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写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1.同居保证书,忠实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实协
议”之类的说辞?许多伴侣为保障本人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在这些
协议书上面费劲了心机,但对于这些协议能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
分的伴侣都不晓得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
今日,我就带大家了解一二,本文仅供参考学习。“同居保证书”
有没有法律效力?先看一则案例:40岁的包工头苏某,10年前来到
深圳打工,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
2021年5月,苏某结识了22岁的女子赵某。虽然两人年龄悬殊
十几多岁,但多次接触后还是擦出了“爱的火花”。
不过,苏某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2021
年3月,在赵某的剧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我保
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某结婚,假如做不到,我情愿赔偿
赵某20万元。
特此承诺”。落款处有苏某的签名和日期,苏某还在保证书上摁了
手印。
之后,苏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21年2月底,苏某
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情愿再见到赵某。
之后,无论赵某怎样纠缠,苏某都不再搭理。2021年7月,忍无
可忍的赵某拿着苏某所写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
令苏某领取20万元违约金。
1
赵某认为“那份保证书其实是我和苏某之间的协议,苏某违约了
就应当领取违约金,这也是他不讲信誉应当付出的代价”。不过,这
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赵某的诉讼恳求被驳回。
法务之家总监刘兆波律师,这个保证书违反了婚姻自在的准绳,
结婚自在离婚也自在,以此作为赔偿条件不能得到法律爱护,即便起
诉法院一般也不会赐予支持。乌市沙区法院法官刘娜,“类似‘同居
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
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
而商定一方领取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商定,则应领取另一
方违约金。“同居保证”的消失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盼
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
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裂开,“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
方要钱的借口。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敬重社会私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次序。
设置“同居保证”违反了这一准绳,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其次款作了详细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而,“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
这种商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要在不涉及
2
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准绳
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由于违反法律基本准绳而无效。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
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
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
类协议的效力,能否有效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
言,一般状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
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在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在
又包括离婚自在。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在,将放弃全部财产
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在,是违法的。
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2、同时《婚姻法》第十
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商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归属,例如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
商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这样的商
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婚内忠实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唐某与余某
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实协议,商定:
“如任一方有违反夫妻忠实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
屋的一半产权份额。”
3
2021年9月,唐某与王某同居被发觉,嗣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
状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实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
时赐予其永久居住权。然而,法律界对于余某能不能单独诉请唐某履
行夫妻忠实协议却产生了分歧。
一种看法认为,我国准绳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
实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
徒增司法成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其次十九
条、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
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
妻忠实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看法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
的理由。初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
2.未婚同居保证书赔偿有法律效力吗
1、建议保证书由律师见证,只需是由双方签字的文字证明,同时
是在双方自愿的状况下签署的。在法律上都可以作为有效的依据。假
如再有律师见证的话,那就和法律文书具有一样的效率。
2、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过错
行为,比如婚外情、、赌博、家庭暴力等,由于行为暴露或亲友
规劝,为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
归对方全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赐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
面承诺。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法院认定的状况也各不相
4
同。
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
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最基本的
保障。而《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商定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保证人作出的只需再发生对家庭不担任
的行为,包括赌博、、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愿领取对方赔偿
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的一种商定。
该商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
关于数额,法院可能会有别的判定。
3.同居男女签的协议能否具有法律效应
同居的时间长了,同居关系会产生法律上的现实婚姻关系。
同居协议是没什么用途的。没有同居协议,只需你们都是单身想
同居谁都拦不住。有了同居协议,对方想走,不想同居了,协议也没
什么效力。
假如你们都是单身,且同居在一起好几十年了,可能还有了孩子。
而且同居期间的生活始终是根据夫妻之间那样生活,这样同居关系就
具有了结婚的实质要件:1)有结婚的合意;2)达到法定年龄;3)
符合一夫一妻制。你们同居虽然没有登记注册结婚,但是,时间长了,
可能被认定为现实婚姻。现实婚姻与登记注册的婚姻都具有婚姻效力。
5
到时候,你们双方假如想离开对方,假如打不成合意,告到法院,
法院是会根据现实婚姻关系处理的,即把你们当成夫妻看待。(前提
是,你们之间的同居关系满意现实婚姻要件。大部分法院推断现实婚
姻,会依据你们在一起的时间长短,还有你们同居时的生活方式等来
推断)
祝好!
4.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应。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有效
的承诺书必需同时满意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
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逼或利诱、哄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需合乎法律的规定,
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本人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
分,而不能因而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扩展材料
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
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2、合同的法律特征
6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
的行为)。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全都。
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
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马上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
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毁灭。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担当违约责任。
参考材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个人写的承诺书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意:承诺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承诺
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逼或利
诱、哄骗等;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诺书的
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准绳,承诺人只能基于本人有权处分的物进行
处分,而不能因而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留意事项:
1、保证不担当不能胜任或不能按商定时限完成的认证活动,不给
不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供应认证业务;配齐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
动相顺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力量;
7
2、本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搞利益关系,保证公正无私执业;
建立和完善对认证活动实施有效掌握的管理体系;制定有效的认证明
施程序,严格根据合同商定内容和认证明施程序供应产品、服务认证
活动,健全认证管理体系和评审体系,确保认证真实、有效。
6.承诺书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承诺书必需同时满意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
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逼或利诱、哄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需合乎法律的规定,
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本人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
分,而不能因而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拓展材料: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
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需实行书面形式。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其次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
否则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准绳上不接受
口头证据。
8
7.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法律效应的,而且我个人觉得没什么意义,但是打官司的话
会赢的可能性大一点1由于我信任你对她已经没以前那种感情了,
她也一样2再次被发觉要离婚,她可以说她没有出墙,究竟你没
有证据除非你收集了证据下婚姻律师网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涉及
婚外情。
显而易见,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解体
的次要缘由。为避开婚外情的发生或再次发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
证书”、“忠实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
从实务角度来看,如何看待和把握这一问题,就成为婚姻律师直
接面对的问题。案例:张兰(化名)与陈海(化名)系自在恋爱,
后于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
婚后,张兰发觉陈海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有过性关系。张兰痛
不欲生,要与陈海离婚。
陈海跪下求饶,并表示情愿痛改前非。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
海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保证书我(陈海)做了对不
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特别懊悔,决心要痛改前非。
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
否则,放弃全部的共同财产。保证人:陈海年月日协议签订几个
月后,张兰发觉陈海依旧与那女子藕断丝连,虽然回家过夜,但总是
借故早出晚归。
有一次杩谌ケ本┏霾睿爬既刺笥阉档蓖砭驮谕馓部醇潞S胍
9
荒吧右黄鹩瓮妗J头吆拗啵爬季龆ɡ牖椋葱橹髡潘械墓餐撇?
那么,张兰与陈海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吗?一、法学理论界对
忠实协议的观点。对于忠实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第
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爱护,理由如下:第一、此类商定的履行
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简单
而敏感的亲情问题。
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
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解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
制力爱护。其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
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
一项义务。
由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
法律虽不鼓舞,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行以通过契约加以限
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在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
即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
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准绳,假如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商定,
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准绳,也会形成有钱人任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实准绳”。假如法院给予
“忠实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
10
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
露于公众之下。第五、给予“忠实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
是鼓舞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
这样势必会添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净的爱情和相
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
价。
其次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爱护,理由如下:第一、婚
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本人商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
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假如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
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实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
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实协议”,实际上是对
婚姻法中笼统的夫妻忠实责任的详细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准绳和精
神,所以应当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只需“婚姻协议”在制定时,婚姻双方自愿商定的内容没
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商定的赔偿
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
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当认可它,法官就应当采信它。
二、审判实践对于忠实协议的看法。法院对于忠实协议的看法,
让我们从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的一个判例谈起。
被告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雨虹相识(均为化名)。
11
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
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
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实协议书”。协议商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
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殊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质
量的问题,消失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
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雨
虹发觉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值关系。
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
明违反“夫妻忠实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领取违约
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实协议,判决曾明领
取对方“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实。
12
本文发布于:2022-07-12 18:56: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21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