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国家赔偿法全文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7 11:33: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婚前协议)

95年国家赔偿法全文是什么?

我们国家在1995年的时候就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

法往往适用于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在国家的建设当

中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请求国家进行赔

偿的,就应该按照我们国家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来进行赔偿。

95年的国家赔偿法全文大体的概括了国家赔偿法,对赔偿方

式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赔偿的范围一般都是在国

家工作人员执行公事的时候对人民的利益损害的情况就需

要赔偿。

我们国家在1995年的时候就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国家

赔偿法往往适用于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在国家的建

设当中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的情况我们是可以请求国家进

行赔偿的,就应该按照我们国家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来进行赔

偿。95年的国家赔偿法全文大体的概括了国家赔偿法,对赔

偿方式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赔偿的范围一般都是

在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事的时候对人民的利益损害的情况

就需要赔偿。

▲第一章总则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2、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

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

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

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

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

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

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6、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

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

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

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

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

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

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

9、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时一并提出。

10、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

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11、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

项赔偿要求。

12、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

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

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1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

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

以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

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15、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

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

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

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16、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

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

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1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

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

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

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

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

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8、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19、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

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

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

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

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20、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

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

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2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

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

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

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2、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

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

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3、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

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法律效力

的决定,必须执行。

2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有本法第十五条

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

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25、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6、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

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7、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

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

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

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序

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

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

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

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

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

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

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8、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

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

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应当

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

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

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

的价款;吊销许可证的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

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9、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30、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

(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

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1、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

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

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3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

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

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

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

则。

▲第六章附则

34、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

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

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35、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在95年之前我国是没有国家赔偿法的,所以说对

95年之前没有解决的问题可以用我国现在的国家赔偿法来

进行解决。国家赔偿法当中也明确的说明了适用的情况是国

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对人民的利益

造成的损害是需要国家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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