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5-02-25 22:25: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许可法)

婚内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

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

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

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

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

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

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

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

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

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

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

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

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

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

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

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

准许离婚。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

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

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

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1993年《最

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

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

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

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

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

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

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本质

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

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本文认为,对于夫妻

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等),作出损害赔

偿约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

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法法律或社

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

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

在: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

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

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

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

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

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

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

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

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为条件

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

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

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

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按照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

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

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

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

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

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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