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项目合同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租赁项目合同管理,防范经营活动中的法律
风险及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租赁项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租赁项目相
关的合同、契约、协议担保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金、权益购买等)、确认函、承诺书等具有合同性质
的其它文件及其补充、修订,以下统称为“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制作、审批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制作
第四条合同制作原则
(一)严格依据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要求起草合同文本。
(二)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寻求有利
于公司业务发展的最佳途径,保证业务合法合规发展。
(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兼顾满足客户需求,推动公司业务发
展。
第五条合同资料提交
租赁项目经最终审议通过后,风险管理部负责汇总并向法律合规
部提交该项目评审报告、调查报告、会议纪要和相关审查意见;租赁
业务部门负责向法律合规部提交租赁物清单、租金概算表及合规风险
部需要的其它资料。如租赁项目聘请外部律师制作合同的,由法律合
规部将上述必需资料的复印件转交外聘律师并与律师约定相关保密
责任,双方应建立纸质文件的交接清单。
第六条合同初稿制作
(一)对公司已形成格式文本的租赁项目,由租赁业务部门根据
格式合同填写要求制作合同初稿并提交法律合规部初审。法律合规部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会议纪要、格式文本填写要求,审核、修改合
同。
(二)对公司尚未形成格式合同文本的、涉及交易结构复杂的、
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合同采用非中文书写的、需要制作特
殊合同的租赁项目,由法律合规部协调外聘律师(如有,下同)负责
合同起草。
(三)在合同起草或审查过程中,租赁业务部门或法律合规部如
发现审批条件不明确或者个别审批条件无法落实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应采用书面方式向风险管理部反馈,待风险管理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
明确条件后,依据新的审批意见起草合同初稿。
第七条合同洽谈及修改
(一)合同初稿完成后,租赁业务部门应将合同初稿及租赁项目
放款所需资料清单一并提交客户并向客户征求对合同的修改意见。法
律合规部及外聘律师应配合租赁业务部门就合同向客户进行解释和
沟通,必要时法律合规部及外聘律师可应租赁业务部门要求参加重要
项目或关键合同的谈判。
(二)租赁业务部门应将合同洽谈过程中的修改意见以
或其他书面方式及时反馈法律合规部及外聘律师,法律合规部应以电
子邮件的形式确认修改意见是否予以采纳。
第八条合同定稿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由法律合规部确认定稿后,
租赁业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发起合同审查与签批流程。
如涉及外聘律师的,应先取得外聘律师对该项目操作方案及整套合同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将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报签
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合同审查与签批流程
第九条合同审查与签批的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原则。租赁业务部门应就报签合同的真实性及相
关项目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如具有不确定性的,
必须注明疑点及资料来源。法律合规部基于租赁业务部门提交的合同
文件及基础资料进行审查。
(二)分级审批原则。各审批层级在本层级的审批权限内予以审
批。
(三)未审不签原则。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的合同不得对外
签署。
第十条合同的签批流程
(一)合同签批发起:合同定稿后,经租赁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由租赁业务部门经办人发起《租赁业务合同签署审批单》申请签署合
同,并将报请签署的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外聘律师法律意见书(如
有)及其他审查所必需的资料作为附件提交法律合规部。同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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