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国家赔偿法差异
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后的新变化
我国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了15年以后,经
多次审议,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
家赔偿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自2010年12月1日施行。这次修正案
修改的内容较多,共包括27个条款。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主要
有以下7个方面的变化:
1、国家赔偿实行多元化的原则,不再强调“违法原则”,拓宽了
国家赔偿范围;
2、取消赔偿确认程序,畅通了国家赔偿的请求渠道;
3、提高了国家赔偿标准、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4、增加申请书签收等程序性规定、加强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程序
约束;
5、强化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引入质证和听证制度;
6、强化赔偿监督、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7、明确了赔偿决定履行期限;完善了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以下就这几个问题给同学们进行说明:
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此外还负责
监管已被定罪的刑期一年以下或者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由于看
守所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律滞后,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频频发
生,如“躲猫猫”死;睡觉死、洗脸死等问题的发生,看守所问题逐
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国家
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修
改。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
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里的行
使职权不能做狭义的理解,怠于履行职责也会发生侵权,例如服刑人
员张仁在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服刑期间因在采石场劳动是,眼睛被石
粉烧伤,其本人多次要求,遭到监狱管理人员拒绝,最后导致双
目失明,经鉴定为1级伤残。2006年张仁出狱后,开始请律师要求
国家赔偿,结果4年的努力,最终黑龙江五大连池法院判决监狱赔偿
张仁42万元。
此次的修正案还同时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还普遍存在的
“牢头狱霸”现象作出规定,新法将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
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新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四)项规定: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
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增加了“虐待”“放纵”两种情
形,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第二、取消赔偿确认程序,畅通了国家赔偿的请求渠道;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
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这相当于要国家机关‘自己否定自己,这对
于我们这样一个具有官无悔判传统的国度实在是很难。实践中,有的
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虽然法律规
定,申请人可以有权申诉,但是,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
不通。这样就在实际上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确认
程序成为当事人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国
家赔偿法被人们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对此,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正。根据新的规定,公民、法人其
他组织如果认为有关的国家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造成损
害,就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赔偿。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
赔偿以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
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
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
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样规定
增加了公民赔偿请求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救济权利。
第三、提高了国家赔偿标准、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提高赔偿标准。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护理费、
康复费等支出将正式计入国家赔偿金。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与修改前的《国家赔
偿法》相比,“护理费”新纳入赔偿金范围。
针对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情形,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
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
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
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
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取消了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的规定)造
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
活费;而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
残疾赔偿金”。
新法还增加规定了:“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
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再一点就是,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不仅赔偿标准低,而且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
未在立法时规定。致使在实践中发生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较典
型的就是陕西麻旦旦一案,陕西女子麻旦旦被警方屈打成招诬为“嫖
娼”并被关押,但麻旦旦却仅获得70多元的“国家赔偿,引起社会极
大关注,原因就是国家只赔偿受害人被错误的拘留的损失,而对于其
精神上名誉上受到很大伤害,却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类似的还有
甘肃省的惠治学被警方挂着“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牌子游街,并被关押
了14天之久。但警方也仅赔偿其893.62元了事;湖北佘祥林因“杀
妻冤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后佘祥林申
请国家赔偿近156万元,结果只获得45万多元的赔偿;还有如胥敬
祥案,就因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
范围”而遭到拒绝。反映出了法律规定的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明确规定: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
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前,在民事赔
偿中,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首次
在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国家赔偿法就与之协
调了。
新国家赔偿法还对造成财产损害方面的赔偿增加了一些新的规
定,按照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返还执行的或者罚金、追缴或者
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第四、增加申请书签收等程序性规定、加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程
序约束;增加申请书签收等程序性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
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
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
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内容甚少,
尤其是刑事赔偿程序中对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加以
制约的程序性规定几乎空白,这一状况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
久拖不决,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无法保障。新国家赔偿法针对实
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增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如第十二条规
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些程序性规定,将对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起到积极的
作用。
第五、强化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引入质证和听证制度
强化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
任,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
候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
尤其是规定了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
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修改
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
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
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
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
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
当提供证据。”这里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样的规定加重了赔
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国家赔偿的实现。
引入质证和听证制度
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举证责任和赔偿委员会办案程序的规定,造
成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
定责任难,案结事了难。新国家赔偿法对证据制度和人民法院赔偿委
员会办理赔偿案件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如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羁押
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
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
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对于类似“躲猫猫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
定,对促进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第
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
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
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
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这些规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化解赔偿纠纷将起到积
极作用。
第六、强化赔偿监督、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强化赔偿监督,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申
诉权,没有赋予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权,也没有检察机关对赔偿委员会
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规定。为避免和纠正赔偿委员会可能出现的认定事
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新国家赔偿法在赋予赔偿请求人申诉权的同
时,也赋予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时的申诉
权,体现了对国家赔偿争议双方的平等对待。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
赔偿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权,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
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
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
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
定。新增的第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
决定。”
第七、明确赔偿决定履行期限;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明确赔偿决定履行期限
原国家赔偿法仅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未对赔偿费用
的支付方式、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因财政部门不及时拨付甚
至不同意拨付赔偿金,导致赔偿义务机关无法履行赔偿决定,赔偿请
求人迟迟拿不到赔偿金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在基层和赔偿数额
较大的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得到国家赔偿,
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
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将有助
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赔偿决定执行难的问题。
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能不能真正拿到赔偿金,是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原
来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出具体规定,赔偿金支
付并没有法律保障。现行的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
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
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
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对于支付环节规定的也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凭相应的法律
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在
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
善。”这意味着,受害人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
拿到国家赔偿金。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09:22: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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