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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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乘飞机不能带什么)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2016年重庆市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篇

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分类:

(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

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

(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性具体

体现在: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

样式和方向。⑴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

指示⑵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⑶其生效

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定、认可,是

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国家认可而形成的

法,是不成文法。其最主要是习惯法,认可形式

可以多种多样。法律权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三)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

2

3

4

(二)特征: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

成的社会关系3、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

会关系。(三)分类:平向法律关系、纵向法

律关系

(四)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

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1、自然人是指有

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

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

人2、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

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五)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共同指向

的对象。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六)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条件:一是

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

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

成、变更和消灭直接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与

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1、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

为转移作标准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⑴法

律事件是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

5

自然事件两种。⑵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

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

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包

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和不作为。四、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1、有助于:

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

的问题;明确那些法的效力的高低;立法者采取

适当法的形式调整一些社会关系;明了我国司法

机关的办案依据有哪些。

五、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

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

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当代社会主义

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

济法、商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部门构成。

第二节法治理论

一、法治的含义:

(一)定义: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是以民主政

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

治理国家的方略。(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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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3、法

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4、法治还是一种

理想的社会秩序。二、法治的基本精神:1、

良法之治

2、法律至上: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

权威

3、权利本位: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利,权利本

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

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第

三节法的运行

一、立法:

(一)立法与立法体制:1、立法:指一定的国

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

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

动。

2、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

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

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

制,一个立法体系,制定法律。⑴法律: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

权⑵行政法规和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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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

审计署

⑶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⑷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条件:包全国人大

常委会后批准生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

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

特点制定。

⑸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

⑹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制定。⑺按照“一国两制”

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

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立法程序: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

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

方式。立法程序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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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三)普通法案代

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过半数通

过。法律由公布。

(四)法律的效力:影响法律效力层次因素:制

定主体、制定时间、适用范围。

1、空间上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除有特别规定外,一经公布施行,

就在我国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

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在所辖的地区内

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⑴法的生效问题:通常自公

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

期⑵法的失效问题:通常有明示与默示二种形

式。终止情况:A新法取代旧法,旧法自然失效;

B有的法完成自身规定的任务后失效;C由有关

机关发布宣告废止法律的专门法律文件;D法本

身规定了失效的时间,该法届期自动失效。⑶

法的溯及力,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

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我

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情况: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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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人的效力:原则:结合主义外国公民在中

国领域内一般适用中国的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二、执法: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

最经常的活动,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

要环节。把握四点基本内容:行政执法的主体即

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具有公共行

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行政执法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有权机关制

定和颁行的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和等级

性;行政执法的性质即行政执法本身的属性问

题,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

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一)执

法的特征: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单方性、

强制性。

(二)执法的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2、行政

合理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执法的主体合

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3、行政效率原则:

具体贯彻和实现,包括:时效限制的规定;行为

方式的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

用。三、司法(法律适用或者司法适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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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

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

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

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

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

权。

(一)司法的特征:中立性、权威性:主体:司

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被动性、独立

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司法的基本

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三)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⑴含义:

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

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行使

司法权;②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③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准确地适用法律。⑵要

求:①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的关系;②要处理好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

的关系,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间的领导监督

关系。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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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

4、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众路线相结合的原

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四、法

律监督:

(一)定义:狭义: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对

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

监督和督促广义: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

组织和公民对大的全部运行过程的合法性所进

行的监督和督促。

(二)构成: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对象、

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依据、法律监督的

方式。(三)分类:

⑴主体:①国家监督: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

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

督。A特点: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

性。B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指人大所进行的监督,它在国家

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形式

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

机关的监督(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

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两种))、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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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监督。②社会监督

⑵对象:国家机关、其他社会关系⑶内容:合

法性监督、合理性监督⑷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

和相互关系:纵向监督、横向监督、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⑸所处阶段:事前监督、事中(日常)

监督、事后监督五、法律解释:

(一)对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主体是特指享

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二)性质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

继续。

(三)法律解释的必要性:1、能成为具体行为

的规范标准;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才能

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3、人的认识是有限

的,才能趋于完善。

(四)实际运行过程可以分为1、立法解释2、

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审判解释,检察解释,

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体制

从总体上看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分工

配合体制。

(五)按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分:正式解释(法

定解释)、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第四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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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一)1、含义: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

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

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

措施。2、特点:⑴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

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

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⑵法

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

果;⑶法律责任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即存在前因

与后果的逻辑关系;⑷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

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二)违法行为及产生法律责任的其他原因:1、

定义:违法是指违反现行法的规定从而侵犯了法

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广义:是指所有

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

为。狭义:也称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

为和行政侵权行为等。2、其他原因:⑴违约行

为: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⑵法律规

(三)目的与功能:1、目的主要是保障法律上

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从而使法律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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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

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使得受损的权利得到

恢复或补救,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

的可能性。2、法律责任的功能:惩罚功能、救

济功能、预防功能。

(四)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力义务的关系:1、

法律责任与权力的关系:2、与法定权力义务的

关系:

(五)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违宪责任。1、刑事责任:指行为人

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

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A特点:刑事责任

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责任;刑事法律是追

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刑事责任是一种惩

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来历的一

种;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

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2、

民事责任: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

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

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A特

征: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承担民事责任的

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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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民事责任是一种补

偿性责任;民事责任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

体之间的责任。B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

换/重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行政责任:因违反行政

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A的

特点: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人;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

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在通常情况下,行

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由于行政违法的多

样性,决定了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4、

违宪责任:

(六)法律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1、责任法定

原则2、公正原则:⑴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和形

式公正。3、效益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免除,亦称免责,是指法律责

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

责任的免除有下列几种情况:时效免责,不诉及

和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因履

行不能而免责。二、法律制裁:

1、定义:制裁的一种,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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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

措施,是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方式。

2、特点:⑴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为前提,是追

究法律责任的直接后果。⑵法律制裁的主体是

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国家机关,其他任何组织或公

民个人均无权实施法律制裁。⑶法律制裁的承

受者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法律责任不等于法

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

裁。⑷法律制裁的客体,即法律制裁所指向

的对象可以是人身、财产、权益、名誉等。⑸

法律制裁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具有严

肃性和严格性。3、种类:⑴刑事制裁:⑵民

事制裁: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制裁目的

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民事制裁的目的

主要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程序不同,刑事制裁

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而民事制

裁一般要由被侵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方

式上,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

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⑶行

政制裁:种类: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分。

⑷违宪制裁:主要方式是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

律和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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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第二章宪法学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特征、本质和历史沿革:(一)概

念和特征:

1、概念: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

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

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2、基本特征:⑴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

同;⑵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不同:宪法的修

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

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通过。⑶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

同。宪法的阶级本质: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

结果和总结2、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

集中表现3、宪法随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

化而变化:⑴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影响

宪法内容的重要因素。⑶宪法是法的组成部

分,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

有严格的修改程序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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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中国的历史沿革:1954年宪法、1975年

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国家

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分别在1988年、

1993年、1999年、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1、将政治、物质、精神文明写入宪法2、完善

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3、增加了建立和健

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四)宪法的分类:

1、按照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为成

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詹姆斯·布赖斯宪法的最

早分类。)⑴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

法,也称为制定宪法。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成文宪

法形式。美国是最早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⑵不

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汇集宪法。

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2、按照宪法有无严格的创制机关和程序,分为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⑴刚性宪法修改的机关有

三种情况:制定或的机关是特别成立的

机关;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机关与程序均

不同于普通法律。美、日、中等国现行宪法即是

刚性宪法。⑵柔性宪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以一

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英国是实行柔性宪法的

典型国家。3、按照制宪机关或主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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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世界上最古老

并仍生效的钦定宪法是1814年制定的挪威王国

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

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

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

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

法。它往往产生于议会君主制国家。民定宪法是

成文宪法的最早形式。1908年9月清政府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

性文件

(五)宪法的形式: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宪法

典及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最主要渊源形式、

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上升为宪法的基本

原则,首先出现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

言》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三阶段:⑴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言论、信仰的⑵19世纪社会主义运

动:经济、社会、文化⑶二战后反殖民主义:

民族自决权、和平权、发展权、国际集体人权、

自然资源永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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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治原则: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

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

有法律之外的特权,禁止对具有同样情形的组织

或者个人的歧视。

4、权力制约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体现为两个

方面: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国家权力对

国家权力的制约。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

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公民与国籍相关,是宪法权

利和人权的直接主体,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

政治概念,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性,在当

代社会的人民是权力的直接主体,更具有政治学

和宪政学的意义。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

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

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削政治

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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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

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

公民的某些义务

4、概念范畴不同,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

念,是自然人个人的非集合概念,表明了作为个

体的公民在一国法律关系中的宪法和法律地位;

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体概念,是自然人体的

集合,反映了当代社会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归

宿。二、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4、人身权利: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

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不被非法搜查身体。

5、社会经济权利: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都

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

的合法权益。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2、维护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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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3、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⑴相关法律:

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

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

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⑵具体规

定:对服兵役的限制性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

役;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对全日制学

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3)服兵

役义务的形式: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军训;

承担优抚费

4、依法纳税。第三节我国的国体、政体和结

构形式

一、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性

质和阶级内容,也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

地位,亦即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哪个

阶级居于统治地位,联合哪些阶级去统治哪些阶

级。国体体现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内涵。国体决定

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二)政体:指国家政

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

方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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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

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类型: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1、单一制的特点: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

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各组成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而不能不

要把中央独立;各组成单位的权力源于中央以法

律形式的授予;中央政府是唯一能代表国家进行

国际交往的主体。2、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所结成的联盟国家的国

家结构形式。(二)决定和影响国家结构形式

的因素:民族、经济、地理、历史。我国的国家

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我国单一制特点:地方自治

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

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为处理多民

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

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为了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

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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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

权。

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

法权的机关,这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

个国家机关坐标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2、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

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和罢

免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职权。

3、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的代表,

少数名族代表,基层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性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

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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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部分补充或修

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

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

行监督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3、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

若干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法律地位: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

独立的国家机关。

2、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副主席。3、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

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

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

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

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三、国

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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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

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领导体制: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

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

议。

3、主要职权:⑴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

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⑵提出议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

导机关。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1、性质地位:是国家的审判

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即只有人

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组织系统:我国设立、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指军事法

院。

27

(二)人民检察院:1、性质地位:国家法律监

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2、组织系统: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的国家

检察院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

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六、地方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县级

以上各级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三)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1、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

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2、由同级国

家权力机关产生,对他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

督。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决

定和命令。(四)居民委员会和村名委员会:

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

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和

村民委员会对居民或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主要实体法

28

第一节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定义:以国家名义规

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处以罪犯何种刑事处罚的

法律。2、特征: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

补充性;保障性。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

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

(一)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要求:⑴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

允许法官自由擅断;⑵实定化,即对于什么是犯

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

体性的规定;⑶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

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罪

行相当原则(四)任务:惩罚犯罪分子、准确

应用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

刑事追究。

二、犯罪及犯罪构成:

(一)犯罪: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

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基本特征: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

29

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

和。

1、犯罪的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

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

成的必要要件。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

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

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⑴危害行为,危

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

为。⑵危害结果;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自然

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实施了

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⑵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A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

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

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

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B刑事责任能力,精神

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⑶具有

30

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

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

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⑴犯罪故意,犯

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⑵犯罪过

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三、共同犯罪和单位犯

罪:

(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具备以下条件:⑴主体条件,即犯罪主体必

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⑵客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

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⑶主观条件,即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

故意另一方过失或者双方均为过失的,不构成共

同犯罪。

2、分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和作用的不同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四种。⑴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

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领导作用的共同

犯罪人。主犯包括以下三类:犯罪集团中的首要

31

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⑵从犯是指在共同

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⑶胁从

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胁从

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⑷教唆犯是指唆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

产生犯罪意图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

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对于教唆未满

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者

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行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

轻处罚。

(二)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

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1、特征:⑴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⑵主观方面的罪过

形式基本上是故意,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

行为人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⑶单

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

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⑷单位犯罪必须是

法律有规定的才能构成。特点在于:这种犯罪行

32

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

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

区别。四、基本犯罪类型和职务犯罪:

(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同类客体划分,

犯罪共分为10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

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二)职务犯

罪:

1、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

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使用

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⑴贪污罪:主体—国家

工作人员、受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⑵

挪用公款罪、⑶受贿罪、⑷行贿罪、⑸向单位行

贿罪、⑹介绍贿赂罪、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⑻隐瞒不报存款罪、⑼集体私分国有资产

2、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

亵渎职权、职务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滥用职

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徇私枉法

罪。五、刑法:

33

(一)概念: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

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

的,最来历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1、特

征:严厉性;特定性;法定性;单一性。

2、特征表现:广泛性、严厉性、特定性、补充

性、保障性

(二)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

罚方法。我国刑法共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

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

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

财产和驱逐出境。

1、主刑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行

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

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

刑。

⑴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担限制其一定自

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原居住地或原单位

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

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⑵拘役是短期

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

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一般为1月以上6个月以

34

下。

⑶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

下。

⑷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对于犯罪和审判时未满18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不

得适用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和死刑缓期执行,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在二年缓期考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的,两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

选型。

2、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

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

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附加

刑包括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

相同,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人适用、没收财

产、驱逐出境。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一)概念: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

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

35

则体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组

成。

(二)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公

开原则、效率原则。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一)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当事人:1、行政主体是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也包

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

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能够

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

织4、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

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包括:公

民、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

团法人等,不具有资格的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

个人。

(四)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行政监督

关系三、行政行为:

(一)概述:1、概念: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

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

律意义的的各种行为。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公

36

务要件、法律后果要件2、主要特征:国

家强制性、自由量裁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行

性、无偿性。

(二)效力和分类:1、法律效力:拘束力、公

定力、确定力、执行力。2、分类:对象是否特

定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主要的行政行为有:

1、行政立法

2、行政许可“

⑴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

关、条件、程序、期限

⑵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

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

许可。

⑷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

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

时性的行政许可。

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

37

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

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可延

长10日,告知理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⑻许可证一经行政机关颁发即具有法律效力

⑼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传真

等方式提出

⑽不计算期限事项:听证、招标、拍卖、检验、

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3、行政没收

4、行政确认

5、行政强制:

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

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⑵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

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

合。

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

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⑸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民法院实

施执行,也可自行依法执行。

38

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

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

汇款;其他

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加处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

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6、行政处罚:

⑴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能力罚、行政

拘留:人身自由罚、其他行政处罚

⑵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收缴:依法

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

执行的。

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必须

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

制发的收据;

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3%加

处;

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

39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⑹不

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

的、不满14周岁的人、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危害后果。

⑺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听取意见制

度、表明身份制度⑻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处罚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四)行政给付形式包括:优待、安置、救济金、

社会福利、生活补助费四、行政复议:

(一)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

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

1、特点:行政性、监督性、严格的程序性、救

济性。

(二)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对决定、命令、

奖惩、任免不服的、对民事纠纷仲裁、调解或者

处理不服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事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对县级部门行政行为不

40

服的,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国

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

行为不服的由原作出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四)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

理(60之日内做出决定)——审理——决

定。五、行政赔偿制度:

(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

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害人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请

求人:受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受害公民死

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亲属等有权以请求

人的身份要求赔偿。若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

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

偿。2、义务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41

关。

(四)程序:1、递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包括

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和工作情况等;具体要

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年、月、日)2、

进行赔偿。3、申请的年、月、日(五)赔偿

方式和计算标准:以赔偿现金为主要方式还有返

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计算标准以国务院规定为

准。第三节民法

一、概述:

(一)概念、特征和原则:

1、概念: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⑴形式民法

是指民法典,按一定逻辑顺序编撰的民事规范体

系。⑵实质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和各种民事单行

法。⑶民法调整的对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特征:反映商品紧急活动的客

观要求;调整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调整关系为

财产和人身关系;是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总和。

3、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

由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

42

法人合法权益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二)

民事主体: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民事行

为能力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公民和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

的精神病人);第三;无民事行为人(不满10岁

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财产和经

费;有名称、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发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全民

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财

产承担民事责任。(三)民事法律行为与代

理:

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

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⑴特

征:第一,是一种合法行为;第二,是以行为人

的意思表示作为要素;第三,能够实现行为人所

预期的民事法律效果。⑵成立的条件:第一,

43

实质条件:行为人具备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形式条件: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2、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

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

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

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监护人)、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委托)、指定代理(法院指

定)。(四)民事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

对象。1、特征: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

2、种类:物、其他财产、行为、智力成果、人

身权利。

3、物:⑴特征:人身之外;为人力所实际控制;

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独立成一体的有体物。⑵分

类: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禁止

流通物;主物和从物;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和

法定孳息);

二、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

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

利。(一)类型:

1、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

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

44

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法人)、肖

像权、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隐私权。

2、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

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包括亲

属权、配偶权、荣誉权(公民和法人)。三、

物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一)物权:指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

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1、特

征:外人不的侵犯;是物不是行为和精神财富;

内容是管理和支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具有

追击权和优先权;物权保护广泛。2、类型有⑴

自物权(自己的物品依法进行支配)和他物权(享

有他人某一特定方面或特定期间的物品支配权)

⑵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如抵押

权、质权等。3、基本原则:法定原则;一物一

权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优先原则。4、效

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二)知

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修改权、发行权、保护作品

完整权作者终生和死后50年)、发现权、发明

权、科技成果权、专利与商标权(不予以专利情

况:疾病的方法、智力活动的方法、科学发

45

现)。

(三)继承权:1、概述:⑴含义:是指自然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

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⑵原则:男女平

等;养老有序、团结互助;权利和义务相一

致⑶遗产2、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遗

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必须是遗嘱人

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

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

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方式立遗嘱。3、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

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4、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

(养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尽量主要赡养

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纠纷

提起公诉的期限为2年;继承人可以作为遗嘱见

证人。四、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自愿;平等;特定民事权利义务设立、

46

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内容合

法。

(二)合同的订立:

1、步骤:⑴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

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⑵承诺是指受要约

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3、合同的条款包括:当事人姓名和住所、合同

的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

法。4、原则: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形

式符合法律规定

2、无效情形:欺诈和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等利益;非法目的;违反强制性规定3、

可变更后可撤销: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违背真

实意思

4、效力未定:限制民事能力人;无权代理人;

无处处分他人财产(四)合同履行的内容:

47

主体、标的、地点、期限、方式、费用

(五)合同的变更的主要条件:原意存在有效合

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合同内

容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转让:已存在合

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转让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当

事人与第三者的协议;转让合法和公共利

益。

(六)合同终止:债务已履行;合同解除;债务

相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债权人免除债

务;债权人同归一人;其他的法定情形。合同的

解除:不可抗力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届满

之前一方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一方延迟履行经催告有其他违约

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七)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

民事责任及抗辩理由:(一)概念: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故

意、过失);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责任构成

要件: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害后果;损

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人主观上有过

48

错。2、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

(四)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赔偿损失;返还财

产;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违反合同

的赔偿方式:赔偿损失;违约金;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

(五)免责理由:1、民事责任免责理由:不可

抗力;受害人过错;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侵

权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

第四节经济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由国家指定的明确禁止

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不

正当的,侵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牟取非

法利益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特征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行为是违

法行为;侵害旳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

正常的社会秩序。

2、不正当行为包括:假商标、公用企业排他性

49

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秘密、低

于成本销售、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违法有奖销

售、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串通招投标、政

府滥用行政限制竞争。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为消费者

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

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要守法;在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对某些问题未作规定时,经营者应

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

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二)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

义务:1、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权。2、义务:

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商品和服

务安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表明真实

名称和标记;出具购货凭证;保证商品质量;履

行三包责任;进行公平合理交易;不侵害消费者

人格。三、产品质量法

(一)概念;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

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产品质量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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