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凡事讲规则:法律关心善恶吗? 刘晗亲述 你好,欢迎来到《刘晗·法律思维30讲》,我是刘晗。 这一讲我要跟你讨论的问题是,法律的终极使命是什么? 这么一问,你的第一反应可能是维护正义、保证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人权等等这一系列的概念。 这确实是一般人对法律使命的想象和期待。但是在法律人的世界里,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们眼中,法律的终极使命却不是这个。 那么答案是什么呢? 答案是,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我们生活在这个公民社会里可以干这个,不可以干那个的规定。这其实就是为了保证整个社会在某种秩序下能够存续、能够运转。所以,早在古罗马就有句谚语说“有社会,就有法律”,意思也可以反过来,有法律,才有社会。我们中国也经常讲“无法无天”,这个“天”也指的是社会秩序。 人类对秩序的需求比想象中大得多 法律人比一般人更能意识到,人类对于秩序的需求,远远比想象中要大得多。 我们当代中国人,基本上都生活在比较的环境中,已经太习惯了秩序存在的状态。但请你来想象一个问题:如果有一天秩序消失了,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 你还敢出门吗?估计多半是不敢的。你得守着家里的老婆、孩子、房子和钱不被别人抢了去吧。万一真被抢走了怎么办?你是不是要用更凶残的方式才能够抢回来?这么一来二去,人和人之间只剩下了打打杀杀,谁还会去上班。班都不上了,社会分工、协作关系也就消失了。 这样一来,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产业,也不会有文学、艺术、哲学、历史学等一系列的学科。你想啊,人们没有闲暇,每天都在防着别人去抢他自己的东西。所以说,没有社会秩序,整个社会就丧失了稳定的预期,人类文明的进步就更谈不上了。 因此,在法律人脑子里,这根弦是时时绷着的:人类对于秩序的需求,远远比想象中要大得多。 最糟糕的秩序也要好过没有秩序 法律人脑子里很清楚的第二件事是:最糟糕的秩序,也要好过没有秩序。 我们再来思考一个问题:假设有两个村庄,一个被黑帮统治,收极其繁重的赋税,充满了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另一个呢,没有政府,也没有组织,人们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你会选择在哪个村庄里生活? 估计,听了我前面的分析,大部分人即使会犹豫一下,也还是会选择那个被黑帮统治的村庄。毕竟,没有秩序就意味着人类文明的坍塌。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有句古话叫“宁为太平犬,不为乱世人”。 规则是维护秩序的核心 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秩序呢? 法律人的答案是,用一套强制性的规则体系来维护秩序。所以
我们总能看见,某个规则一旦制定出来,即使你不想做某件事情,规则也会强迫你做。你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就必须服从对应的社会规则,否则,你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法律人眼中,规则就是核心,遵守规则就是行事思考的第一重要原则。对于法律人来说,凡事讲规则,是一个特定的思维方式。 可是这有什么难的?幼儿园的小朋友也知道要遵守规则啊。这怎么能算特定思维方式呢? 这恰恰是法律人的规则意识最有意思的地方。也就是说这种规则意识非常地强烈,甚至构成一种执念。它会强烈到什么程度呢?即使一个规则看上去很不合理,甚至站在普通人的视角会觉得它很邪恶的时候,法律人也是会遵守的。 在法哲学上曾经有个命题,叫“恶法非法”。但在法律人眼里,恶法也是法。在他们看来,不合理的规则也是规则,不合理的判决也必须服从。这是为了保证更大范围内的秩序平稳性。 斯托里的故事 我们来讲个故事。 在美国内战之前,曾经有个大法官叫斯托里,他写了第一本解释美国宪法的著作,他这个人极具正义感,向来主张民主,尤其信仰废奴主义。你也知道,他所在的时代,美国南北两方是分而治之,南方都是奴隶州,北方是自由州。 但是有一天,他接到了一个案子,严重地冲击了自己内心的价值观。一个黑奴从南方逃跑到了北方的自由州,按说,在这个自由州里,黑人就变成了自由人。但是南方的奴隶主却赶过来要把他抓回去。这个案子就一直闹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到了斯托里大法官这里。 奴隶主恰恰是有法律依据的,他说:我对这个黑奴是有财产权的,而这种权利是受到美国联邦政府法案保护的。这个法律就是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逃奴法案》,也就是说它允许奴隶主自己就可以把逃奴抓回去。 这个时候,斯托里大法官就面临法律和自己内心道德之间的冲突。按说一个极具正义感的人,这个时候是不是也可以根据自己内心的道德进行选择呢?而且,他作为一个大法官,他是有权根据美国宪法,宣布一部法律无效的。 可结果是,他并没有这么做。斯托里大法官宣判,联邦政府的《逃奴法案》有效,奴隶主有权抓回这个逃奴。 你看,这就是法律人的规则意识。 那为什么他不听从内心的道德去宣扬正义呢?斯托里大法官在判决书中说,《逃奴法案》虽然看起来非常邪恶,但它却符合了一个更大的宪法原则,那就是维护联邦统一,防止国家分崩离析。如果最高法院宣布《逃奴法案》无效,当时南北双方可能就打内战了,整个秩序就荡然无存了。 你看,在斯托里所代表的法律人看来,比个人的内心道德更重要的
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秩序。 苏格拉底的故事 在恪守规则这件事上,法律人就是这么狠。而在比斯托里更早的古希腊时期,有一个人做得比斯托里还要极致。而且这个人还不是一个职业法律人。他就是著名的哲学家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经常跟年轻人讨论社会问题、讨论哲学,甚至公开挑战雅典的社会习俗和公共信仰,因此冒犯了整个雅典社会,所以他被控亵渎神明、败坏青年等一系列罪名,被判处死刑。 在等待执行的时候,苏格拉底有个朋友买通了监狱主管,想帮他越狱逃生。面对这么一个选择,苏格拉底却断然拒绝了。 这是为什么呢? 苏格拉底说,他们的整个审判是完全依据雅典法律程序进行的,因此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即使我不同意这个判决,我也得服从。因为本来这个判决在我们看来已经是错了,给法律造成了伤害;如果我逃跑了,就会对法律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人人都这样,法律的权威就会荡然无存,整个社会秩序也会随之解体。 所以,关于自己面对这场死刑的态度,苏格拉底说了一句话作总结,叫做“守法即正义”。到了后世,有个德国法学家就把苏格拉底的思想进行了更专业、更精确的表述,叫做“法律的性优先于正义性”。 你看,这就是站在更大格局上思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人,考虑问题的方式。 恶法的相对性 讲到这,你可能觉得,难道不应该先保证事情的正义性、保证活下来,再扳倒恶法吗?这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呀。法律人竟然只管规则,不管善恶,太教条了。 这个想法,放在法律人面前,又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了。他们可能会反问你一句,真的有“恶法”这种东西存在吗? 法律人自己的回答通常是:讨论法律的善恶其实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这不是个客观事实,而是个价值判断。 比如说,很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安乐死。对于很多人来说,这很不人道,也违背了人的自由意志。你看,病人都那么痛苦了,而且自己同意安乐死,为啥法律不让医生打一针,解脱痛苦呢? 但你要是站在另一个立场去想,如果一旦法律开了口子,就很容易让安乐死变成合法杀人的借口。那这种情况下,“允许安乐死”是不是又变成了一条恶法呢? 所以你看,希望允许安乐死,这个想法背后,你的价值观是尊重自由意志。希望禁止安乐死,这个想法的价值观却是尊重生命。两者之间没有绝对的正确错误,只是在安乐死这件具体的事情上发生了价值冲突。 所以,我们的现代社会价值观非常多元,没有统一的善恶标准。说一部法律或者一条法律是恶法,可能只是因为它没有契合某一部分人的价值观,但却契合了另一部
分人的价值观。 如何反制 那照这么说,法律人就甘心听从现存所有法律的约束吗?即便绝大多数人觉得它不合理,或者觉得它过于陈旧了,法律人仍然要墨守成规吗? 倒也不是。法律体系是给自己留了一些柔性的应变通道的。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有一句名言,叫“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说的其实就是这个意思。 那究竟怎么变通呢? 法律体系里最根本的一招,就是按照规则,修改法律。也就是说,关于修改法律规则的规则,也是整个法律规则体系的一部分。比如说,就连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都是规定了修改程序的,只要符合程序,就可以修改。 其次,在一些比较短期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来不及去推动修改法律了,也可以在同一种规则下,去变通对规则的解释。具体怎么去解释,我会在以后的课程里给你详细讲。 本讲小结 这一讲,我希望你能理解的一点是,法律人有非常强烈的规则意识。这是因为,维护社会秩序,才是法律存在的终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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