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
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
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
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
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
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
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
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
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
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
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
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
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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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
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
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
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
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
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
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
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
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
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
般顺序为:
(一)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笔录;
7、取保候审申请书;
8、申诉、控告书;
9、办案小结;
10、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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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移送起诉意见书;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9、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
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0、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辩护意见书;
13、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14、办案小结;
15、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三)审判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起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
事申诉状;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
8、律师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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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
证明对象等。)
10、辩护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
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
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辩护词或代理词;
17、裁定书、判决书;
18、办案小结;
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四)民事代理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
书;
7、阅卷笔录;
8、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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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
证明对象等。)
10、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
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或证据目录所示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管辖权异议申请
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
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担保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
书、回避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
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代理词;
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8、办案小结;
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五)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
律事务:①接受咨询;②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③参与重大商务
谈判;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⑤代办登记注册;⑥法
制宣传、教育、培训;⑦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函、记录和有关材料。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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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7、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8、调查材料;
9、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
务活动的记录等;
10、工作小结;
11、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六条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
列。
第十七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
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
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八条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
注明页次。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脚、
背面左上脚,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九条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
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
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条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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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
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
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包括钉书钉要全部剔除干净。
(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一条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
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归档
第二十二条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
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三条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
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
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
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
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
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
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
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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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
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
管。
第二十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
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
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八条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顺序、业务类别、
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
卷,可以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与借阅
第三十条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
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
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
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
材料。
第三十二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
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
手续。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
要,要求查阅、借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本所主任
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
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和查阅。
第三十五条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如发现卷宗被拆、
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并
及时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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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
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
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
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
提出并报本所主任决定。
第三十七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
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三十八条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另行确
定。
第三十九条本所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
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
管。
第七章档案的统计、保护及清理
第四十条档案的统计、移交、保护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
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
行。
第四十一条事务所设置变更时,应对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清理
办法如下:
(一)事务所撤销的,应交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
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事务所分立的,档案交由分立前的一个事务所管理。
(三)事务所合并的,事务所的档案交由合并后的事务所管理。
(四)事务所撤销、分立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视情
况移交给新的事务所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
事务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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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作好档案移
交工作,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
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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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2 20:54: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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