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征
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
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
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
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
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
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
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
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
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
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
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
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
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
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
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
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
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
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
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
方面内部的关系。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
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
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
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
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
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
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
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
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
政管理关系。
2主体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
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主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
规律,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结
合运用,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行政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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