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5-01-14 02:06: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租房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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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篇一: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

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

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

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

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

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

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

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

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婚姻保证书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

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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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

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

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

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

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

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

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

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

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

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

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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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

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二: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老公出轨被发现后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

张某经常夜不归宿,经跟踪调查发现丈夫张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寻机

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丈夫张

某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

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则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

妻子林某抚养;张某每月缴纳5000元保证金,如违反保证内容,保

证金归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

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

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行为的违反

了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证

书”是在林某威胁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张某才写的,属于受胁

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保证

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证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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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认定,而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如果不存在

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

篇三: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

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

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双

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

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

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

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

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

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

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

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

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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