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一案辩护词(适用缓刑)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3: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株洲拆迁)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

托,指派XXX、XXX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

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

出发,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

X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受害人XXX受伤后,被告人XXX便叫酒店

的服务员拨打120并报警,同时被告人将受害人扶到酒店大厅等待。被告人与受

害人一起到了医院,在明知警察会随时到来的情况下,仍旧留在医院直到警察到

来,之后主动给接受办案民警的讯问。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

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

被告在讯问过程中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以上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

首情节。

二、被告人XXX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应对他人的殴打行为负责。结合

本案的所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在整个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有授

意他人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本意为采取威胁方法逼迫受害人

偿还拖欠借款,被告人并未事先授意XXX等人采取殴打手段逼迫受害人,XXX等

人的殴打行为“实行过限”。

根据证人XXX的第三次询问笔录第28-30页回答,XXX在将受害人强制带至

大华的包厢是负责开车的,途中并未注意或者指示他人殴打被害人;到了包厢后,

被告人也并没有指示他人殴打受害人,甚至被告人有劝住殴打的行为。因此,本

案被告人虽然参与了非法拘禁的过程,但殴打受害人均为XXX等人的实行过限,

并无事先的预谋或者临场的指示,被告人不应承担XXX等人的实行过限责任。

三、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

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我们知道该

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系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

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本案受害人

的确拖欠被告人借款,而且该欠款时间较长。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

经济利益,甚至一开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没有达到。

在被告人追债期间不仅避而不见而且也拒绝接听电话,由于被害人采取躲

避的态度,拒不清偿债务,因此导致被告人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参与到以限

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

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

自身的过错。

四、被告人XXX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

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曾多次表示其做梦都没有想到为了

追个债务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

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事出有因,

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也是追悔莫及。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

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主观上有赔偿被害人、争取受害人谅解的强烈意愿。被告人在

受害人收到伤害后,就主动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医疗费;案发后,被告人

也多次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但由于受害人避而不见,致使

和解协议一直未达成,但被告人主观上的强烈的意愿,足以说明其对受害人所怀

的愧疚之心、懊悔之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及

被告人一直以来的认罪、悔罪表现,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精神,对

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给予宣告缓刑,且如若对被告人适用

缓刑,被告人所在社区已明确表示将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监管及乔正工作。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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