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目的、方法与规范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8: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莱西租房)

法学的目的、方法与规范

内容提要:法学之繁荣不仅依赖于法治

实践的兴盛,也须法学自身在学科目的、学

术方法和相应规范三方面的独立、发达与严

谨,惟此,社会对法学的信任度才可得以提

升,法学对社会的服务方可有效。在此意义

上,中国当前之法学尚有诸多芜乱与粗糙,

笔者特指点一二。

主题词:法学目的方法规范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社会改革是其

法学研究兴盛的最重要背景。国人痛定思痛,

终于认定以法治国乃安邦富民的必由之路。

历史地看,从人治到法治是一种快速转变。

“快速”表现在,近20年来中国的法律规

范以前无古人的速度而滋彰,不同学历层次

的法律人才和各种着述以几何增长之速在

产生,瞬息间,法律在生活中已变为举手可

触、不可或缺的社会存在。无疑,在这个“快

速”过程中,进行于法学院系内的法学教育

和研究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20年

后,对与“快速”演进的中国法学相关的最

基本的问题,实有静心体味、平和思索之必

要。一为法学的目的何在?二为法学的方法

如何?三是法学的规范怎样?

一、关于法学的目的

一般地说,法学是有关法律知识的学问。

撇开交叉学科不言,“与法律相关”意味着

有关前人法律和现今法律,异域法律和本域

法律皆为法学的领域;同时,法学还要关心

法律运作的本系统和外在系统状况;除了对

形而下的法律规范、司法制度和法律环境的

关注外,研习法律的人还必然要探寻形而上

的问题。这样,判断法学的目的便出现两种

思路。一种为涵盖不同法学领域的“综合目

的”或称“终极目的”;另一种为不同法学

部门的“领域目的”。虽然对法学的终极目

的有不同归纳,但应该说在过去的很长时间

里,由于法律被主要宣称为一种工具,以此

类推,法律之学也就演变为以服务国家统治

为目标的一种学问,这种目标就是法学的终

极目的。这样一来,会得出如下结论:1.法

学代表的是一种工具性的、经世性的统治策

略而非严格的知识系统;2.法学的构建要忠

于以体现统治需求为宗旨的法律规范,法学

是对法律规范的“正确”注释;3.以法学为

职业的法学者实际上就是不断创设工具性

法律规范并加以应用性解释的职业化体;

4.法学者的成就感来源于制定了或参与制

定了多少法律规范,多少次证明自己正确地

诠释了法律条文并因此而获得多少利益回

报。

从世俗和实证的角度寻求法学的终级目的

并无不妥。因为任何国家的法律,不管是国

家制定法、地方法,还是宗教法、家族法都

不应是该国存在和延续的对立物,否则就会

出现国家与地方,国家与宗教,国家与家族

的对抗,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历史即说明了这

一点。同时,法学者同普通人一样有着趋利

的倾向,脱尘出世不可能是一项普遍要求。

问题在于,将法学只理解为一种工具和经世

系统,将法学的品位只定位于注释法律规范,

将法学者的成就只同多多立法和正确司法

相联系会带来诸多不利。以国家为中心,将

知识理解为一种服务于国家需求的系统虽

有一定道理,但“国家需求”本身并非衡量

知识价值的绝对标准。在现代实践中,代表

国家的主体类型是较为复杂的,不同的国家

职能机关、地方机关的意志皆有可能以“国

家需求”的面貌而出现。这种程序是特定人

的意志能否合法地成为“国家需求”的

关键。因此,“国家需求”本身也需要符合

以理性为内核的法律要求,接受法律标准的

评判。在此意义上,法学的使命不能只是盲

从地迁就于“国家需求”,还应为辨明、扞

卫“国家需求”的合法性设计技术系统,营

造精神氛围。同时应该看到,撇开政治信仰

而言,国家在法律上只是一种拟制的主体。

可以说,“国家需求”最终还是一种特定

体、特定阶层人的要求。特定人要求的正当

性不是绝对的,因为,人的需求与自然的要

求要和谐,而且在代表国家需求的人和没有

代表资格的另一些人之间需要不断求得和

谐,以避免优势人处优而自利进而失去社

会和谐的基础。鉴于此,从有利于国家需求

的角度制定法律规范、注释法律条文只能是

法学的一种目的。除此而外,法学还要为确

保国家需求具有合法性而努力,同时,还应

该从全体人的角度,弱势体的角度,从自

然的角度,来对它们相互之间的平衡与和谐

施以终极关怀。也惟有如此,法学才能够彻

底且长远地扞卫国家利益。

在我国,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隔阂”

由来已久。由于部门法学有着较强的应用特

点,其优越感在于社会利益的直接回报率高,

看一看每年法学类研究生报考比例的悬差,

理论法学不得不“气短”。对比之下,倡导

形而上法学的人们会讥讽部门法学者为

“法律匠”、“操刀手”,务实有余而蕴涵

不足。居间而论,法学的领域目的应该是个

性化的,它意味着不同法学者所从事的不同

领域的法律学问应该具有不同的目标侧重。

部门法学的成果和人才被社会直接接纳的

概率高,但是,不能因此就结论说,法学的

目的就是培养“死扣”法律条文的操刀手,

就是为了研究如何娴熟地诠释法律条文。法

律史学的特点是注故援史、借古察今,但是,

也不能说循溯脉络就是研习法律的根本任

务。同理,尽管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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