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国家赔偿法全文是什么?
我们国家在1995年的时候就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
法往往适用于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在国家的建设当
中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请求国家进行赔
偿的,就应该按照我们国家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来进行赔偿。
95年的国家赔偿法全文大体的概括了国家赔偿法,对赔偿方
式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赔偿的范围一般都是在国
家工作人员执行公事的时候对人民的利益损害的情况就需
要赔偿。
我们国家在1995年的时候就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国家
赔偿法往往适用于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在国家的建
设当中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请求国家进
行赔偿的,就应该按照我们国家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来进行赔
偿。95年的国家赔偿法全文大体的概括了国家赔偿法,对赔
偿方式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赔偿的范围一般都是
在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事的时候对人民的利益损害的情况
就需要赔偿。
▲第一章总则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2、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
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
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
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
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
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
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6、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
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
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
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
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
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
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
9、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时一并提出。
10、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
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11、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
项赔偿要求。
12、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
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
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1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
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
以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
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15、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
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
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
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16、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
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
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1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
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
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
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
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
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8、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19、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
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
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
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
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20、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
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
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2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
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
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
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2、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
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
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3、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
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法律效力
的决定,必须执行。
2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有本法第十五条
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
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25、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6、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
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7、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
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
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
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序
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
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
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
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
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
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
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8、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
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
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应当
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
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
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
的价款;吊销许可证的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
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9、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30、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
(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
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1、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
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
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3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
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
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
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
则。
▲第六章附则
34、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
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
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35、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在95年之前我国是没有国家赔偿法的,所以说对
95年之前没有解决的问题可以用我国现在的国家赔偿法来
进行解决。国家赔偿法当中也明确的说明了适用的情况是国
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对人民的利益
造成的损害是需要国家来赔偿的。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1:55: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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