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8: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诸城在线)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6.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

7.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制度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2.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3.收案、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

4.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借阅制度

5.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6.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7.投诉查处制度

8.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3.办公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4.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5.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

四、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

1.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2.财务管理和分配办法

3.印章公函管理制度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

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

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二十日召开,特殊原

因可以提前或者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汇报各律师一月来的收案、结案情况

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

工作计划、安排。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

扼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主任请假。

六、参加会议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七、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

2、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安排。

3、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好

评的;

(3)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4)撰写业务论文有获奖的;

(5)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6)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4、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纪论处,应

予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

段,争揽业务的;

(4)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

力,对法律服务业进行垄断的;

(5)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

参加诉讼、仲裁的;

(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

事人的财物的;

(8)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

他有关人员馈送财务的;

(9)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0)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11)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5、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

为即时查处。

6、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

内向所务会议申诉,由所务会议进行复议,并在5日内给出答复。

7、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

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1、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

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2、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

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必须附卷。

3、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

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主任。所主任

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

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4、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5、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

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

销。

6、每年年终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

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

协会报告:

(1)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

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体诉讼;

(2)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3)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

影响的诉讼;

(4)可能引发体性上访的诉讼。

2、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1)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

者被告的案件;

(2)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

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

项的活动的;

(4)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

步提高律师的自身修养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

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律师事务所注重执业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

际承办律师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

2、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认真分析、审核。

3、承办律师对分析、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并报律师事务所主

任审批。

4、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作出最后决定,由承办律师

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

5、律师在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执行本制度。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由主任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

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

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主

任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

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主任,经主任审核无

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

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

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

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1、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1)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2)由于律师的过错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

失的;

(3)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4)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

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

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3、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

务所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1、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主持事务所全面工作,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3、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

量。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

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4、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

务研讨活动。

5、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避免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6、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

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制度

为贯彻落实律协的精神,促进青年律师队伍的建设,推动本所的

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1、本所为实习律师选任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作为实习期间的导师:

(1)五年以上律师工作经历;

(2)有丰富的独立办案能力和执业经验;

(3)有责任心,乐意帮带实习律师;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纪律处罚。

2、实习律师实习期满的审查和考核

(1)实习律师应当提供完整的工作记录和案卷材料,事务所依据本

制度审核实习律师的工作量是否完成。工作量的内容,包括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三个部分。

(2)事务所组织考核小组(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除外),对实习律师

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律师的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及谈判能力

等。

(3)事务所经过审核和考核,认为合格的,结束实习期;认为不合

格的,延长实习期或者终止合同关系。

3、民事诉讼案件实习

掌握一般知识:

(1)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以及民事诉讼风险告知;

(2)民事案件一、二审办理程序;

(3)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起草;

(4)法庭辩论的初步知识和技巧;

(5)会见客户的基本礼仪;

(6)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学习《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参与民事案件出庭

鉴于民事案件对实习律师跟随指导律师出庭没有禁止性规定,可以安

排实习律师出庭,以积累实战经验。

(1)参加一审庭审;

(2)参加二审庭审;

(3)出庭参与质证;

(4)出庭参与辩论;

(5)记录。

4、刑事诉讼案件实习

掌握一般知识:

(1)风险告知

指导律师应当告知实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尤其是刑法第三百

零六条对律师执业所造成的风险,并用实际案例进行风险教育。

(2)刑事律师特殊职业要求

刑辩律师和民事案件代理人的职业伦理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是刑辩律

师的独立性和特殊的保密义务,必须引起实习律师的高度重视。

(3)刑事律师的基础知识

1)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二审办理程序;

2)刑事案件文书的起草;

3)法庭辩论的初步知识和技巧;

4)会见委托人、被告人等的基本纪律和知识;

5)和检察官、刑事法官接触的注意事项;

6)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学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陪同出席庭审

由于刑事案件辩护人不能由实习律师担任,因此实习律师只能跟随指

导律师出席庭审,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担任记录员。

(1)出席一审庭审2次;

(2)出席二审庭审2次;

(3)出席刑事附带民事庭审1次;

(4)出席自诉案件庭审1次(如法庭允许)。

5、非诉讼案件实习

选定实习项目

指导律师可从下列法律服务项目中选3项作为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

(1)公司并购法律业务;

(2)证券上市法律业务;

(3)银行法律业务;

(4)房地产买卖法律业务;

(5)投资法律业务;

(6)外汇管理法律业务;

(7)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掌握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基本功

(1)商务谈判

参加谈判是非诉讼律师的主要工作之一,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律师

参加谈判和会见客户,以积累办案经验。

(2)案头工作:

1)起草合同文本3份;

2)审查、修改合同文本3份;

3)查询档案多次;

4)出具法律意见书2份;

5)其他非诉讼法律实务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律师执业纪律

(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

范要求,自觉接受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收取提供

法律服务的标准费用,不得随意收取其他费用。

(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按委托业务

范围,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执业律师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向其追

偿。

(5)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

文书类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以本所名义与委托人

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

委托。

(6)由本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向委托

人收取文印费,交所财务入账,开具税务发票。律师在委托合同

中与委托人约定的差旅费需开具税务发票的,律师需提交同等发

票金额的交通费用报销凭证。

(7)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如委托人当日

交纳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应在委托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注

明余下费用的最迟交纳期限。

(8)税务发票由承办律师交付委托人(承办律师不能亲自交付

时,应委托财务人员交付),并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律师应将送达回证保管归档。

(9)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如实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

办结时如实填写办理结果,并将档案移交审查归档。

律师的职业道德

(1)律师在与客户交谈、在法庭(或仲裁庭)上、在与本行业

其他专业人员一起履行职责时,应表现出正直的品德。要恪尽职

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

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诚实和直言相告,绝

不允许为了收案而夸大其辞,误导当事人。

(3)律师有责任对在业务往来中得到的有关客户商业和个人的

任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扩散,除非客户本人明确表示同意或事

务所为业务研讨需要而在事务所内进行传播,但不得对外扩散。

(4)律师在对外交往中,要树立事务所的集体荣誉感,不在外

贬低事务所或本所的其他律师。

(5)律师之间应以礼相待,相互信任。对本所以外的其他同行,

要尊重其人格,不得侮辱、讥讽他人或贬低他人,抬高自己。

(6)律师在公众场合露面或发表言论,要注意形象,应尽力维

护本行业的完美及事务所的声誉及形象。

(7)当外部利益与律师的职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不应让外部

利益去损害律师的正直、独立和权限,更不应为一时的利益,而

丧失原则,迁就于外部利益。

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通过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全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

能力。

1、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

(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法学界新的理论、观点;

(3)律师的基本技能、技巧;

(4)其他与律师执业有关的知识内容。

2、业务学习每月至少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具体时间、内容提前通知,

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3、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业务学习,本所实行学习与年终奖金

挂钩的制度,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次数扣减年终奖金。

4、本所应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5、参加培训所需学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凭结业证或合格证报销,

不合格的不予报销。

收案、结案及收费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

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

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

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2、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

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

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

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3、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

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

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

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4、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

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

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

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5、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

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

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

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6、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

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

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

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

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

所留存备档。

结案办法

1、经办律师对于已收案件应秉承勤勉、审慎的态度,认真、负

责地承办完成。

2、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自行委托或经执行

主任指定的本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

定。

3、所有案件承办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存档。

4、登记备案的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的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

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借阅制度

1、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2、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

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

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

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

定。

3、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

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

4、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

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黑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

整齐、清晰。

5、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

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6、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

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

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7、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

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

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

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

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9、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

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

编号)。

10、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或钢夹,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

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11、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

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

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12、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

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

移交手续。

13、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

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14、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

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

登记造册归档。

15、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

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

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16、律师查阅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查

阅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及时归还。查

阅非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的档案,需经所主任批准。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1、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

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2、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3、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4、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5、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

为;(2)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3)继承、

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4)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6、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7、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8、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

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

9、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10、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及发票开具:(1)涉及财产的见证,按

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2)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

取;(3)申请见证当事人为双方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开具发票。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为便于接受当事人监督,提高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竖立本所专业

品牌,制定本规定。

1、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审查标准,本所

律师执业时应主动经常地保持与当事人的顺畅沟通,及时如实通报案

情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2、承办律师应详细填写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的《律师服务质量反馈

意见表》,该表应在本所与当事人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同时交于

当事人。

3、为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律师工作进度,承办律师应建立详细的工

作记录,工作记录应定期交当事人审核,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工作记

录应附卷装订。以下情况应记入工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1)

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的重要事件;(2)当事人对律师工

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承办律师的答复;(3)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而

当事人未采纳;(4)与当事人的文件往来;(5)收取当事人的证据材

料原件;(6)其他应记录的重要事实。

4、除非法庭、仲裁庭证据交换、开庭,一般情况下本所律师不应收

取、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律师应尽量要求当事人自己保存证据原件,

律师留存复印件。

5、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的,承办律师应及时予以答复。

如认为当事人的要求不合理或不可能实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当事

人坚持要求的,经执行主任同意,承办律师可以提出终止代理关系。

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

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被投诉

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

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

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

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司法局:市律

协: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

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监督投诉热线:

湖州市司法局2076270南浔区司法局3023587

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

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

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

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

则。

2、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

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

导、监督。

3、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在规照要求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

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

定时间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按第六条律师执

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全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未执业的;

(3)上一年度因病全年未执业的;

(4)其他不予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形。

不评定考核等次,可以继续执业,但有本制度第8条第(1)项、

第(2)项、第(6)项和第(7)项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

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

大案件、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

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接受省、市律师协会业务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其他业

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5、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

个等次。

6、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的标准为:

(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

等义务;

(6)参加业务培训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

(7)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

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7、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

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

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4)因执业技能、服务质量导致律师事务所名誉或经济受损失,

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挽回损失的。

8、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标准为: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

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

考核的;

(4)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市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

(5)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6)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

9、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

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

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本所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考核内

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本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律师本人不签署意

见的,由本所作出书面说明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律师协会。

10、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

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1)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

案调查的;

(2)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3)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

的;

(4)其他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

核。

11、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

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含律师本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

或证明的复印件;

(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5)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的证明材料;

(6)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2、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安

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

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1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所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

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14、本制度经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15、本制度由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三、行政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为加强本所管理,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特

制定本规则。

1、遵守作息时间,严格请假制度。请假一天,扣除全年全勤奖

金500元,扣除当月奖金100元,每月迟到两次以上的扣除当月100元

奖金(病丧假除外)。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凡因开

庭、调查或赴顾问单位者,必须登记在册。如因私事请假,必须向领

导请假。

2、统一收案收费。需减、免收费的,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必须

填写减免收费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同意。

3、遵守结案结算制度。结案时,应当整理好卷宗文书,填写目

录,编好页码,由所主任签字同意。无法律文书的,要写出结案报告。

应当注意案件的保密,加强卷宗材料的保管,防止遗失。

4、接待当事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负责,文明用语,对

于其他律师的当事人,不要擅自对案件表态。

5、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

动。

6、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

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如确有需要,应办

理委托手续。

7、法律援助案件,应积极认真办理,不得推诿。

8、注意节约,打电话要简明扼要,不在电话中闲聊无关话题。

离所时应检查照明、空调是否关闭。各办公室的卫生应由专人定时打

扫。

9、严禁受当事人之托向有关司法人员送礼行贿或介绍贿赂。

10、律师应当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11、工作人员家属包括未成年儿童不得带入工作场所,由此引起

的一切后果由该工作人员自行承担,发现三次做劝退处理。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1、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

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

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2、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

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

3、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4、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2)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

(3)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6、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1

年,期满可以续聘。

7、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

(1)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2)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

害本所声誉的;

(3)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5)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6)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8、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

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9、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所务会讨

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

10、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

聘律师助理。

11、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12、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2)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3、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

与解聘相同。

14、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

可以续聘。

15、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2)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16、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1)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

果的;

(3)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4)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5)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17、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

与解聘相同。

18、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

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

(1)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2)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3)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4)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5)交回律师执业证。

19、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

办公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妥善使用和维护本所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搞好公用办公设

施及用品的使用和收费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1、本规定所指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指本所共有的各类办公自动化设

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电话机等),

各类电器(包括电冰箱、热水器、微波炉、空调、门禁器等),各类

照明设备、家俱及其他办公用品。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不包括律师

自己购置的个人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

2、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仅供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用于事务所事务、

律师事务及相关业务时使用。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原则上不得用于与

前述用途无关的个人私人事务。

3、公用办公设施应由行政人员统一管理和使用。

4、使用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应遵循正确使用、节省使用、注意维护

和不得故意损坏的原则。由于使用不当、疏忽大意或故意造成的公用

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损坏、过度消耗,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打印机供大家免费使用,但应注意节约用纸不得浪费。

6、草稿和打印校对稿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废纸和其他废纸。

7、在无废纸利用的情况下,事务所应洽购部分草稿纸供律师和工作

人员使用。

8、公用办公设施的维护应从服务质量和费用角度选择专业单位维

护。

9、公共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的添置和报废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

要提出申请,并依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10、第十二条事务所公用设施应建台帐登记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应

责任到人,责任人由行政部确定,责任人的职责是对公用设施的使用

和维护实行管理。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1、律师应当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有关主管部门及本所尚未公开

的文件、会议资料及其他秘密。律师应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

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2、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各种资料,如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

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的,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律师不得向

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

3、已归档的案件,本所律师借阅的,必须经承办律师或主任同意;

本所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借阅的,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

后,方可查阅。

4、本所内部资料、文件,不得随意摘抄、复印、外流或擅自出借。

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

1、所内建立信息及文书资料阅览登记制度,律师查阅文书资料应在

阅览室内,如需复印应出具借条并及时返还。

2、借阅人员应保持文书信息资料的完整、清洁,严禁乱涂乱画、折

叠、剪裁。管理员产如发现应予制止。

3、文书资料的管理应做到防火、防虫、防霉变。

4、由于管理的原因致使图书资料丢失,管理员应按价赔偿。

5、严禁在资料室进行娱乐活动。

四、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1、本所财务人员,是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受聘于本所从事财务

工作,由执行主任直接管理,包括出纳、会计人员。

2、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

律,谨慎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3、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

(1)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每日进行逐笔登记,

加强银行存款余额、收付业务的保密工作,直接对执行主任负责。(2)

妥善保管本所备用金,超出部分随时存入开户银行。(3)开具收据、

发票,复印发票并保管发票复印件,做好统计、结算工作。(4)建立

健全现金账目,逐笔登记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

相符。(5)妥善保管支票,依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有关

收入、费用往来等凭证交执行主任审阅。(6)及时支付审核通过的费

用报销单。(7)按时核发工资。(8)负责水电费、物管费、房租费、

复印机、网络维护、饮用水、植物租用等日常费用的结算事宜。

4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1)依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及时登记明

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2)依总分类账编制财务报表等财务文件。

(3)每月十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财务管理办法

1、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

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本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

账户。

2、本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

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3、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

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4、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本所设立的账

户,由本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

自开票。

5、本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网络费、水电费、通讯费等经常

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主任签字同意后支付。

6、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

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所有报销

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

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

度税务部门对律师本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7律师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

再由执行主任签署同意后领取。

8、本所职员、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欠费由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

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9、本所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

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

追偿。

10、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

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

报执行主任。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11、本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本所财务

人员有权拒绝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12、本所一律不提供贷款及借款担保,本所亦不会向任何企业及个人

借款、贷款。如发现借款及担保手续中有本所盖章的,该公章肯定系

伪造或盗用。

印章公函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

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

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公函由主任保管,使用须说明用途。

2、行政公章、公函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附注

时间以备查。

3、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

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

4、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

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

5、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

放,妥善保管。

6、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

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20:53: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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