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市纪委监委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委公职律师管理,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
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发〔201X〕27号)等有
关规定,参照《省纪委江苏省监察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纪检监察工
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在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及派驻机构从事法律
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并经审核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在职公务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及派驻机构在职公务员;
(三)监督执纪问责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
职”以上;
(五)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在本职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为本部门工作特别是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
法律意见、建议;
(二)为委局机关重大改革、重要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意见、法律建议;
(三)为委局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四)为委局机关依法解决有关社会公众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有关疑难信
访、执纪审查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五)根据单位指定参与行政复议应诉事项;
(六)参与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
(七)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五条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三)参加公职律师办公室、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
交流等活动;
(四)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活动中保守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
(二)接受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执业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接受律
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接受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自觉参加各项教育培训;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机构兼
职;
(五)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除市纪委、市监察局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公职律师办公室
第七条公职律师办公室是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机构,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
管理,协助市纪委组织部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建立健全
工作机制,实施执业监管。
市纪委、市监察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法规研究室。
第八条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处理以下事务:
(一)起草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等;
(二)协调、指导、督促公职律师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21:21: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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