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08 03:02: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现在快递还发货吗)

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交往行为理论

/交往理性/排除偏见/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内容提要:正当法律程序的判断标准是一

个较难取得共识的问题。从哈贝马斯交往行

为理论的视角来看,行政主体没有偏见,听

取相对人的意见,并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

在程序上才符合基本的交往理性。这三项要

素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也是据以判断某

一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有学者提出“法制程

序化”的论题之后,法律程序已经成为当下

中国法制建设和学术研究的焦点问题。[1]

随着人们对法律程序的意义的认识逐步深

化,正当法律程序问题开始浮出水面,日益

为学界所关注,司法实践中甚至已经出现了

运用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判案的先例。

然而,究竟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对

此,并无统一的认识。——由于“正当性”

涉及到价值判断,主观彩相当浓厚,“正

当法律程序”也就成为一个人言人殊的

“罗生门”式的问题。——虽然如此,如果

不能形成一种超越各个自我的有效共识,正

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本身就会失去“正

当性”。因此,研究什么是“正当法律程

序”,其意义不言而喻。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嬗变

当我们谈起正当法律程序,通常首先会想

到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美国宪法上

的正当程序条款,如同美国法的其他制度一

样,亦由英国法继受而来。准确地说,正当

法律程序的概念来源于英国成文法,其内涵

则受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的影

响。

自然正义原则

自然正义原则是英国普通法上一个古老的

原则。在1723年的一个案件中,法官说,

自然正义原则来源于发生在伊甸园中的人

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审判。这听起来似乎有些

荒唐可笑,但自然正义原则可以追溯到中世

纪的判例是毫无疑问的。在中世纪,自然正

义原则被视为世界永恒秩序的一部分。在理

论上,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也不能改变它。

这一观念一直持续到17、18世纪,尽管它

和正在兴起的现代议会主权理论不相协调。

自然正义究竟是什么含义呢?在最广泛的

意义上,自然正义意味着“天然的是非观”。

有人认为自然正义的含义过于模糊,没什么

实际意义;也有人说,“自然”这个浪漫的

词汇除了有点怀旧的彩外不增加任何意

义,而且,正义根本不是一个“自然”的观

念——离自然状态越近,就越少正义。自然

正义本身究竟是什么含义,没有人给出过一

个能够完全令人信服的答案。但是,在英国

行政法上,经过法院解释的自然正义原则有

着确定的内涵,它包含了两项基本的程序规

则:①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②

人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听取。在法院和行政

裁判所,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两项规则必

须得到遵守。

1.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古老的拉丁法谚“emojudexinresua”,

意谓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项

规则的意思是说,法官没有资格裁决对于其

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因为在这样的案件

中,裁判者难免会出现偏私和偏见。“任何

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对裁决主

体资格的要求,意在排除偏见或者任何可能

存在的偏见。所以,这项规则又被称为“排

除偏见”,它构成了回避制度的基础。在司

法实践中,裁决主体是否存在偏见的判断标

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偏见的确实可能性;二

是偏见的合理怀疑。

2.人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听取

在司法程序中,任何人不能未经审讯就受

到处罚,法官必须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之后

才能作出判决,这是一个公正审判的最低要

求。不论判决的内容是否公正,首先在判决

的程序上必须保证公正。这个原则同样适用

于行政机关的活动。

从裁决主体一方来说,任何人在行使权力

可能使他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

的意见。听取对方意见,英美法系的术语称

为“听证”。听证,是自然正义原则的最核

心内容。

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最初仅适用

于司法程序,后来被移植到行政程序之中。

在英国法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虽然自然

正义原则的确切内容不时出现难题,但它的

普遍适用性却从未受到怀疑。

正当法律程序:自然正义原则的成文法表

在英国普通法发展出自然正义原则的同时,

英国的成文法也很早就开始使用“Thedue

processoflaw”的表达方法。根据着名法

官丹宁勋爵的考察,“正当法律程序”的概

念第一次在成文法上出现,可能是1354年

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的规定: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

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

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

权和生命。”

之后,英国1628年《权利请愿书》规定:

“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

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

税之自由。……任何人非经依正当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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