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章序言
企业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作为商品经济高
级形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在21世纪的人类社会中扮演着起越来越
重要的角,成为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生产的主要载体与组织形
式。市场经济的本质注定了任何企业,都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
物一样,都面临着随时夭亡的危险。鉴于现代企业(特别是现代
大型企业)发展,不仅影响到企业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与人生价
值的实际,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更
加尽心地去呵护它们,让它们在经历一切风险和磨难之后仍能健
康地成长便成为每一位企业管理者、政府及经济学家所普遍关注
的问题。
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多元化、大集团化成为近年
来现代企业界追求的目标。现代大中型企业的跨领域及跨行业发
展,在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并化解经营风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
经营管理问题。组织关系的日益复杂及部分企业管理者的贪大求
全、好大喜功,使很多企业逐渐丧失了原来的优势及立足基本。
韩国现代、安然、凯马特、环球电讯等巨型企业相继倒下,这再
一次激起了我们对大型现代企业的新一轮深思。其中安然公司申
请破产保护的资产高达634亿美元,已创下美国破产历史上的最
高记录。美国安然公司于20世纪80年代以电力和天然气交易起
家,在能源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曾连续六年被《财富》杂
志评为"最富创新能力"的安然公司。正是这样一个增加迅速、影
响巨大的跨国公司,也同时成为美国历史上崩溃最快的公司。这
不仅折射出现代企业在投资战略、商业诚信上存在的问题,同时
也反应了现代企业部分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及法律风险防
控制度的缺失。经济全球化、国际市场一体化的今天,不仅在美
国,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许多大企业(尤其是跨国大型企业)
也同样面临着安然曾经面对的类似问题。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公司所面临的市场
竞争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这既可能给中国公司带来更加丰厚的
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中国公司带来更多的风险。据统计:中国民
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
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
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
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
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平均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
就有两家企业破产。
事实上,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的始终,越来越多的现代企业经营者
和管理者已经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存在风险并不可
怕,可怕的是企业潜在的风险而不自知。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
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
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具有不可控性。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
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给企业
带来致命的打击。安然、世通公司、帕玛拉特、安达信、中国
人寿、华为、长虹、中航油等这些公司未重视法律风险,给公司
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树立企业管理守法经营意
识,直接关系公司是否能够可持续性健康发展。当前,随着现代
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大中型企业为防范与化解经营管理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在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方面做
出了一定的探索,但如何从制度角度加强公司对法律风险认识、
评估、管理制度,将其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
各项制度中,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
律事务管理方式,并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
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仍将从理论与实践上进
一步加以探讨与完善。
本篇论文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对企业
如何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公司法律风险的动态防控机制,为法
律事务承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供有效依据与合理规范,
实现事务风险管控的常态化、规范化、程序化,如何确立法律参
与公司经济活动的程序与环节,保障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事务处
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如何确立法律参
与公司经济活动的程序与环节,保障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事务处
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等一系列问题进
行概括性论述。
第二章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第一节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
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其构建与运行有赖于市场规则的建立与
完善;市场规则由商业习惯、公序良俗、法律规则等组成,而其
他市场规则则有赖于法律规则的保障。简单地说,企业法律风险
即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不了解或违反法律规范而产生不利
结果的风险。
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其从成立、日常经济管理到解散终止都离不
开法律规范的保障与约束。无论是决策、人事的方面,还是财务、
商业等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风险,只要因不了解或违反有关市场主
体、市场运营、行业管制、劳动和人事制度保障等各方面的法律
和法规而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最终都可归结到法律上的风险。
因为产生企业运营管理风险的深层次原因都离不开最终通过国
家法律予以调整的企业运营不可避免的涉及国家、社会、企业自
身和个人等方方面面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和矛盾冲突就是产生
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一系列原因或条件。
第二节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探究一个事物存在的内在因素,必然要探究事物产生、发展的内
在根源。一个现代企业之所以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和
扩张,与该企业长期所采取的经营方略或经营方式分不开的,而
其经营方略或经营方式在给企业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相
应的法律风险。只有了解现代企业的发展历程,才能有效采取有
效措施,来防范与化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纵观现代中国企业的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程,其经
营方略与主要手段大致有如下几种:第一,充分利用外部环境,
利用政治方面的力量。第二,大规模举债或融资,迅速实现企业
及其资本的扩充。公司通过不动产打包抵押,通过某种“信托基
金”或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发行债券或股权。第三,现代企业在
融资和举债过程中,建立了众多的关联企业与子公司,组建了
“金字塔”式公司治理体系。通过不断的使用和完善金融重组技
巧,组建的各类子公司或合伙公司,利用“金字塔”式的多层控
股链,来实现以最少的资金控制最多的公司的目标。另外,在现
代大中型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及子公司之间隐藏着多种复杂的合
同关系,公司借此达到隐蔽债务、避税以及人为操纵利润的目的。
第四、企业股权结构集中,一股独大,战略决策个人随意大。第
五、企业本身没有守法经营,发生了大量违规操作的行为。企业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空间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
但若其放弃了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那么其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
裁便成为迟早的事情了。暗箱作业,将债务、坏账转移到分支公
司;利用财经审计的巨大漏洞,进行秘密交易以及“内幕交易”;
隐瞒真实信息并制造虚假的报道,误导股民及公众视听。第十、
实行家庭式管理,致管理模式单一,内部存在着大量的管理失控
行为,无法有效遏制内部职工的职务性违法违规行为,致职务侵
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现象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可对此关乎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具体原因或条件
(成因),按照如下方面进行一些概括性描述:(一)企业及企业
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在统一的基础上存在对立的一面。企业作
为一种社会存在的组织形式,其的运营首先体现为人的因素,其
运营的风险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风险。企业经营好坏,归根结底,
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们基本可以控制并决
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对于个人私欲极为强烈的管理者,其在进
行管理或决策时,必然首先考虑其个人的私利并有可能为了个人
的私利而不惜让企业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所以从一定意义上
讲,企业在选择用人时,本身就存在着对所用人员道德的一种赌
博。(二)企业政策或制度存在的缺陷或者政策与制度没有得到
贯彻落实,也是导致或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内在潜因。组织
管理一个处于不断发展壮大中的企业,不能光靠企业领导个人的
权威和能力,科学的管理其实最主要是指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
然而面对不断壮大且变化的公司经营业务来说,制度建设往往具
有一定的滞后性。企业运营的效率与风险总是一对矛盾的统一
体。这就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我们为偏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制
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也必然暗含着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增
加。(三)企业自身规模超大、机构庞杂也是现代企业内部存在
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随着竞争的全球性及日趋激烈性,现代企
业都在不断地进行(有时甚至是盲目的)扩张,已经成为一个个
超大型的“经济巨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经营商品或提
供服务的多样化已大大超乎前人的想象。为了更加有效的组织生
产要素,企业自身的组织机构也变得异常的复杂,企业自身内部
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也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同时也就意
味着控制企业运营法律风险控的成本增加、难度加大。在此情形
下,当企业被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控制或操纵时,尤其是当企业背
离了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时,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对
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就是全局性的、致命性的。(四)与市
场竞争对手利益矛盾的不可调和生,参与竞争的任何一方都会想
方设法尽可能为自己争得有利地位,包括会利用竞争对手对方的
一些弱点、在法律方面的疏忽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五)政策及
法律法规自身变化的原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更新,
每个企业都会遇到昔日合法或不违法的事情,今日或明日可能就
变成非法的。企业一旦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了解不到或了解
不全面,就可能导致被置于法律关系的不利面,甚至导致违法行
为的出现。(六)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非企业方面的
原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外部侵权等。
第三节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法律风险
(1)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
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
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
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
设立过程。(2)企业并购、分立法律风险:企业分立、合并涉及公
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所谓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
任的确定过程中,企业作为合同因合同条款不利或履行不力或其他外
部因致其合同目的落空或合同利益受损的可能性。现代企业最终都需
要合同开展经管管理并获得企业利润,然后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
或某些组织个人的投机取巧、言而无信,订立或履行合同稍有不慎就
可能导致利益受损甚至导致一个正常企业的破产或解散。结合同现代
企业的合同管理状况,合同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不全面或签订不利于自身的合同条款,致无法有效追究违约
方法律责任或因欺诈而使企业财产或经营遭受损失;(2)合同条款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或因合同不符合生效要件致合同部分或全
部无效,无法达到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3)盖有企业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的空白合同被本企业或其他人员违规或违法使用,从而与善意
第三方形成不符合本企业的合同;(4)合同主体、合同相对方的实
际履约情况未做合同审查,从而因欺诈或合同履行不能而致利益受
损;(5)合同档案管理不完善,致公司商业秘密外泄或无书面依据
去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6)其他合同法律风险。
三、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创造性智力成果,按照中国现代法律主要包括
商标权、著作权及专利权。21世纪作为知识经济,知识产权作为一项
企业独立权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然而多数企业没有意
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致企业商标、域名被冒用或者
商业秘密被他人利用或非法利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人才战略及劳动者权利保护,对此国家
针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上述劳动法
律法规,不仅包括了《劳动法》等劳动领域的基本大法,更包括国务
院、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权力或执行机关制定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
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的各个环节,都受到不同效力层次或不同区域
范围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
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概括起来,主
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1)招聘录用风险,诸如:员工招聘广告风
险、欺诈录用风险、招用学生及未成年工风险、零工资风险、违法收
取履约保证金风险等;(2)劳动合同风险,诸如试用期问题、劳动
合同效力问题、违约金问题、保密及竞业禁止问题、不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等;(3)员工待遇风险,诸如:工资的不足额或不按时发放、
发放工资不按规定造具工资表或工资清单、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买或
不按规定买社保、不提供规定安全保护条件、超时加班、特殊员工未
予特殊对待等;(4)风险监管制度风险,诸如:规章替代合同、规
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原则精神、风险监管制度未经民主讨论通过或
未经公示或宣传等;(5)企业人员及违规人员处理与分析风险,诸
如:违规人员处罚、不按规定辞退员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五、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
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
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
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内部人员失控法律风险
内部人员失控法律风险是指企业股东、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公司风险监管制度或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而造成企业
损失的可能性。企业管理重点在于人的管理,而由企业人员及企业的
利益对立统一关系,决定了企业内部人员失控的现象发生的潜在可能
性。(1)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或财产利益,
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违反风险监管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接受他人财物
而为他人谋取不适当的利益;(2)企业内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风险监管制度或岗位职责要求,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直接或间接损
害公司利益;(3)内部人员以不适当方式获取、披露、利用公司商业秘
密损害公司,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企业相同或相同的组织损害公
司利益;
七、诉讼与仲裁法律风险
企业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从设立到清算的全过程中都在从事各种
交易活动;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必然开展一系列的管理活动。由于主
体利益的差别,无论是交易活动,还是管理活动,必然产生不同程序
的矛盾或摩擦。当这种矛盾或摩擦无法协商解决的,就可能诉诸于法
院、仲裁机构。企业存在企业不能完全控制或控制的败诉因素,就存
在诉讼或仲裁风险。(1)对已方有利事实的证据材料风险;(2)时
效与管辖风险;(3)法律法规依据不断变化的风险;(2)法官或仲
裁员素质风险。
八、企业外部法律风险
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即企业非自身的外部不抗力、意外事件、
外部侵权等产生损失的可能性。(1)不可抗力风险,所谓不可抗
力风险即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的因素给企业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2)意外事件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任一方的
事件的发生致企业受损的可能性;(3)外部侵权风险,即企业的
财产或财产利益因外部欺诈、胁迫或其他手段而受损的可能性。
第四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1)不重视法律风险而致企业破产的大量事实,充分说明了不重视
企业法律风险就可能导致企业的重大损失甚至破产。从上面论述中可
以看出,企业破产的重大因素就是企业疏于防范或控制法律风险。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
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
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3)在一定程度上,现代企业就是法律引导与规范的产物,企业经
营管理活动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就是组织并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4)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
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5)企业和任何事物一样,从成立之日起就作为整个社会的有机组
成部分存在;除了获取正常商业利润外,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有效防范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不仅是股东利润的重要保障,也是保
障劳动者权益及整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保障。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可行性
尽管企业自设立始就存在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而且随着企业不断
的发展壮大,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日趋复杂多样,从某种程度上说,
即使一个企业制度再完善也不能从完全杜绝法律风险的存在。但并不
代表企业法律风险是不可控的。无论是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存在,还是
内部法律风险存在,大多都是由于企业治理结构不够健全,体制不完
善,或都企业内部人员行为严重失控造成的。
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来说,任何组织都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
也必然受一般性社会规律的约束。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必然
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企业管理者只要为企业创造良性发展的条件,
企业是可以在人为创造的客观环境获得正常发展。
纵观企业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来说,企业法律风险多是人为控制
不力造成的。控制了现代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改善并健全企业治理
结构,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建设,针对各个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内部人员失控,是可以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的。
从国外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制度的实践上来看,一些跨国
企业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有效面对了企业组
织结构复杂及跨国家、跨区域、跨行业众多的问题。
另外,鉴于防范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不仅关系到每个具体企业的生
死存亡,也关系所属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很多国家已把企业
法律风险提升到战略程度上加以重视,相关企业法律法规多有防范与
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规定。2005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与全球企
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国
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
障和促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讲话,对国有重点企业加强法
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及保障企业长远竞争力,我国很多企业在防
范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方面已做了有益的尝试,也获得一定的宝贵的
经验。有些甚至出现严重亏损的企业因及时采取了有效企业法律风险
防范与防控解,而重新走了企业正常发展的快车道。
第五节法律风险监管制度体系的构建
一、法律风险风险防控及监管制度创设的必要性
规避和防范现代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要求现代
企业必须了解和熟悉法律,加强对企业人员(包括普通工作人员)
法律风险防控的宣传与培训,充分利用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性服
务来实现对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此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能否发挥功能或功能发挥大小还取决于企业整个自身的环境。根
据国内外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实践经验,只有实现事前
防范为主,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有效结合,才能够减少或避免法
律风险的发生,进而保障了公司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
然而无论是加强企业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还是利用内外人
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都离不开制度保障与规范。企业的现代化
管理是人类智慧的体现,是在企业由简单的小生产行为演变为复
杂的社会化大生产行为的过程中的必然性产物,而现代企业管理
的关键性问题是围绕如何实现制度与人的互动结合来进行的,其
中制度的完善是第一位的、前提性和保障性的。现代企业通过这
些制度建立起实现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指引
和约束的运行机制,从而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一个大型
跨国企业,如果其自身组织和运营不能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
上,那么其运营中难免出现导致危机产生的内部管理失控现象。
诸如安然公司、凯马特等大型企业的破产,不能不说是与其内部
风险防控制度失控有相当的关系。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要有效进行现代化管理,防控与化解企业法律风
险,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监管制度。企业的设立行为、决
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通过健全制度、理顺流程、
完善表单、规范文本加以约束与规范。企业只有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
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风险监管制度
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才可能实现
对企业法律风险全程的动态监控。同时,对于企业风险监管制度,应
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
企业风险监管制度合理合法并符合企业长远战略目标。
二、企业法律风险监管制度概念、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本论文所指的风险监管制度即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通过对法务人员基
本行为的规范及违规违法行为的追究,对制度、函件、合同的管理,
对诉讼风险的有效控制,对公司法律风险的报告、提示、预警、分析、
评估,从而有效防范与化解公司法律风险的各种法务规范的总称。从
上述意义来说,企业风险监管制度就是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体
系的泛指。制度是指制度是企业的基本行为规范及其实现目标必须遵
循的过程方法,包括狭义的制度与流程;体系是指若干事物或某些意
识互相关联而构成的整体,有自己独立的表现形式,是具有一定结构、
层次和形式的文件化系统。
企业风险监管制度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制度体系,为保障风
险监管制度完整性、科学性及有效落实必须有自己的的指导思想与基
本原则。(1)保障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的前瞻性与全程性,重在防患
于未然,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事前、事中、事后防御能力,以切实
减轻企业的损失。事前控制重在建立公司自身的预报系统,确保公司
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过程控制重在公司自身的预防与化解机制,确
保公司法律风险有效防止、及时发现;事后控制重在建立公司自身补
救机制,确保公司法律风险的最小化。(2)确立法律参与公司经济
活动的程序与环节,保障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事务处理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战略发展目标。(3)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应当与
公司自身的管理体系相融合,并且渗透于商业风险管理的每一环节,
成为商业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不
能与公司自身的管理体系相冲突,同时需要考虑建构成本与效益相一
致原则。(4)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公司法律风险的动态防控机制,
为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供有效依据与合理规范,
实现事务风险管控的常态化、规范化、程序化。注重各个环节、各项
内容及公司各个实施部门的统一协调,有效实现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
的目标(5)为法律事务经办机构的各种制度创设、更新提供有效
规定与根本依据,确保法律风险监管制度体系的统一与完整。(6)
结合现代企业的具体情况及自身环境,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有效防
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抓住工作重点。不同类型的企业,
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有不同的工作重点。比如生产型企业与销售
型企业,在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前者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以
及技术创新与保护等工作重点,后者更加注重合同管理、客户资料的
保密和销售网络的完善等工作重点。
三、风险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监管体制,建立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
机构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直接领导下的风险监管领导机构,负责重大或
较大法律风险事务的决策、组织处理、及风险事务的审批;设立公司
法律事务承办部门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经办的常设机构,负责非诉事
务、诉讼事务的处理;在集团所属公司设立法律事务联络专员,协助
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开展法律事务处理。
(2)实现公司对制度、合同、函件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经企业
规定负责人批准定期对公司制度、合同函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改进
并完善相关风险监管制度,并对相关部门与人员的对相关风险监管制
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且跟踪整改情况。
(3)建立并完善风险咨询、事务评议制度,做到公司各种业务活动
中的法律风险及时发现、及时完善,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各种事务风
险。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对于集团所属职能部门、经营公司日常业务活
动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经职能部门或经营公司提出申请或企
业规定负责人移交,应按规定给予口头或书面的解答;实施事务风险
评议制度,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或交办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有权定期
或不定期对于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风险或规章进行调查评议;在法律
事务承办机构权限范围内的或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的报告,作为当
事职能部门或经营公司改进工作的行动方案。
(4)建立风险提示与预警制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风险评议、咨
询或日常检查工作中认为其他部门或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较大法律
风险的,可以发出风险提示通知书。经过风险提示的事项或法律事务
承办机构认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可向企业规定负责人提出预
警申请,经批准后给予预警。
对于部门内的事务或部门所属人员超过时限的处理事项可以直接予
以预警。无论部门内外,对于给予一次预警的案件与事务,应做好记
录并加强监督;对于二次预警的或部门人员给予扣分处罚。
可预警事项明细表
序
号
1
2
3
4
5
可预警事项明细
风险评议性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事项
制度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
公司实际业务活动过程中暴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涉及公司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暴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超过处理时限的工作事项
(5)实行公司年度风险报告制度,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
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
出防范预案。
信息收集明细表
序号
1
2
3
4
5
6
信息内容明细
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备注
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
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贸易合同;
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年度风险报告内容明细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内容明细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
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公司法律风险救济机制
备注
(6)对需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处理的各种外发公文、内外法律事
务进行风险级别的分类,对外重要公文或内外重要法律事务属于规定
中级风险级别的经承办人提请或领导交办,提交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
似机构执行主任或执行主任指定的风险监管员审核签字后始得行文
或处理;属于高级风险级别的,经企业规定负责人交办或风险监管委
员会或类似机构执行主任提议并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交风险监管
会议审议并出具书面报告以资企业规定负责人决策时参考。
风险级别及风险处理分类表
序
号
1
2
3
低级
中级
高级
风险级别
人
赋有相应职责的承办人
风险监管员
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
机构
风险处理承办组织或个备注
风险级别事务分类表
事务类
别
涉及公司内部重组的重大事项
标的额起过规定限额的重大合同
高级风
险类事务
涉及集团所属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
企业规定负责人或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长认定为高级风险类事
务的
依规定属于高级风险类事务
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中级风
险类事务
规定限额以上的企业融资行为;
规定限额以上的企业担保行为;
规定限额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
依规定中级风险类的事务
低级风
险类事务
按规定属低级风险类事务或不属于高、中级风险类事务的
归类标准
(7)完善主营业务相关事务为核心的诉讼事务的各项制度与流程。
建立各项事务处理逐级审批制度,涉及诉讼的和解、调解、费用减免、
退还或其他重大事项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并应
安排风险监管员参与调解或和解。
诉讼事务审批人分类与权限分配表
序
号
1
2
员
3
企业规定负责人
事务具体承办人
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
一般事项
较大事项
重大事项
审批人权限配置
事项级别分类明细表
事项
类别
具体内容
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若所涉及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
5%
以上
(包含本数)或规定限额以上的
重大
事项
诉讼或仲裁金额超过规定限额以上
费用减免或退还超过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
的
按公司相关规定涉及公司核心机密的
与公司的核心战略的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影响涉及全省范围或以上的
依规定或判定为重大事项的
超越经办人权限以外的和解、调解
较大
事项
一般
事项
超越经办人权限以外的费用减免或退还
超越经办人权限以外的资料调取、对外协调等事项
依规定可判为较大事项的
按规定属经办人权限范围内的或不属于重大、较大的事项
实行重大疑难案件或事项风险评议制度,经申报被法律事务承
办机构部门负责人认定为重大、疑难案件应及时移送风险监管委员会
或类似机构评议,确定策略与解决方案。
重大疑难案件明细表
序
号
1
2
3
4
5
6
无相应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规定负责人移送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查的
经二次风险预警的案件
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长认定为重大疑难案件的
案情重大复杂,涉及款项大、人数多
争议较大,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
重大疑难案件内容明细
风险级别事务分类表
事务
类别
归类标准
涉及公司内部重组的重大事项
高级
风险类事
务
标的额起过规定限额以上的重大合同
涉及集团所属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
企业规定负责人或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长认定为高级风险类事务
的
依规定属于高级风险类事务
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中级
风险类事
务
规定限额以上的企业融资行为;
规定限额以上的企业担保行为;
规定限额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
依规定中级风险类的事务
低级按规定属低级风险类事务或不属于高、中级风险类事务的
风险类事
务
建立健全重要事项备案制度。对于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制度、决策、
投资等重大事项应送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进行备案,法律事务应对备案
事项进行及时审查,发现风险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8)建立时间管理制度,所有案件或其他待处理事项,按照法律规
定及公司风险监管制度,确定其轻重缓急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
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风险监管制度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司的实
际情况确定。实施以时间管理为核心的会议制度。根据本部门的或各
科室的工作特征,定期召开部门或科室会议对所属人员的工作计划完
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听取各承办人员的工作汇报;统一配置各科室及法
律顾问资源,集中解决一些当前存在的或公司确定的重大工作。针对
各种非计划内的重大事务,应及时召开会议迅速制定并落实工作方
案,必要时提请企业规定负责人召开集中会议。
(9)实行疑难案件或事务的上交与转移制度。对于有合理原因自身
无法办结的事项或经三次预警的事项,应根据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
负责人的批示移送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并
另行指定承办人或组成承办小组。根据企业规定负责人批示或经风险
监管会议提议并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的事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或
董事会讨论并做出解决方案。
第三章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监管制度分论
第一节构建现代企业风险监管体制
一、现代企业法律事务处理机构的模式
鉴于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众多法律风险,为了保障法律风
险事务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防范与化解企业法律风险,大中型现代
企业大都相对独立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
文件的起草或审核、对外解决或处理有关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
意见、参与商业谈判、进行法律法规的信息收集或整理等各项企业法
律事务。总结起来无非如下几种法律事务处理体制模式:
第一、设法律事务处理专员并外聘法律顾问,由外聘法律顾问负
责公司重或较大法律事务处理,由法律事务处理专员处理部分法律事
务的处理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联络与沟通,该种模式多运用于中型或
中型偏小企业;第二、设法律事务处理机构并外聘法律顾问,由外聘
法律顾问负责公司重或较大法律事务处理,由法律事务处理机构处理
部分法律事务的处理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联络与沟通,该种模式多运
用于中型或中型偏大企业;第三、设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或类
似机构作为企业法律风险事务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直接领导下的风险
监管领导机构,负责重大或较大法律风险事务的决策、组织处理、及
风险事务的审批;设立公司法律事务承办部门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经办
的常设机构,负责非诉事务、诉讼事务的处理;在集团所属公司设立
法律事务联络专员,协助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开展法律事务处理。
但是很多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门或法务人员多处于从属和
被动的地位,法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激励机制不完善,很难发挥对其
他部门的监督和制衡作用,只能对所属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外部纠
纷进行一定程度上事后补救,几乎不能主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或外
部纠纷进行及早发现、处理和整治,无法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
事后补救的动态补救机制。因而一些企业虽已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
理机构,但内部违法违规及外部纠纷事件仍时有发生,本来是小的违
法违规事件演变成大的恶性事件,企业最终蒙受了本该可以避免掉的
损失,有些甚至是致命的损失。现代企业如何构建与自身情况相符的
风险监管体制,从而有效实现对损害企业利益的危机行为做到“事前
防范”、“事中处理”、“事后救济”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
内部的制衡和监督作用,成为风险监管制度如何构建的重要命题。
二、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监管体制的构建
现代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每个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监管体制如何
构建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中型与中型偏小企业多采用第一种模式或第
二种模式,而大型与中型偏大企业则我采取第三种模式。本人专门就
第三种模式如何构建进行讨论。具体来说,一个现代化大中型企业的
法律事务处理模式的构建主要包括:风险事务决策、审批机构的设立、
风险事务具体处理机构设立、及外聘法律顾问制度的创建。
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为公司
决策机构负责直接领导下的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分人员及外聘法
律顾问参与的风险监控的领导、审批机关。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
构对公司决策机构负责人负责,由公司决策机构负责人、法律事务承
办机构负责人、部分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外聘法律顾问组
成,公司决策机构负责担任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主任,法律事
务承办机构负责人担任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执行主任。风险监
监管委员会负责公司重大或较大事务的审核批准,风险监管委员会或
类似机构执行主任负责委员会具体事务的管理的管理工作及风险事
务初审工作。
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为风险事务的领导及审批机构,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①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②审议风险管理策
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③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
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
报告;④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⑤审查讨论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并提出风险监管意见。⑥办理公司决策机构授权
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风险监管会议由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执行主任负责召集并主
持,执行主任无法召集或主持的,由执行主任指定人员召集或主持。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的,始得召开风险监管会议。一般事项经参加
会议成员三分之二有效表决即可通过;重大事项经参加会议成员全体
表决同意始得通过,但主任或执行主任否决的应另行召开风险监管会
议。如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会议以主任的意见为最终决定。
企业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作为现代企业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
负责公司风险事务审查、合同审查、制度与函件管控、内部人员违法
违规事件调查、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离职人员处理与分析、承
办部分诉讼与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可根据自身法律事
务的处理需要,配备相应岗位及人员。一般来说,中型与中型偏小企
业可设法务经理一名负责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人员的管理及较大法律
事务处理、合同审查员一名负责合同的审查草拟、设法制专员一名负
责制度、函件、风险事务管控及劳动争议处理、诉讼专员一名负责公
司诉讼与执行事务处理、内审专员一名负责公司违法违规事件的查
处。大型与中型偏大型企业,在上述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人员编制
数量,并分别设立综合科负责合同、制度、函件、风险事务审查、离
职人员协助处理与分析、内部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设诉讼科负责
诉讼与执行事务(如果诉讼事务繁杂,可分设执行科与诉讼科)。
此外,鉴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及其法律事务承办机构的有
限性、局限性、偏私性决定了其必需借助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法律
专业性服务来帮助企业避免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隐瞒
潜在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并提升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为保障与规范外聘
法律顾问有效适当处理交办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公司的顾问资源并发
挥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应制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对法律顾问
的任职条件、聘用与解聘、具体职责、监督与制约做出明确规定。通
常来说,企业应与通过审查合格的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
同》,合同对法律顾问具体处理事务及应承担的义务加以明确。根据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总体安排,与外聘法律顾问就委托事务另行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对委托代理的取酬、监督及考核做出具体安排。公司
每年根据法律顾问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述职,对所有外聘法律顾问进行
总评,并根据总评议决定是否续聘法律顾问还是另聘法律顾问做出安
排,并结合法律顾问的日常表现及总评结果,决定公司法律事务分配
法律顾问的方案。
第二节现代化企业治理制度的构建
一、企业治理结构概论
企业治理,“狭义地讲是指有关企业决策机关的功能、结构、股东的
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公司运营管理的根本,随
着现代企业企业的组织形式的日益复杂化,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
公司管理者、学术界及政府机关的重视。对企业来说,是否具有完善
的公司治理,决定了它的生死存亡。因为股份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
的基本形式,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及企业战
略决策的及时正确性。一个企业治理健全的企业可以比较容易地以较
低成本筹集到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有利于企业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
迅速有效地做出决策,因此,企业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司
治理的较量。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所有制、融资结构、产权制度、董事会
制度、激励机制等等。尽管对企业治理模式多有法律法规规定,无非
是有限责任制、股份制、合伙制等,但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构建
具有活动的公司治理制度仍将是每一个现代企业必须面对的命题。我
国企业治理制度的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深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瓶颈。当前股份制已成为我国新建企业的主要形
式。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却仍处雏型,真正有效的公司治理
仍是“形似而神不似”。(1)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建立历史过短,我
国传统文化崇尚和信任拥有庞大权力的机构,缺乏分权和权力制衡的
意识、习惯及制衡制度。尽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开始建立,但政府
的权力过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控制无所不包,无所不及。(2)就
我国经济与社会制度现状来说,国有经济一直是国民经济的支柱,非
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也只是近年来才得到发展。我国
的《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及上市
持全力扶持的态度,而对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进行种种限制;(3)股
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的“一股独大”,导致企业决策缺乏民主性或
者形成内部人控制,容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企业决策的科学
性;(5)缺乏成熟的受托责任和社会文化。由于缺乏支持性制度资
源和社会文化,企业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机制不健全,存在道
德风险。
企业治理的完善,根本上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是市场理性
选择的结果。只有有利于企业各方利益的治理模式才能在市场中保存
下来,相反就会被淘汰。一般而言,对于中小企业,以产权激励为主
的内部治理是比较成功的,而对于大型企业,竞争的外部市场体系对
公司经营者行为的制约和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比公司内
部治理的作用还重要。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关联交
易、任人唯亲、大股东的交叉任职、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等情况
的发生。
企业治理结构关健就是处理股东与股东、股东与企业管理者两种关
系,也就是如何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与治理人结构的问题。理论上,
公司治理问题源于投资者相互间的制衡及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一个公司的治理的完善,既有赖于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的战略选择,
也有赖于外部市场规则的构建。本章重从公司制度构建的角度去讨论
公司治理结构,其如完善的法律基础、市场的透明度和开放度、对小
股东的保护等等则不重点论述。
二、公司治理基本类型
纵观目前公司治理善,基于其资本市场结构性的差异以及由此产
生的不同股权结构,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
“市场导向型模式”和“银行主导型模式”,两者在治理方式上各不
相同。市场导向型模式以证券市场为中心,以股权高度分散化为特征,
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银行主导型模式股权却高度集中,公司往往
受大股东控制,同时在公司内部治理中,银行发挥着主导作用。随着
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交融,两种模式正显示一种明显的趋同倾向。无论
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公司股权的分散程度都不象
人们想象的那样高,家族控制仍然是公司控制权分配的主导形式,但
加强对中小股东保护及引进职业经理进行管理,不仅为各国法律所规
范,也为每一位具有战略的企业管理者的自主行为。
我国经济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着世界各国的企业治理
结构的不断改革,我国的现代企业也在进行了治理结构的改革的实
践。大体上说,可将我将股权结构其简单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
度集中型,即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二是股
权高度分散型,即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
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相对集中型,即公司拥
有一个相对控股股东,但同时还拥有其它大股东(由各大法人股均衡
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
三、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的构建
从企业治理理论的发展和逻辑看,股权结构是企业治理的基础,企业
治理又决定着长远发展活力,因此,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设置,有利
于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能够为公司未来发展壮大续存空间,能够
为公司带来结构效益。股权结构设计既包括股东的人数、类型、所持
股份数额等多个方面加以制度规定,也包括股权变动、约束制度的设
计。当然,在公司实务中并不存在一个最好的公司股权结构,不是所
有的股权结构在任何类型的公司都具有同等的效力,构造股权结构的
最好方法取决于行业的特点。例如,对高科技行业,由于人力资本的
重要性和不可分离性,实行股权的高度集中,反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
治理绩效
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因为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和小股
东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动机及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层的行
为,有助于增强并购市场运行的有效性。股权的相对集中也有助于公
司决策的形成和执行。当然,在没有监督约束的情况下,股权集中或
“一股独大”也有弊端,公司的控制权是掌握在拥有最多股份的大股
东手中,大股东凭借所拥有的绝对或相对控制权,可以通过牺牲或剥
削小股东获取自身利益,这会引发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
就企业改制而言,持股的一般原则是管理层持大股、中层持中股,职
工自愿入股。持大股也就是要相对控股,从资本运作的角度讲,自身
投入的资本多少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投入的资本能够控制多大的资
本。达到相对控股需要持有多少的股份这取决于股东数量,如果股东
数量多,那么达到相对控股公司的目的所需投入的资本就少,两者成
反比例。
比较而言,股权结构作为公司在产品市场竞争、资本市场评价和
控制权市场环境下,为保持和增强竞争优势,实现持续经营而进行的
一种市场化选择和商业运作手段,它是影响公司治理效率一个重要的
因素。同时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也存在一种代理关系。因此,公司
治理要解决的不仅是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
如何防止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作为公司的决策者,不能仅
局限于自身的个人权益,更要着眼于企业长远与全局利益,制定保护
各方利益及保持企业的长远活力的制度。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
股东并且有其它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和
监督机制的发挥,因而能导致公司治理绩效的最大化。现代公司治理
的核心就是民主决策和监督,这些都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游戏规
则。
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一定能有较好的治理效率,低的公司治理效率,
背后也不一定表明其股权结构不合理。但是,理论毕竟是理论,现实
的情况远远超出理论的假设,实践中可能并不存在最优或合理的股权
比例结构,因为公司治理好坏的评估并没有一个客观的体系。国外由
于存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的治理绩效可以通过很多指标来衡量。
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形成过程和约束条件独特,公司治理问题与
成熟资本市场和新兴市场均有显著差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绩
效及价值的关系需要更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小样本和个案事件研究,
才能获得正确的结论。
.一般来说,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属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的,对经理进
行监督便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十分容易导致内部管理人员控制
情形的出现。因为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
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联合,表决权作用不大,加上股东
本身对控制和流通之间存在选择问题,因此其缺乏推翻公司管理者
的动机和激励,进而导致公司治理系统失效;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若属
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就会存在一个绝对控股股东,其理论上会有足
够的动力去监督公司管理层,但问题是,由于大股东与经理层之间客
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经理层一般又是大股东的代理人,深得
大股东的信任,其它股东要罢免的难度很大。即便公司管理层的确存
在问题,大股东要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可能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花费较高的成本。因此,股权高度集中使得代理权结构具有高度的稳
定性。属于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现代企业,可以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
利益牵制,达到相互监督、从而保护所有股东权益,这就是所谓的股
权制衡。
一个现代企业想保持长远的生命力,就必须制定制度保持股东人数及
股东持股比例的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建立健全公司股权退出及引入
机制,防止大股东的专断独大或股权过于分散影响决策效率等问题的
出现合理配置股权分布结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与市场环境,以制度
的形式来确定内部人员持股条件、持股比例,来确定违规离职人员的
退股的条件及回购程序。结合我国市场环境与企业管理现况来说,关
健完成国有股或大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
监督机制。
股东监督制度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的决
策,保持对公司管理行为的控制权和监督权,是股东维护其利益的重
要途径。各国法律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基本上都包括选
举权、批准权、诉讼权、知情权和监察权等。为落实股东权利,首要
的是明晰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范围。构建合适的程序规定,以明确股
东参与监督的权利和途径,是真正发挥股东会作用的基本要求。这些
程序性规定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股东提案制度、股东质询
权制度、股东制止权制度。尽管如此,股东会能否发挥应有的制衡
和监督作用,关键取决于股东是否有足够的监督动力。要提高股东监
督的积极性,必须在程序上运用技术手段,降低股东参加股东会、行
使表决权的成本。除了代理出席制度以外,股东还可以通过网络、可
视电话、电子投票等多种方式来参与股东会,以电子方式进行表决,
提高投票率,但这些方式,首先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可。我们看
到,中国证监会已就重大事项的表决开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
建立健全董事会监督制度也是制衡重要的途径,而其在一定程度
上受到股权结构的影响。要有效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防止董事会
为大股东操纵,首先必须要求保证董事的独立性,这是发挥其监督功
能的基本前提。按照代理成本理论,公司董事越独立于公司经理,越
能对公司经理实施有效监督,越能有效地防止公司经理的机会主义行
为、缓解代理成本问题,越能保障股东利益。因此董事会成员与经理
层成员不能交叉任职,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应予以分离。但在我国
的实践中,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
理,导致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打破了两者之间
的监控平衡,也使得董事会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其次,公司董事会
必须有小股东的利益代表者-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中小股东的代
言人,一些重大的公司决策必须征得其批准。同时,世界各国还多在
董事选举方面实行累计投票制度,以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
东表决权的含金量,一定程序上,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
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另外,还应明确规范董事的责任和履
职要求。由于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其首先必须是代表选举人的
利益,因此,明确以法律形式规范董事的责任,才能保证其正确地履
职。
在本质上,公司的内部治理基本上是以产权为主线的内在制度
安排,而外部治理则是以竞争为主线的外在制度安排,两者是相互依
赖、相辅相成的。市场竞争是外部治理的核心和基础。外部治理机制
主要包括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和破产兼并市场。经理市场主要是通过
对经营者当前或以往绩效进行完全事后清偿形式的工资调整过程来
解决两权分离情况下的经营者监督和约束问题,一个有效率的经理市
场必须形成一套公平竞争的、充分信息的和以信誉为保证的运作机
制。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则是通过大量所有者控制的企业进入市场,
影响市场价格,从而促使经营者增加努力投入,降低成本来发挥其制
约作用。因此产品市场约束的有效程度取决于市场竞争的状态,在市
场上参与企业越多,竞争越激烈,对经营者行为的约束力也就越强。
同样,公司控制权争夺则被视为另一种制约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
股权结构是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影响因素,不能自由流动和交易
的股权,会阻止外部治理功能的发挥。而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
了其流动的频率和可能性。如果一个公司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该控
股股东的态度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市场的反应,其治理就必然以内部股
东治理为主。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由于股权高度集中而且固化,公
司经理层大多是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部门按照行政条件和
程序选任,而非由董事会从市场上直接聘任。由于管理者的仕途前程、
晋升荣辱都掌握在大股东(政府)手中,管理者更多的心思是如何讨
好上级领导,而不用担心因经营业绩不佳而被撤换,因此经理市场和
产品市场无法形成约束。在破产兼并市场方面,由于国有股“一股独
大”而且不能流通,可流通股比重过小且又分散,即使公司经营情况
不佳,只要大股东没有意见,小股东试图在证券市场通过用脚投票来
达到对经营者制约作用也难以奏效。因此,缺乏流动性和竞争性的股
权结构,使得外部机制功能无从发挥。要达到有效的股权制衡,存在
多个代表不同利益的主体是关键。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实施有制度性的员工持股计划
(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简称ESOP),是一种使员工投
资于雇主企业,成为本企业的股票拥有者的员工受益机制。员工持股
制度在我国产生发展的历程虽不长,但作为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和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目前在实际中,各地、各部门又从
未停止过员工持股的施行,并根据需要分别出台了互相之间存在冲突
和矛盾的规定。员工持股主体模式是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首要及核心
问题,主体模式的确认对于制度的施行至关重要。我国员工持股主体
曾先后出现过三种主要模式:职工持股会、持股公司、信托机构。
所谓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组织设立,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职工
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以职工持股会作为员工持股主体。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引入员工持股制度初期,就采用职工持股会
作为持股主体。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按照发起设立进行,且
在实际操作中将发起人的人数控制在五十人以下。对于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来说,成百上千的公司职工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公司的发起
人,就会遇到法律障碍。因此,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组成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向公司投资,就能够有效解决职工持股会成为公
司股东的资格问题,也解决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向公司投资受股东人数
限制的问题。在以职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模式的实践中,又产生两
种形式:一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另一是依托
工会,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企业工会组织设立的职工持
股会,是指隶属于本企业工会,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代表持股职
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并以本企业工会社团法人
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此种做法也被称为工会持股。
持股公司是指企业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管理员工股权的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工持股会无法作为持股主体的情况下,持
股公司成为企业目前所选择的主要主体模式。这种模式能够解决职工
持股会或工会的直接持股问题,实现员工的间接持股。但由于持股公
司的主要资产是所持有的股权,其对外投资肯定要超过其净资产的
50%,违反《公司法》第12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
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为规避上述法律规
定,企业在实践中多选择设立有限投资公司或股份投资公司作为持股
主体。然而持股公司本身只是持股而非经营,是公司就得经营,不经
营就不能作为公司。持股公司在存续期间如不营业,就很可能被吊销
执照。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
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
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01年10月1日《信托
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信托活动的规范发展走
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信托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契机,同时员工持股主体
也有了新的模式选择。在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下,员工持股
较为现实与规范的主体模式选择是信托形式。目前,有相当部分学者
及实务界人士支持实施该模式。在职工持股会不能取得社团法人资
格、工会不合适作为持股法人、持股公司尚存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以
信托机构作为员工持股主体,将员工股权交信托机构管理、处分和收
益分配,由信托机构以法人名义参股企业是合适的选择。此外,我国
持股主体信托模式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法律问题。一方面,在实
践中,是选择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基金会还是其他信托机构作为持股
主体,尚未形成定式。另一方面,主管机关的态度也不明朗。
第三节现代化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构建
一、现代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概论
企业合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具有平等主体地位的其他企业
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连接各经济主体、处理经济关系的重要法
律依据和经济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此,合同管理制度
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适用范围最广、最频繁的法
律制度。
企业合同的顺利签订与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
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企业是合同管理既是一种为了取得经
营效益的经济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内容完善、履行
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运用法律手续维护合同权益,防止财产流
失,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与保证。合同管理在
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现代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不熟悉合同法的
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主要表现在:
企业的公章、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管理混乱,对业务人
员的授权不明,盲目轻信“口头承诺”的君子协议,合同签订行为不
规范,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对违约行为采取的措
施既不及时也不适当,给企业带来了非常不必要的损失。
二、企业合同风险防范制度体系的构建
企业合同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法律事务的基本组成部分,如何构建完善
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对每一个企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合同动态管理角度来讲,企业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草拟、审查、签订、
履行、合同违约责任追究、合同检查等方面;从合同静态管理角度来
讲,企业合同管理包括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合同文本管理、合同档
案管理。由于合同管理涉及内容众多,涉及合同草拟与审查制度、合
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履行管理制度、标准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合
同违约审查追究制度。本章只对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做一下简要的介
绍。
一般来说,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同工作管理制度作为本企业合
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合同管理基本制度可对企业合同基本事务处理做
出一般性规定,从合同事务处理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合同事务
处理体制、合同审查与批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检查与考核
做出规定,重在对上述事务提供框架性依据。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合
同事务以企业法律承办部门为主导,由各业务部门或财务部等协助处
理。合同事务较多的公司集团,一般在法律事务承办部门设立专职合
同审查员,负责合同审查、交办合同草拟、合同检查、合同培训并参
与合同谈判;在所属子公司或分公司设立合同专员负责合同签订、签
约文本的前期管理等,同时所属部门或公司负责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
进行合同谈判、草拟与履行。
现代企业的合同文本,一般分为企业通用文本与合同临时用文本。现
代企业在合同基本管理制度的指导下,可以企业合同文本为核心,构
建自已的合同文本的草拟、审查、批准、签订、履行、归档及检查制
度。对企业因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而经常使用的文本,可由合同审查员
制定统一文本报规定审批人批准后要求各当事部门统一适用,并确保
常用合同文本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统一归
档,防止新旧的同时并用情况的发生。除了标准文本外,合同文本原
则上由各业务部门草拟,特殊情况下经当事部门提交由合同审查员进
行草拟,但所有的非标准文本都应提交法律事务承办部审查,未经审
查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为了确保公司合同的正确审查、依规定报批、严格履行并及时归档,
就必须建立合同检查并监督考核制度,对公司合同事务处理情况进行
有效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合同检查一般制定检查计划,对合同的定
期或不定期进行统一安排,并计划的要求成立检查小组,必要时由企
业法律顾问、其他专业人员与合同事务具体承办人共同组成。在进行
合同检查时,应着重于合同条款的是否完整,合同签订是否适用统一
文本,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举张权利并履行义务,合同管理是否严
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根据合同检查出现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情
况,修订合同文本,并进行合同的培训与宣传。
第四节现代企业风险防控制度的构建
一、现代企业风险防控概述
一般来说,随着现代企业经营业务的扩张及组织机构的日益复杂,只
对已发生的事务风险进行事后补救,不仅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相关事务
风险的再次发生,也无法全面有效的防止企业因法律风险而造成的损
失。纵观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建立企业事
务风险事中控制、事前预防,成为每一个企业最大限度防范与化解企
业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成为每一个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
控制度的标志。本章所称的企业风险防控,即重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进
行事中控制、事前预防。所谓风险防控管理即为防范与化解公司在处
理过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或人员对各种事务风
险进行识别、收集、报告并对存在法律风险的职能部门或集团所属经
营公司进行提示、预警,并对于法律事务承办机构的内外事务依职权
或申请进行风险评议的企业风险防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风险提
示、预警、报告及评议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企业事务风险的认识、评估、管理能力,防范与化解
在公司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效构建企业风险的
事中控制及事前预防,每一个现代企业就必须对法律风险环境进行系
统地评估,对各种法律风险制定预防性措施和突发事件管理预案,要
求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尽一切努力预防法律风险,减少法律风险,
预防诉讼,减少诉讼,以切实减少企业的损失。现代企业法律事务承
办机构或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全部或者某一领域的业务进
行审查,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预测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排除风险
的方案。严格地讲,它强调的是通过对企业的全部或某一领域的业务
进行审查,而非仅对某一单一事项诸如一份合同的审查。当然,它也
不排斥仅就单一事项的审查。法律风险防控即着重于对风险事项的事
前审查、提前预防,也着重于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的事后判断,其
着眼于指出潜在的法律风险,提供排除风险的方案。
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报告及评议的对象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涉
及到的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所有方面。当然,根据企业的规模、历史、
经营内容的不同,审查的内容也会有差异,也可以仅就某一单一领域
的事项进行审查。一般来讲,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资
格状况、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的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财产
状况、知识产权状况、纳税情况、合同、对外担保状况、债权状况、
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状况、有无行政违法行为等。
企业法律事务承机构及人员通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发生的事务
进行风险点收集、评估,在基础上对于可能存在的事务风险进行提示、
预警、报告,进行保障公司事务处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
策的规定,符合公司风险监管制度及战略目标,并通过事务风险报告、
提示及预警实现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提前预防及有效应
对,从而保证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与维护公司的正常利益。为了确保
法律风险防控目标的实现,现代企业应指定部门并落实专人负责事务
风险报告、提示及预警管理工作,实现事务风险管控的常态化、规范
化、程序化,实现对公司事务风险披露的多层次管理,实现对一般事
务风险及时提示,对重大事务风险进行有效预警并督促整改,并对公
司年度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汇总并予以报告。
二、现代企业风险防控制度的构建
建立健全企业风险提示制度,所谓风险提示是指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
处理职能范围内诉讼事务、非诉法律事务及其他事务过程中对于发现
的一般性事务风险,依规定条件对当事单位或部门进行风险提示的制
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合同、制度、函件审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集
团职能部门或所属经营公司的事务处理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
可能存在一般性法律风险隐患,但无需进行风险预警的,可以向当事
单位发出风险提示。一般来说,法律事务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在处理职
责事务的过程中若发现一般性事务风险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
般性事务风险之日在合同期限内,出具风险提示通知书报法律事务承
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单位。当事单位接到风险提示通知
书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认为确实存在提示风险的,应
当指定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包括内部风险预警与外部风险预警。所谓内
部风险预警即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依规定条件与程序向事务处理责任
人发出预警从而督促其改善工作的制度;所谓外部风险预警即法律事
务承办机构对于在处理职能范围事务过程发现集团其他职能部门或
所属经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事务风险的,依规定条件或
程序向当事单位发出预警并督促其整改的制度。部门内事务处理责任
人超过规定、指定或合理时限未完成交办或职责任务的,或者责任事
务处理严重违反公司程序或实体性规定的,所属领导或指定人员依职
权或经批准也可向其进行预警,并要求在指定期限整改或完成;未完
成的,给予二次预警;经二次预警的责任人,给予扣分处罚并由所属
领导决定是否更换承办人。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合同、制度、函件审
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集团职能部门或所属经营公司的事务处理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风险监管制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需要纠正的,
可向当事单位发出风险预警通知书。一般来说,法律事务承办部门承
办人员在处理职责事务的过程中若发现重大事务风险的,法律事务承
办机构相关事务经办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务风险之日的合同
期限内,出具风险提示通知书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报规章规定负责人审查后送达当事单位。当事单位接到风险预警通知
书后,应当按照风险预警通知书及企业规定负责人指示内容进行整
改。整改完毕后,应出具整改报告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审核后报企业
规定负责人最终批准。
建立健全年度风险报告制度。所谓年度风险报告是指通过全面调
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
律风险防范重点并提出防范预案的制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应广泛收
集国内外企业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
案例,并重点收集员工道德操作遵从性、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重
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本企业的信息。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
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并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收集风险点及
相应的风险评估,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草拟年度风险报告并提
交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讨论。年度风险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护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控体系、公司
风险预警、公司风险救济机制等内容。经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讨论通过的年度风险报告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审查后于每年年底提
交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批,经审批的风险年度报告,法律事务承办机构
应单独或联合当事单位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的
风险防控预案,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监督落实的职责。
建立健全事务风险评议职能评议制度,所谓事务风险职能评议是指法
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处理职能范围内诉讼事务、非诉讼事务及其他事务
过程中,经经办人组织或提出申请或由部门负责人交办或组织,对待
处理事务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的制度。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在处
理一般诉讼事务的过程中,依规定或者经办人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议
的,可组织所属科室内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评议。风险评议纪要作为经
办人办理诉讼案件参考,评议参加人对所发表的评议意见不承担事务
处理责任。其他事务经办人在处理承办事务的过程中,依规定或认为
需要时可组织风险评议,可参照上述论述执行。针对法律事务承办机
构职责范围内的疑难事务,经承办人提出申请或者法律事务承办机构
要求可组织部门评议会议对所涉事务进行分析与评估,经部门负责人
审批的部门评议会纪要,承办人应当予以执行。对于部门外的事务处
理,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风险的,
参照风险提示或预警管理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事务风险提请评议制度,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在处理事务过
程中认为存在一定法律风险需提交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进行风险评议
和分析的,或企业规定负责人在处理或审批公司事务认为需要由法律
事务承办机构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可提出风险评议要求。当事部
门或经营公司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事务风险评议申请表报单位负责人
批准后提交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并同时提交相关背景材料。法律事务
承办机构于接到风险评议申请当日应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风
险评议申请。必要背景材料欠缺并直接影响风险评议工作的,予以退
回补充材料。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的,一般性事务风险评
议且材料齐全的应于合理期限内评议完毕,一般性事务风险评议但需
进一步调查或补充材料的应于合理期限内评议完毕,重大事务或涉及
面较广的事务或依规定属于较大或重大风险级别类事务应提交风险
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或风险监管员在合理期限内评议完毕。事务风
险评议人认为材料不足或需进一步了解待评事务具体情况的,可向提
交单位或当事单位进行问询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料,被询问或被要求
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企业规定负责人交办事务的风险评议,法律事务
承办机构应当受理;风险评议意见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
核后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批准。依规定属于较大风险事务的,评议
经办人在草拟完审查意见书后需报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
查后,始得移送申请部门。属于重大以上风险事务的,评议经办人报
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应提交企业规定负责人核准。
风险评议意见供当事单位参考,但未予以采纳的由当事单位负责人承
担事务风险责任;企业规定负责人审批的评议意见书应当作为当事
单位处理所涉事务的行动方案。
建立健全风险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公司对企业事务风险的认识、
评估、管理能力,防范与化解在公司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
律风险。风险咨询管理即为实现公司对事务风险咨询的制度化、常态
化,经企业规定负责人批准或依规定或由当事单位提出申请经法律事
务承办机构审查同意,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指定专人、风险监管员或
组织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日常事务(但不包括正在处理的具
体事务)进行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的制度。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在日
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需提交法律事务承办
机构进行风险分析的,或企业规定负责人在处理日常事务过程中认为
需要由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可提出风险咨询要
求。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事务风险咨询申请表报
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提交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并同时提交相关背景材
料;一般性法律咨询,可直接向法律事务承办机构提出口头咨询请求。
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于接到风险咨询申请当日应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
否受理风险咨询申请。必要背景材料欠缺并直接影响风险咨询工作
的,予以退回补充材料。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的,一般性
事务风险咨询且材料齐全的应于合理期限内完成咨询事务处理,一般
性事务风险评议但需进一步调查或补充材料的应于合理期限内完成
咨询事务处理,重大事务或涉及面较广的事务或依规定属于较大或重
大风险级别类事务应提交风险监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或风险监管员
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咨询事务。申请部门进行口头咨询的,法律事务承
办机构一般性可当场给予解答,但认为必要时可在合理期限内给予解
答。事务风险咨询经办人认为材料不足或需进一步了解待询事务具体
情况的,可向提交单位或当事单位进行问询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料,
被询问或被要求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企业规定负责人交办事务的风
险咨询的程序可参照上述论述操作。当事部门或经营公司提请的风险
咨询事项属较大风险事项的,咨询经办人出具的咨询意见应由法律事
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始得报送提交单位,风险咨询事项属重
大风险事项的,咨询经办人出具的咨询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
送总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批准;企业规定负责人交办事务的风险咨询,
咨询经办人出具的咨询意见经法律事务承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报企业规定负责人最终批准。
第五节现代人力资源风险防控制度的构建
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企业经营方面相
较,虽都属于企业私行政的范畴,但由于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无论是人员的招聘与培训,还是薪酬、离职人员处理,都受到法律法
规的调整与约束。可以说,离开了劳动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管理根本
就无法实施,一个不懂法律人力管理者也根本无法成为一个合格的管
理者。尽管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并不意味着企
业无法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企业原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模式将面临巨大
挑战,建立健全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风险防控制度尤显得重
要。
劳动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建立健全
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风险防控制度,则是重要原因。如何利用广告号
员工登记进行合法招聘,如何办理用工手续、管理劳动合同,如何利
用担保规避履约风险,如何规定试用期,如何进行合同工资发放,如
何有效处理违约离职人员,如何追究违法违规员工法律责任,都必须
借助制度加以规范与引导。本节着重于法律事务人员处理人力资源管
理事务时的风险防控,对于专属人力资源管理其他制度构建不做详
述。
二、人力资源风险防控制度的构建分述
构建违规违法人员处理与分析制度,强化公司各部门在移送仲裁人员
名单及材料方面的协调,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保障公司能够以仲裁
等形式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并加强对离职人员的监控。违规违法人
员处理与分析,主要包括发函、出通报、申报仲裁与仲裁或等方面。
所谓发函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违规不到岗上班的人
员以邮寄等形式发出告知函要求上述人员到公司接受处理或补办请
假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的制度。发函作为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催促违
规员工回司办理离职与交接手续的重要形式,涉及企业的保安、人力
资源等管理部门。保安部门应将所有不到岗上班达达到规定天以上的
人员汇总制表,于规定日期上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人力资源管理
部门经办人员签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于保安部门报送异动人员名
单应进行初步审查,分析是属于未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情况还是未提
出离职手续但未经批准未满三十天就拒不到岗上班或是属于未办理
任何手续就擅自不到岗上班或其他情形。经办人员根据情况可通过电
话、公司通信系统或其他形式向当事部门或公司相关询问并要求报送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21:34: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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