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的发展阶段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4: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阳光下的非法传销)

五、法律的發展階段

國家法律的發展階段可分為下列四階段:

(一)復仇時代:法律係應社會之需要而生,考其起源乃為復仇。因在原始

社會中,人類的社會生活甚為簡單,社會範圍極窄,其組織亦不完全,個人不能

依賴社會的保護或救助,勢不能不起而自衛,其自衛作用中最主要者即「復仇」。

復仇者即於身體財產及親友等受到侵害時,對於加害者之報復之謂。

(二)恐怖時代:係以「恐怖的刑法」為中心,又採用「義務本位」,的法

律,即「報應主義」的刑法觀,主要的目的在確保統治者的利益,此時代司法與

行政不分,人民的法律在刑罰擅專主義之陰影下,無所保障。

(三)自由法時代:係以人性為法律的基礎,建立個人主義「權利本位」的

法律,及無罪認定與罪刑法定主義的法治精神。此一時代發生自由權利之濫用,

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不能協調之病態。

(四)係以「法律社會化」的基本精神為中心由個人主義的「權利本位」法

律演變為團體主義「社會本位」法律,由消極的依法行政到積極的社會行政

,並使私法公法化。

六、現代法律的主要發展趨勢

在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思想下,以自由競爭為金科玉律法律,對於自由競爭

上得到勝利者,應該加以保護,以資鼓勵;契約自由的尊重,和所有權的保障,

即為鼓勵自由競爭制度。然而在自由競爭思想下,形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偏

畸現象,而且過分放任自由競爭,過於注意私利,亦極易妨礙社會公益

。故在社會連帶思想下,以互助合作的觀念,代替個人主義的自由競爭思想。認

為法律的總目標,在於使全體國民合作,以促進國家的穩定與社會的進步,而不

是使個人各行其是,自由競爭,不顧社會的公益。於是自二十世紀以來,社會本

位之法律思想興起,而法律亦顯現出左列趨勢:

(一)公法之趨勢:二十世紀以來,由於政府的職能不斷擴大,最好的政府

已不是「最少管理」的政府,而是「有效率與最大管理」的政府,因此,公法之

趨勢其方針指向如下:

1.由主權觀念的公法趨向公務觀念的公法:時至今日,人民所需求於政府

者,不僅在使之消極不做某事,而是更要求其積極的做某事,換言之,今日之國

家並非站在主權者之立場,而僅以發號司令或垂拱而治為其能事,乃必須站在人

民公僕的立場來替人民服務為其職分,例如一切保育行政,均係基於此種觀念而

生,故主權觀念之公法,今日以趨向於公務觀念之公法。

2.由報應觀念的刑法趨向於教化觀念的刑法:法律思想既以進入社會本位

,則刑法觀念亦為之一變,昔日刑法被認為對犯人的一種報復,今日則變為刑罰

係教化犯人之工具,其目的在期犯人痛改前非,重為社會之健全分子,以盡社會

連帶責任,俾共謀社會之發展。故今日刑事政策莫不趨向教化主義。

(二)私法之趨勢:法律社會化之趨勢,反映於私法上者有:

1.由權利觀念的私法趨向職分觀念的私法:個人主義的法律制度以權利為中

心,其結果個人往往濫用權利或怠於行使權利,致社會公益受其影響,故今日之

法律為矯正此流弊,既一面限制權利之濫用,復一面以「職分」觀念代替「權利」,

認為人為社會的一份子各有其應盡的職份,倘不先盡其職分,則無享權利之餘

地,法律的任務不在保護個人之權利,乃在使其盡其應盡之職分,所以賦予個人

之權利,不過是為促進其職分的一種件而已。

2.自由原則趨向限制原則:十八世紀為個人主義極盛時代,強調「契約自

由」、「過失責任」、「所有權絕對」等原則,自由主義的發展雖促進資本主義的發

達,於人類社會進步不無貢獻,但影響所及,流弊叢生,以「所有權絕對原則」

言之,竟釀成權利之濫用,以至於有產與無產階級之對立;以「契約自由原則」

言之,則強者竟利用之以欺凌弱者;以「過失責任原則」言之,則大企業經營上

所造成的災害,受害者每無從求得,得以公法監督),故自二十世紀以後,私法

原則做修正,強調「契約自由限制」(如,必要時得以公法監督)、「無過失責任

主義」及「所有權社會化」。

七、國家法律之形成

(一)實質上表現為「私力的公權化」:由於「社會法律」的復仇、賠償

、扣押制度,其初期大多接採私力救濟方式,而後逐漸改採公力救濟之方式。到

了國家形成後,乃以君權限制私刑,過去由氏族處罰人犯之權利,逐歸國家代表

的君主所有。

(二)形式上表現為「由習慣法到成文法」:初民社會係假藉神意,在法律

的形式上,則採記誦法並無任何記載,人民只需守法而不知法,君權興起後

,則開始採「畫圖示刑」或「懸版示刑」方式。

(三)觀念上表現為「由神意法到權力法」:「社會法律」以託付神意為主,

君權時代亦以「君權神受」治世,為法律之執行,則假手於國家之「權力

」。

法律社會化與法律現象的變化

(一)法律社會化的意義:所謂法律社會化,乃指法律隨社會之變化由保

護個人利益轉為注重社會公益由以個人為中心轉而以社會為中心之謂。

(二)法律社會化後,法律現象變化主要有下例幾項:

1.由契約自由轉為法規限制:二十世紀法律社會化後,國家對於人民的生活

處處關心,為保護社會公益,遂有大量法規,以為國家過問人民生活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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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往往被法規所限制。

2.由自由競爭轉向集體合作:二十世紀法律社會化後,由於團體主義興起

,統合主義(Corporatism)的思想,代替了自由競爭。

3.由個人權利觀念轉為職分觀念:二十世紀法律社會化後,認為法律任務不

在於保護個人利益,而在規定人民應對社會盡一定之職分。

4.由尊重所有權及契約自由轉為尊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二十世紀法律社

會化後,認為一切法律行為,必須無違公序良俗,才能發生效力,亦方可收法律

保障。

5.由概念法轉為社會法學:二十世紀法律社會化後,著重於社會之背景與法

律之社會功能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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