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2016年重庆市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篇
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分类:
(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
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
(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性具体
体现在: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
样式和方向。⑴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
指示⑵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⑶其生效
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定、认可,是
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国家认可而形成的
法,是不成文法。其最主要是习惯法,认可形式
可以多种多样。法律权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三)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
2
3
4
(二)特征: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
成的社会关系3、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
会关系。(三)分类:平向法律关系、纵向法
律关系
(四)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
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1、自然人是指有
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
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
人2、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
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五)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共同指向
的对象。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六)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条件:一是
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
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
成、变更和消灭直接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与
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1、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
为转移作标准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⑴法
律事件是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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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事件两种。⑵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
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
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包
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和不作为。四、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1、有助于:
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
的问题;明确那些法的效力的高低;立法者采取
适当法的形式调整一些社会关系;明了我国司法
机关的办案依据有哪些。
五、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
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
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当代社会主义
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
济法、商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部门构成。
第二节法治理论
一、法治的含义:
(一)定义: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是以民主政
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
治理国家的方略。(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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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3、法
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4、法治还是一种
理想的社会秩序。二、法治的基本精神:1、
良法之治
2、法律至上: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
权威
3、权利本位: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利,权利本
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
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第
三节法的运行
一、立法:
(一)立法与立法体制:1、立法:指一定的国
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
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
动。
2、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
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
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
制,一个立法体系,制定法律。⑴法律: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
权⑵行政法规和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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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
审计署
⑶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⑷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条件:包全国人大
常委会后批准生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
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
特点制定。
⑸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
⑹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制定。⑺按照“一国两制”
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
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立法程序: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
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
方式。立法程序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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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三)普通法案代
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过半数通
过。法律由公布。
(四)法律的效力:影响法律效力层次因素:制
定主体、制定时间、适用范围。
1、空间上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除有特别规定外,一经公布施行,
就在我国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
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在所辖的地区内
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⑴法的生效问题:通常自公
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
期⑵法的失效问题:通常有明示与默示二种形
式。终止情况:A新法取代旧法,旧法自然失效;
B有的法完成自身规定的任务后失效;C由有关
机关发布宣告废止法律的专门法律文件;D法本
身规定了失效的时间,该法届期自动失效。⑶
法的溯及力,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
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我
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情况: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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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人的效力:原则:结合主义外国公民在中
国领域内一般适用中国的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二、执法: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
最经常的活动,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
要环节。把握四点基本内容:行政执法的主体即
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具有公共行
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行政执法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有权机关制
定和颁行的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和等级
性;行政执法的性质即行政执法本身的属性问
题,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
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一)执
法的特征: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单方性、
强制性。
(二)执法的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2、行政
合理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执法的主体合
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3、行政效率原则:
具体贯彻和实现,包括:时效限制的规定;行为
方式的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
用。三、司法(法律适用或者司法适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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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
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
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
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
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
权。
(一)司法的特征:中立性、权威性:主体:司
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被动性、独立
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司法的基本
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三)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⑴含义:
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
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行使
司法权;②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③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准确地适用法律。⑵要
求:①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的关系;②要处理好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
的关系,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间的领导监督
关系。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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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
则
4、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众路线相结合的原
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四、法
律监督:
(一)定义:狭义: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对
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
监督和督促广义: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
组织和公民对大的全部运行过程的合法性所进
行的监督和督促。
(二)构成: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对象、
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依据、法律监督的
方式。(三)分类:
⑴主体:①国家监督: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
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
督。A特点: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
性。B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指人大所进行的监督,它在国家
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形式
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
机关的监督(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
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两种))、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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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监督。②社会监督
⑵对象:国家机关、其他社会关系⑶内容:合
法性监督、合理性监督⑷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
和相互关系:纵向监督、横向监督、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⑸所处阶段:事前监督、事中(日常)
监督、事后监督五、法律解释:
(一)对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主体是特指享
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二)性质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
继续。
(三)法律解释的必要性:1、能成为具体行为
的规范标准;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才能
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3、人的认识是有限
的,才能趋于完善。
(四)实际运行过程可以分为1、立法解释2、
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审判解释,检察解释,
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体制
从总体上看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分工
配合体制。
(五)按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分:正式解释(法
定解释)、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第四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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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一)1、含义: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
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
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
措施。2、特点:⑴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
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
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⑵法
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
果;⑶法律责任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即存在前因
与后果的逻辑关系;⑷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
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二)违法行为及产生法律责任的其他原因:1、
定义:违法是指违反现行法的规定从而侵犯了法
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广义:是指所有
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
为。狭义:也称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
为和行政侵权行为等。2、其他原因:⑴违约行
为: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⑵法律规
定
(三)目的与功能:1、目的主要是保障法律上
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从而使法律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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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
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使得受损的权利得到
恢复或补救,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
的可能性。2、法律责任的功能:惩罚功能、救
济功能、预防功能。
(四)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力义务的关系:1、
法律责任与权力的关系:2、与法定权力义务的
关系:
(五)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违宪责任。1、刑事责任:指行为人
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
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A特点:刑事责任
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责任;刑事法律是追
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刑事责任是一种惩
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来历的一
种;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
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2、
民事责任: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
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
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A特
征: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承担民事责任的
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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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民事责任是一种补
偿性责任;民事责任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
体之间的责任。B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
换/重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行政责任:因违反行政
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A的
特点: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人;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
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在通常情况下,行
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由于行政违法的多
样性,决定了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4、
违宪责任:
(六)法律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1、责任法定
原则2、公正原则:⑴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和形
式公正。3、效益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免除,亦称免责,是指法律责
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
责任的免除有下列几种情况:时效免责,不诉及
和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因履
行不能而免责。二、法律制裁:
1、定义:制裁的一种,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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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
措施,是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方式。
2、特点:⑴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为前提,是追
究法律责任的直接后果。⑵法律制裁的主体是
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国家机关,其他任何组织或公
民个人均无权实施法律制裁。⑶法律制裁的承
受者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法律责任不等于法
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
裁。⑷法律制裁的客体,即法律制裁所指向
的对象可以是人身、财产、权益、名誉等。⑸
法律制裁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具有严
肃性和严格性。3、种类:⑴刑事制裁:⑵民
事制裁: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制裁目的
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民事制裁的目的
主要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程序不同,刑事制裁
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而民事制
裁一般要由被侵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方
式上,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
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⑶行
政制裁:种类: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分。
⑷违宪制裁:主要方式是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
律和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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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第二章宪法学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特征、本质和历史沿革:(一)概
念和特征:
1、概念: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
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
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2、基本特征:⑴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
同;⑵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不同:宪法的修
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
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通过。⑶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
同。宪法的阶级本质: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
结果和总结2、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
集中表现3、宪法随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
化而变化:⑴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影响
宪法内容的重要因素。⑶宪法是法的组成部
分,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
有严格的修改程序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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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中国的历史沿革:1954年宪法、1975年
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国家
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分别在1988年、
1993年、1999年、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1、将政治、物质、精神文明写入宪法2、完善
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3、增加了建立和健
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四)宪法的分类:
1、按照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为成
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詹姆斯·布赖斯宪法的最
早分类。)⑴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
法,也称为制定宪法。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成文宪
法形式。美国是最早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⑵不
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汇集宪法。
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2、按照宪法有无严格的创制机关和程序,分为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⑴刚性宪法修改的机关有
三种情况:制定或的机关是特别成立的
机关;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机关与程序均
不同于普通法律。美、日、中等国现行宪法即是
刚性宪法。⑵柔性宪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以一
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英国是实行柔性宪法的
典型国家。3、按照制宪机关或主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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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世界上最古老
并仍生效的钦定宪法是1814年制定的挪威王国
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
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
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
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
法。它往往产生于议会君主制国家。民定宪法是
成文宪法的最早形式。1908年9月清政府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
性文件
(五)宪法的形式: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宪法
典及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最主要渊源形式、
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
国际惯例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上升为宪法的基本
原则,首先出现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
言》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三阶段:⑴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言论、信仰的⑵19世纪社会主义运
动:经济、社会、文化⑶二战后反殖民主义:
民族自决权、和平权、发展权、国际集体人权、
自然资源永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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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治原则: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
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
有法律之外的特权,禁止对具有同样情形的组织
或者个人的歧视。
4、权力制约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体现为两个
方面: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国家权力对
国家权力的制约。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
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公民与国籍相关,是宪法权
利和人权的直接主体,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
政治概念,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性,在当
代社会的人民是权力的直接主体,更具有政治学
和宪政学的意义。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
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
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削政治
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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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
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
公民的某些义务
4、概念范畴不同,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
念,是自然人个人的非集合概念,表明了作为个
体的公民在一国法律关系中的宪法和法律地位;
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体概念,是自然人体的
集合,反映了当代社会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归
宿。二、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4、人身权利: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
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不被非法搜查身体。
5、社会经济权利: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都
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
的合法权益。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2、维护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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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3、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⑴相关法律:
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
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
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⑵具体规
定:对服兵役的限制性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
役;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对全日制学
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3)服兵
役义务的形式: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军训;
承担优抚费
4、依法纳税。第三节我国的国体、政体和结
构形式
一、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性
质和阶级内容,也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
地位,亦即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哪个
阶级居于统治地位,联合哪些阶级去统治哪些阶
级。国体体现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内涵。国体决定
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二)政体:指国家政
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
方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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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
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类型: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1、单一制的特点: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
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各组成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而不能不
要把中央独立;各组成单位的权力源于中央以法
律形式的授予;中央政府是唯一能代表国家进行
国际交往的主体。2、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所结成的联盟国家的国
家结构形式。(二)决定和影响国家结构形式
的因素:民族、经济、地理、历史。我国的国家
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我国单一制特点:地方自治
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
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为处理多民
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
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为了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
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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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
权。
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
法权的机关,这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
个国家机关坐标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2、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
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和罢
免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职权。
3、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的代表,
少数名族代表,基层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
子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性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
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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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部分补充或修
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
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
行监督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3、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
若干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法律地位: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
独立的国家机关。
2、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副主席。3、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
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
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
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
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三、国
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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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
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领导体制: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
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
议。
3、主要职权:⑴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
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⑵提出议
案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
导机关。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1、性质地位:是国家的审判
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即只有人
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组织系统:我国设立、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指军事法
院。
27
(二)人民检察院:1、性质地位:国家法律监
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2、组织系统: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的国家
检察院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
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六、地方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县级
以上各级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三)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1、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
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2、由同级国
家权力机关产生,对他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
督。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决
定和命令。(四)居民委员会和村名委员会:
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
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和
村民委员会对居民或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主要实体法
28
第一节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定义:以国家名义规
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处以罪犯何种刑事处罚的
法律。2、特征: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
补充性;保障性。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
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
(一)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要求:⑴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
允许法官自由擅断;⑵实定化,即对于什么是犯
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
体性的规定;⑶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
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罪
行相当原则(四)任务:惩罚犯罪分子、准确
应用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
刑事追究。
二、犯罪及犯罪构成:
(一)犯罪:指一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
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基本特征: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
29
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
和。
1、犯罪的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
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
成的必要要件。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
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
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⑴危害行为,危
害行为分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
为。⑵危害结果;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自然
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实施了
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⑵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A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
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
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
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B刑事责任能力,精神
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⑶具有
30
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
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
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⑴犯罪故意,犯
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⑵犯罪过
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三、共同犯罪和单位犯
罪:
(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具备以下条件:⑴主体条件,即犯罪主体必
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⑵客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
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⑶主观条件,即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
故意另一方过失或者双方均为过失的,不构成共
同犯罪。
2、分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和作用的不同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四种。⑴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
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领导作用的共同
犯罪人。主犯包括以下三类:犯罪集团中的首要
31
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⑵从犯是指在共同
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⑶胁从
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胁从
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⑷教唆犯是指唆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
产生犯罪意图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
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对于教唆未满
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者
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行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
轻处罚。
(二)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
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1、特征:⑴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⑵主观方面的罪过
形式基本上是故意,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
行为人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⑶单
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
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⑷单位犯罪必须是
法律有规定的才能构成。特点在于:这种犯罪行
32
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
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
区别。四、基本犯罪类型和职务犯罪:
(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同类客体划分,
犯罪共分为10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
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二)职务犯
罪:
1、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
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使用
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⑴贪污罪:主体—国家
工作人员、受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⑵
挪用公款罪、⑶受贿罪、⑷行贿罪、⑸向单位行
贿罪、⑹介绍贿赂罪、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⑻隐瞒不报存款罪、⑼集体私分国有资产
罪
2、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
亵渎职权、职务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滥用职
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徇私枉法
罪。五、刑法:
33
(一)概念: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
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
的,最来历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1、特
征:严厉性;特定性;法定性;单一性。
2、特征表现:广泛性、严厉性、特定性、补充
性、保障性
(二)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
罚方法。我国刑法共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
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
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
财产和驱逐出境。
1、主刑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行
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
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
刑。
⑴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担限制其一定自
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原居住地或原单位
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
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⑵拘役是短期
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
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一般为1月以上6个月以
34
下。
⑶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
下。
⑷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对于犯罪和审判时未满18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不
得适用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和死刑缓期执行,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在二年缓期考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的,两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
选型。
2、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
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
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附加
刑包括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
相同,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人适用、没收财
产、驱逐出境。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一)概念: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
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
35
则体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组
成。
(二)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公
开原则、效率原则。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一)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当事人:1、行政主体是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也包
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
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能够
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
织4、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
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包括:公
民、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
团法人等,不具有资格的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
个人。
(四)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行政监督
关系三、行政行为:
(一)概述:1、概念: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
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
律意义的的各种行为。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公
36
务要件、法律后果要件2、主要特征:国
家强制性、自由量裁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行
性、无偿性。
(二)效力和分类:1、法律效力:拘束力、公
定力、确定力、执行力。2、分类:对象是否特
定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主要的行政行为有:
1、行政立法
2、行政许可“
⑴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
关、条件、程序、期限
⑵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
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
许可。
⑷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
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
时性的行政许可。
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
37
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
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可延
长10日,告知理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⑻许可证一经行政机关颁发即具有法律效力
⑼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传真
等方式提出
⑽不计算期限事项:听证、招标、拍卖、检验、
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3、行政没收
4、行政确认
5、行政强制:
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
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⑵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
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
合。
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
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⑸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民法院实
施执行,也可自行依法执行。
38
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
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
汇款;其他
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⑻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加处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
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6、行政处罚:
⑴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能力罚、行政
拘留:人身自由罚、其他行政处罚
⑵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收缴:依法
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
执行的。
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必须
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
制发的收据;
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3%加
处;
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
39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⑹不
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
的、不满14周岁的人、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危害后果。
⑺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听取意见制
度、表明身份制度⑻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处罚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四)行政给付形式包括:优待、安置、救济金、
社会福利、生活补助费四、行政复议:
(一)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
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
1、特点:行政性、监督性、严格的程序性、救
济性。
(二)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对决定、命令、
奖惩、任免不服的、对民事纠纷仲裁、调解或者
处理不服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事
项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对县级部门行政行为不
40
服的,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国
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
行为不服的由原作出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四)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
理(60之日内做出决定)——审理——决
定。五、行政赔偿制度:
(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
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害人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请
求人:受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受害公民死
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亲属等有权以请求
人的身份要求赔偿。若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
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
偿。2、义务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41
关。
(四)程序:1、递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包括
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和工作情况等;具体要
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年、月、日)2、
进行赔偿。3、申请的年、月、日(五)赔偿
方式和计算标准:以赔偿现金为主要方式还有返
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计算标准以国务院规定为
准。第三节民法
一、概述:
(一)概念、特征和原则:
1、概念: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⑴形式民法
是指民法典,按一定逻辑顺序编撰的民事规范体
系。⑵实质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和各种民事单行
法。⑶民法调整的对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特征:反映商品紧急活动的客
观要求;调整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调整关系为
财产和人身关系;是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总和。
3、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
由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
42
法人合法权益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二)
民事主体: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民事行
为能力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公民和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
的精神病人);第三;无民事行为人(不满10岁
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财产和经
费;有名称、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发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全民
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财
产承担民事责任。(三)民事法律行为与代
理:
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
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⑴特
征:第一,是一种合法行为;第二,是以行为人
的意思表示作为要素;第三,能够实现行为人所
预期的民事法律效果。⑵成立的条件:第一,
43
实质条件:行为人具备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形式条件: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2、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
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
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
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监护人)、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委托)、指定代理(法院指
定)。(四)民事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
对象。1、特征: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
2、种类:物、其他财产、行为、智力成果、人
身权利。
3、物:⑴特征:人身之外;为人力所实际控制;
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独立成一体的有体物。⑵分
类: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禁止
流通物;主物和从物;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和
法定孳息);
二、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
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
利。(一)类型:
1、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
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
44
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法人)、肖
像权、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隐私权。
2、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
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包括亲
属权、配偶权、荣誉权(公民和法人)。三、
物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一)物权:指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
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1、特
征:外人不的侵犯;是物不是行为和精神财富;
内容是管理和支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具有
追击权和优先权;物权保护广泛。2、类型有⑴
自物权(自己的物品依法进行支配)和他物权(享
有他人某一特定方面或特定期间的物品支配权)
⑵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如抵押
权、质权等。3、基本原则:法定原则;一物一
权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优先原则。4、效
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二)知
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修改权、发行权、保护作品
完整权作者终生和死后50年)、发现权、发明
权、科技成果权、专利与商标权(不予以专利情
况:疾病的方法、智力活动的方法、科学发
45
现)。
(三)继承权:1、概述:⑴含义:是指自然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
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⑵原则:男女平
等;养老有序、团结互助;权利和义务相一
致⑶遗产2、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遗
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必须是遗嘱人
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
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
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方式立遗嘱。3、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
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4、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
(养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尽量主要赡养
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纠纷
提起公诉的期限为2年;继承人可以作为遗嘱见
证人。四、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自愿;平等;特定民事权利义务设立、
46
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内容合
法。
(二)合同的订立:
1、步骤:⑴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
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⑵承诺是指受要约
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3、合同的条款包括:当事人姓名和住所、合同
的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
法。4、原则: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形
式符合法律规定
2、无效情形:欺诈和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等利益;非法目的;违反强制性规定3、
可变更后可撤销: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违背真
实意思
4、效力未定:限制民事能力人;无权代理人;
无处处分他人财产(四)合同履行的内容:
47
主体、标的、地点、期限、方式、费用
(五)合同的变更的主要条件:原意存在有效合
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合同内
容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转让:已存在合
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转让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当
事人与第三者的协议;转让合法和公共利
益。
(六)合同终止:债务已履行;合同解除;债务
相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债权人免除债
务;债权人同归一人;其他的法定情形。合同的
解除:不可抗力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届满
之前一方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一方延迟履行经催告有其他违约
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七)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
民事责任及抗辩理由:(一)概念: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故
意、过失);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责任构成
要件: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害后果;损
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人主观上有过
48
错。2、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
错
(四)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赔偿损失;返还财
产;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违反合同
的赔偿方式:赔偿损失;违约金;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
(五)免责理由:1、民事责任免责理由:不可
抗力;受害人过错;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侵
权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
第四节经济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由国家指定的明确禁止
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不
正当的,侵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牟取非
法利益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特征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行为是违
法行为;侵害旳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
正常的社会秩序。
2、不正当行为包括:假商标、公用企业排他性
49
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秘密、低
于成本销售、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违法有奖销
售、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串通招投标、政
府滥用行政限制竞争。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为消费者
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
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要守法;在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对某些问题未作规定时,经营者应
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
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二)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
义务:1、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权。2、义务:
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商品和服
务安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表明真实
名称和标记;出具购货凭证;保证商品质量;履
行三包责任;进行公平合理交易;不侵害消费者
人格。三、产品质量法
(一)概念;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
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产品质量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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