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写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25-01-14 19:17: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男子5月盗窃33起)

同居写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1.同居保证书,忠实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实协

议”之类的说辞?许多伴侣为保障本人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在这些

协议书上面费劲了心机,但对于这些协议能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

分的伴侣都不晓得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

今日,我就带大家了解一二,本文仅供参考学习。“同居保证书”

有没有法律效力?先看一则案例:40岁的包工头苏某,10年前来到

深圳打工,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

2021年5月,苏某结识了22岁的女子赵某。虽然两人年龄悬殊

十几多岁,但多次接触后还是擦出了“爱的火花”。

不过,苏某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2021

年3月,在赵某的剧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我保

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某结婚,假如做不到,我情愿赔偿

赵某20万元。

特此承诺”。落款处有苏某的签名和日期,苏某还在保证书上摁了

手印。

之后,苏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21年2月底,苏某

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情愿再见到赵某。

之后,无论赵某怎样纠缠,苏某都不再搭理。2021年7月,忍无

可忍的赵某拿着苏某所写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

令苏某领取2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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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认为“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某之间的协议,苏某违约了

就应当领取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誉应当付出的代价”。不过,这

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赵某的诉讼恳求被驳回。

法务之家总监刘兆波律师,这个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在的准绳,

结婚自在离婚也自在,以此作为赔偿条件不能得到法律爱护,即便起

诉法院一般也不会赐予支持。乌市沙区法院法官刘娜,“类似‘同居

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

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

而商定一方领取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商定,则应领取另一

方违约金。“同居保证”的消失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盼

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

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裂开,“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

方要钱的借口。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敬重社会私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次序。

设置“同居保证”违反了这一准绳,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其次款作了详细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而,“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

这种商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要在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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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准绳

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由于违反法律基本准绳而无效。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

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

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

类协议的效力,能否有效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

言,一般状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

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在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在

又包括离婚自在。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在,将放弃全部财产

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在,是违法的。

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2、同时《婚姻法》第十

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商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归属,例如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

商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这样的商

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婚内忠实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唐某与余某

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实协议,商定:

“如任一方有违反夫妻忠实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

屋的一半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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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唐某与王某同居被发觉,嗣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

状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实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

时赐予其永久居住权。然而,法律界对于余某能不能单独诉请唐某履

行夫妻忠实协议却产生了分歧。

一种看法认为,我国准绳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

实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

徒增司法成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其次十九

条、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

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

妻忠实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看法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

的理由。初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

2.未婚同居保证书赔偿有法律效力吗

1、建议保证书由律师见证,只需是由双方签字的文字证明,同时

是在双方自愿的状况下签署的。在法律上都可以作为有效的依据。假

如再有律师见证的话,那就和法律文书具有一样的效率。

2、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过错

行为,比如婚外情、、赌博、家庭暴力等,由于行为暴露或亲友

规劝,为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

归对方全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赐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

面承诺。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法院认定的状况也各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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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

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最基本的

保障。而《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商定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保证人作出的只需再发生对家庭不担任

的行为,包括赌博、、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愿领取对方赔偿

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的一种商定。

该商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

关于数额,法院可能会有别的判定。

3.同居男女签的协议能否具有法律效应

同居的时间长了,同居关系会产生法律上的现实婚姻关系。

同居协议是没什么用途的。没有同居协议,只需你们都是单身想

同居谁都拦不住。有了同居协议,对方想走,不想同居了,协议也没

什么效力。

假如你们都是单身,且同居在一起好几十年了,可能还有了孩子。

而且同居期间的生活始终是根据夫妻之间那样生活,这样同居关系就

具有了结婚的实质要件:1)有结婚的合意;2)达到法定年龄;3)

符合一夫一妻制。你们同居虽然没有登记注册结婚,但是,时间长了,

可能被认定为现实婚姻。现实婚姻与登记注册的婚姻都具有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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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时候,你们双方假如想离开对方,假如打不成合意,告到法院,

法院是会根据现实婚姻关系处理的,即把你们当成夫妻看待。(前提

是,你们之间的同居关系满意现实婚姻要件。大部分法院推断现实婚

姻,会依据你们在一起的时间长短,还有你们同居时的生活方式等来

推断)

祝好!

4.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应。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有效

的承诺书必需同时满意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

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逼或利诱、哄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需合乎法律的规定,

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本人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

分,而不能因而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扩展材料

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

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2、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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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

的行为)。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全都。

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

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马上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

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毁灭。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担当违约责任。

参考材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个人写的承诺书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意:承诺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承诺

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逼或利

诱、哄骗等;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诺书的

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准绳,承诺人只能基于本人有权处分的物进行

处分,而不能因而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留意事项:

1、保证不担当不能胜任或不能按商定时限完成的认证活动,不给

不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供应认证业务;配齐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

动相顺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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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搞利益关系,保证公正无私执业;

建立和完善对认证活动实施有效掌握的管理体系;制定有效的认证明

施程序,严格根据合同商定内容和认证明施程序供应产品、服务认证

活动,健全认证管理体系和评审体系,确保认证真实、有效。

6.承诺书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承诺书必需同时满意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

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逼或利诱、哄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需合乎法律的规定,

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本人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

分,而不能因而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拓展材料: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

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需实行书面形式。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其次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

否则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准绳上不接受

口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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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效应的,而且我个人觉得没什么意义,但是打官司的话

会赢的可能性大一点1由于我信任你对她已经没以前那种感情了,

她也一样2再次被发觉要离婚,她可以说她没有出墙,究竟你没

有证据除非你收集了证据下婚姻律师网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涉及

婚外情。

显而易见,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解体

的次要缘由。为避开婚外情的发生或再次发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

证书”、“忠实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

从实务角度来看,如何看待和把握这一问题,就成为婚姻律师直

接面对的问题。案例:张兰(化名)与陈海(化名)系自在恋爱,

后于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

婚后,张兰发觉陈海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有过性关系。张兰痛

不欲生,要与陈海离婚。

陈海跪下求饶,并表示情愿痛改前非。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

海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保证书我(陈海)做了对不

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特别懊悔,决心要痛改前非。

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

否则,放弃全部的共同财产。保证人:陈海年月日协议签订几个

月后,张兰发觉陈海依旧与那女子藕断丝连,虽然回家过夜,但总是

借故早出晚归。

有一次杩谌ケ本┏霾睿爬既刺笥阉档蓖砭驮谕馓部醇潞S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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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吧右黄鹩瓮妗J头吆拗啵爬季龆ɡ牖椋葱橹髡潘械墓餐撇?

那么,张兰与陈海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吗?一、法学理论界对

忠实协议的观点。对于忠实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第

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爱护,理由如下:第一、此类商定的履行

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简单

而敏感的亲情问题。

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

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解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

制力爱护。其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

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

一项义务。

由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

法律虽不鼓舞,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行以通过契约加以限

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在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

即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

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准绳,假如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商定,

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准绳,也会形成有钱人任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实准绳”。假如法院给予

“忠实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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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

露于公众之下。第五、给予“忠实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

是鼓舞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

这样势必会添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净的爱情和相

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

价。

其次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爱护,理由如下:第一、婚

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本人商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

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假如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

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实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

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实协议”,实际上是对

婚姻法中笼统的夫妻忠实责任的详细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准绳和精

神,所以应当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只需“婚姻协议”在制定时,婚姻双方自愿商定的内容没

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商定的赔偿

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

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当认可它,法官就应当采信它。

二、审判实践对于忠实协议的看法。法院对于忠实协议的看法,

让我们从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的一个判例谈起。

被告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雨虹相识(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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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

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

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实协议书”。协议商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

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殊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质

量的问题,消失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

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雨

虹发觉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值关系。

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

明违反“夫妻忠实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领取违约

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实协议,判决曾明领

取对方“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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