和建议,1982年宪法和个性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所作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种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
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
法律的特权。
(二)实行法治比实行人治对国家和社会的
长治久安更为有利。针对过去存在的重人治轻法
治的弊端,他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
一具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
很健康。”他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
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1992年他谈到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
要进行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时说:“还是要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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