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君达府顾字第号
常年法律顾问
合同书
甲方:
乙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粤君达府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
电话:传真:
乙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晓华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七层
:510623
电话:(020)37181333传真:(020)38381438
甲方基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
法规,依法处理日常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保证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顾问,为甲方提供常
年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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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法律事务,包括:
(一)就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应甲方要求,
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
改和补充建议;
(三)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四)协助甲方对外进行法制宣传活动;
(五)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
问题提出建议;
(六)就甲方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协助协调甲方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因涉及法律事务职责不
清引起的争议;
(八)对甲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参与进
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九)协助解决众上访,为上访众解释有关法规政策,化解
社会矛盾;
(十)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民商事纠纷、行
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
(十一)草拟、修改、审核以甲方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十二)协助甲方审查其他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十三)代理甲方参加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
甲方机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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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为甲方特许权项目(BOT、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公路
收费权)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十五)受甲方指派参与处理甲方所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
控股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
(十六)参与或者协调甲方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
判;
(十七)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属上述第(一)至(六)项时,甲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
协议第五条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外,不再另行交付费用,其余项目的
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乙方应
优先受理,并优惠收费。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方式
乙方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委托代办制和专项代理制,主
要是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
代办、特别事项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乙方在接到甲方法律咨询任务后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
咨询意见,送交甲方,并予存档;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由乙方在咨询意见
记录本上作出记录,并予存档。
(三)受甲方邀请,乙方可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乙方可列席甲方组织召开的相关情况通报会或相关信息发
布会。
(五)乙方应不断完善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集一
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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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提交一份《法律顾问服务通报》,向甲
方通报法律顾问服务情况。法律顾问服务满一年时,乙方应向甲方提
交《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
(七)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专项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指派等律师组成律师团,
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指派担任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
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
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
维护甲方的依法行政行为及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
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五)乙方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
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甲方律师团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乙方为教学和理论研究需使用甲方资料的除外,但乙方在使用中应
隐去甲方及相关方的名称);如甲方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甲方
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六)乙方一般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甲方有利害冲
突的法律事务;因特殊情况需接受委托的,应报请甲方审批。
(七)乙方在代理甲方诉讼、调解、仲裁、特许权项目、甲方监
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重大
项目谈判活动时,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有关报酬另行协商。乙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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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收费。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
甲方业务档案。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为便于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应给予乙方下列工作条件和便
利:
1、确保乙方办理甲方法律事务时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规定程
序调阅、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2、确保乙方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3、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乙方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二)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
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
隐瞒、重大遗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
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四)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
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五)甲方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六)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
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
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七)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并自行承担
判断、决策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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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常年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一)常年法律顾问费
常年法律顾问费按年收取,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常年法律顾
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整。
(二)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
取的费用;
2、广州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
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三)支付方式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全额支付当年度的常年法律
顾问费。之后每年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在前一年应支付日期的对应的日
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下述账号并取得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
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乙方户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盈隆广场支行
账号:121
2、工作费用应根据发生情况进行预支或在实际发生后三日内支
付。
3、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
有关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书面通知七日后,有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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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第(五)-(七)项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暂停工
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未能给予乙方相关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3、由于甲方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
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
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五)-
(七)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
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常年法律顾问
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
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及赔偿乙方
期得利益损失。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
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
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第三人向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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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
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二)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
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
束力。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
(一)本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二)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
法律合同。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工作
须延续进行的,本合同自动续签壹年。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
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
变更,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二)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
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
送达。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如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开展工作的,甲方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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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因合并、改制而发生名称变更,则本合同所约定的乙
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双方确认无需另行
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
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
签约代表:
年月日
乙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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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2 18:48: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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