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三篇

更新时间:2024-11-07 09:36: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直系亲属献血)

【演讲稿范文】

——《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法是什么?《说文解字》中讲,法的本意“从水”,

表示法律公平如水。现代概念则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和社会公意相结合的产物。

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讲:“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秩序”。的确,有了法律,社

会才有公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极度混乱的世界里!

有人说,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律。的确,法律和我们

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从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到企业的生产运营、

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离不开法律。法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它给遵守

者带来诸多的“不便”,但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讲,却给整个社会包括遵守者本

人带来毋庸置疑的益处。正如交通公益广告中说的那样:“没有红灯的制约,便没

有绿灯的畅通。”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我们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

道。我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唯有知法才能守法,唯有让守法成为一种习

惯,社会才能更和谐,人生才能更平安!

法律首先应该被理解为是一个公约,一个关于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如何进行合

作、如何解决纠纷、如何建立秩序的社会公约,是一个规定公民可以做什么和不

能做什么的社会公约。既然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法行事,那么,即使为了

追求良好的目的,即使位高权重,也不能违反法律。

我们敬爱的周总理是守法的典范。有一次,总理去开会,在路上,司机违反

了交通规则,交警批评司机却耽误了总理开会的时间。同车去的干部想和交警交

涉,总理严厉制止说:“这怎么行?交通规则是政府颁布的,政府总理应该带头遵

守。总理不遵守,就是带头破坏制度”。直到交警放行,总理一行才离开。守法必

先严于自律,这是一种行为操守,更是一种道德修养。许衡是我国古代著名的理

学家。宋元之际,世道纷乱,许衡外出,因天气炎热,口渴难忍。路边恰有梨树,

行人都去摘梨,唯有许衡不摘。有人问“何不摘梨解渴?”他回答:“不是自己的

梨,哪能去摘?”那人说:“世道这样乱,管他是谁的梨呢。”许衡正道:“梨虽

无主,我心有主。”

我们国家多年的普法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原来很多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

如今都能运用法律来寻求一个说法,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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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法律意识的觉醒当然值得欣喜,但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确实还有相当漫长

的道路要走。

在现实生活中,像成、胡等分子无视党纪国法,恣意践踏法律,给整个社会

造成极坏影响的案例,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不胜枚举的

在不经意间违法的事例吧:让未成年人进网吧是有可能被接受的,个人复印整本

出版物也是理所当然的,诸如此类。再让我们反思一下自己,每次过马路,我们

是否都走斑马线每次开车,我们是否都能做到不超速、不抢行?在我们很多人的思

想中,遵守不遵守交通法规仿佛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或许正是我国许多城市交

通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而在欧洲的一些城市交通状况非常好,少有交通

违法事件发生。即便是在无人值守的交叉路口或没有“电子眼”监控的限速

路段,汽车和行人各行其道,该停停,该走走,这一切完全出于一种自觉守法的

习惯。在这些国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成为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相比之下,我们还相当缺乏这样的守法习惯。

其实,守法习惯,就像每天早晨要刷牙洗脸一样,这种习惯的培养,实际上

是一种心智模式的改善过程。教育心理学中有一句经典的名言:“播下一种思想收

获一种行为;播下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

性格收获一种命运。”可见,习惯在思想与命运之间扮演着多么重要的角。对于

守法的习惯,我们也会有一个由陌生到熟悉,从不习惯到习惯,最终熟练运用的

深刻体会。意大利哲学家阿奎那说:“习惯具有法律的力量。”守法的习惯,必然

会改善我们的心智模式,必然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我们的人生!当“以遵纪守法为

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深深烙进我们每个人心中的时候,我们的国家也

必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汇溪流以成大海,积垒土方成巍峨”,让我们共同努力吧,让守法成为一种

修养、一种品格、一种文化,成为我们每个人的一种习惯!

同学们:

为了保护我们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青省年成长的法律法规,

你知道哪些?(随机请听讲座学生回答)同学们有没有听说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随机请听讲座学生回答)今天,我要和大家讲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的有关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同学们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对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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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法规为更好地保护自己。

什么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什么是

犯罪?我国刑法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

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单的

说,犯罪就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会受判刑、抓进监狱的严重处罚。在这里,可能有的同学会不以为然,犯罪和我

们小学生有什么关系?我又不会偷、支抢。同学们,如果这样想那就错了,在我们

的生活中,在我们身旁,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

“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

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去“”。

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人,

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却得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1块。3名未

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8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

元罚金。

曾经轰动一时的海南“龙虎帮”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恶虎”陈里入狱时未满

16岁。他的人生经历可能在失足青年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本来是个乖孩子,

心性也很善良。在学校读书,就时常看见学生相互之间打打杀杀的,还在上课

呢,接到通知立马放下课本便成结对地,有的还出刀具,跑向械斗场,边学

校老师也没办法管住,他平时最爱看战片,黑社会老大的那种“英雄”气概总

是让他佩服不已,甚至成了他经常标榜的楷模。他开始尝试追求“黑老大”式的

生活。由于有了平日里势单力薄遭“追杀”的经历,他便一步步走进拉帮结派以

图自保的泥潭。最终因“江湖”追杀“砍死人”而锒铛入狱。就是在我们江都某

中学,刚升入初一的学生江某兄弟,居然在大白天入室偷东西,被人当场抓住。

听完上述案例,同学们一定会感到震惊,这并不奇怪,因为在这儿听讲座的

同学都是勤奋学习,遵纪守法的好同学,平时对这些事情知道得很处,也不会去

做这些事情。说到这儿,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有没有思考过,这些年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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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大不了多少,或者说是年龄与大家差不多大的孩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呢?(可以随机请学生回答)

刚才说过,江某兄弟入室盗窃的案子,据我所知,在小学时,这两兄弟就经

常拿同学的钢笔,有时没有零花钱,就到学校小商店去偷偷拿吃的,被学校发现

后,老师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并按校纪校规给予写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两兄

弟被警察发现后还认为写写检查、挨个处分就没事,殊不知他们这种行为已构成

盗窃罪,要被判刑。以上的事例说明不少人对违法的犯罪的关系还不太清楚。一

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规定,只是受民

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方面非刑罚制裁方式的处罚。如:有的学生在上学的路

上毁坏路边的小树,违反《森林法》,有的在家放羊牛将别人的庄稼损坏,有的将

别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损坏,有的将街道、公园里的公共设施损坏等。特别常见

的是有的同学上学、放学时骑自行车不走自行车道,而是几个人并排骑着自行车

在公路上互相追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这都是违法现象,这些现象不一

定非得判刑抓进监狱,可以、拘留。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那就

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但是,应当看到,一般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共同点,都是对社会有危

害性的行为,只是轻重不同而已;都是违法行为,只是受法律制裁的方式不同,严

厉程序不同而已。由此可见,一般违法任其发展,有可能滑向犯罪。如:某个学

校的一名学生,平常偷拿同学的笔、工具书等学习用品,后为发展到入室盗窃,

开始是一般违法行为,出于教育、挽救的角度,学校进行教育,后来触犯刑法,

就要由公安机关处理,受法律的制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

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

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

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

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这几种不良行为当中,同学们尤其要注意千万不可有

下列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4、进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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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为什么要特别提出这几点呢?因为同学们经过老师父母多年的教育,都已经知

道偷窃、赌博等行为是社会所不允许的,而对上述四条所说的行为,同学们认为

这些都是不算什么大事,而且这些事情在同学们生活、学习中经常出现,这些看

似不太严重的行为,因为同学们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够,往往就会演变成犯罪行为。

为什么不能旷课?不能夜不归宿?因为旷课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和违法犯

罪团伙厮混一起,最后走上犯罪的深渊。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归家的行为,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坏人引诱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往往由于孤身无助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

什么是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指匕首、、带有自锁装置的以及其

他相类似的单刃、,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极大,很容易在一时

冲动下伤害别人,由于力弱,刀具有很容易被人抢去伤害未成年人,因此必

须来历禁止。某校有两个学生和社会青年一起抢劫人民币100元、红塔山香

烟两包被判2年。济南有三个青年拦截工人强制剥去人家裤子,抢去裤子两条,

现金3元,并用匕首把人扎伤,被法院判处11年徒刑。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指利用轻微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相

要挟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

如刚刚年满16岁的李小飞是北京某县的一名中学生。一天傍晚,李小飞来到学校

宿舍,将同学王可辉叫出来,向他要100元钱。王可辉说没有,李小飞便从身上

掏出一把,顶着王可辉的脖子比划了几下,威胁他回去准备100元钱,明

天早晨送到教学楼西侧。否则就杀了他。第二天早晨李小飞打到王可辉,向他要

钱。王掏出身上仅有的10元钱,对李说自己只有这么多,还要作生活费呢!李小

飞听了后,从他手里拿了一张5元的转身走了。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当天是拘

留了李小飞。12月26日,李小飞被逮捕。法院认为,李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私人钱财,已构成抢劫罪。于是在今年3月2日,一审

判处李小飞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主要是营业必歌舞厅、

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带有赌博必的娱乐室、游戏场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

的场所。为什么这样说?可以举几个例子:2004年1月20日在银川市某中学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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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

四个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

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

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

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2003

年6月15日,17岁的北京少年吴某为了偷钱上网,趁爷爷奶奶熟睡之际,将奶

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15岁男孩小雨是一名初中生,经常出入游戏厅等未成年

人禁入场所。因没钱玩乐,小雨来一中学附近,以“借钱”为名,采取胁迫手段,

堵截该校学生实施抢劫行为。虽然几次抢劫仅仅得到了5角、1元数额,但法院

认为小雨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行占有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犯罪,虽数额不大,

但系多次(三次以上为多次),发球情节严重,于是对其判刑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社会正在共同努力(转载于::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

稿三篇)。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法规定的不良行为

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

责令其严加管教。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

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载于::中学生民警

法制课讲稿三篇)。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

力、、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

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营业性歌舞厅以及

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

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

当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

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加强自身修养,用

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

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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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

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

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

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

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

不要路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

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

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作为21世纪的新人,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律知识,

提高法律素质,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最后祝同学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保护人类的家园,你行动起来了吗?

同学们,你们好!

上次法制报告会上,我给同学们讲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十大前兆提高遵纪守

法自觉性的八个应注意的方面。今天我和同学们谈谈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问题,

希望能对提高同学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所帮助。

同学们,在你们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

人、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还有好多威胁我们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安全隐

患,如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

危害、性侵犯等。一旦碰到了这些情况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

会自我保护,要学会分辨美与丑,懂得欣赏美好的事物,同时也要知道如何对付

丑恶的现象。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

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

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

罪犯的话,就会助长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违法犯罪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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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

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

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

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树立自尊、自律、

自强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我们知道,一个人如果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

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

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该法还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

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

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或者情、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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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

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

收容教养。所以,我们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

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再说了如果未成年人自甘

堕落,老师、家长及社会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所以我们还要自尊、自

律、自强,因为这是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我们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

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中学生民警法制课讲稿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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