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07:40: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汽车保险理赔流程)

民事法律意见书

[篇一: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致: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6、《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

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

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三、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1/17

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终检验或鉴定的相关文书;

9、凡是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然,所有证据材料均必须有原件。

四、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与第二条中所确认

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

行对学生的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引起学生死亡结果所导致的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按照我国《民事通则》第98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我国《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

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与其他职工的合法权

益……〞、再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9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3、本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本案的地域管辖

〔2〕、本案的级别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不属

于法定的重大案件,一

2/17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1、关于本案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意见:

〔1〕丧葬费数额为20XX度温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那么

在本案中,您请求丧葬费的标准应当以温州市20XX度职工的月平均

工资的6倍来计算确定。

〔2〕死亡赔偿费数额为20XX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年标准计算。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

〔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用,以你们作为亲属实际支出的发票和凭证为准。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5条之规定:所

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

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与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

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而您所在的温州市是属于国务院特别规定

的计划单列市,因此上述数据应当以温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XX度数

据作为计算基准。

2、关于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

〔一〕精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

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

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侵犯权利人的生命、健

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权

利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

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抑郁等不良心态。

3/17

〔二〕确定本案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1〕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

目的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的原则,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因此法庭要确定精神损害赔

偿的标准,就必须在以这三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进

行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先要与赔偿

[篇二:民事非诉讼法律意见书]

民事非诉讼法律意见书

格式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与可行性分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

3.尾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名称与提出意见的时间。

范本

委托单位名称:

兹受贵公司/单位委托,现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仅基于贵公司/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

4/17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以与贵公司/单位工作人员______XX以口头陈述方式介绍的如下事

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时,本部门查阅

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委托人名称向本部门承诺:

1、向本部门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之

书面材料;

2、保证所提供文件内容是完整的、真实的;

3、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4、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

与原件一致;

5、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

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7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上述,本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单位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形式审

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

二、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意见

三、____________________结论与建议

四、声明

1、法律事务部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且仅就前述

____________事宜涉与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就有关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2、法律事务部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取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和转

让标的企业本次国有股权转让所涉与的有关方面出具的意见、报告、

说明、承诺书和其他文件;

3、法律事务部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法律事务部印章后方为有效。法律事务部同

意委托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_______用途,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使用,不

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6/17

附件: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

年月日

[篇三:法律意见书范文]

篇一:优秀法律意见书范本

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07)京都法意字第0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受贵司的委托,邀请在京的著名公司法、民

商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监督法等专家,就贵司收购b公司南美铁

矿〔下称“南铁项目〞〕过程中涉与的合同、国有资产股权转让

等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和论证。本所在专家论证意见的基

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对南铁项目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

对个别事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

口头陈述为参考。

——本所与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均予以重点关注;但如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述因

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则本意见书内

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7/17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

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

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案件材料、案情陈述

和法律的理解作出,不能替代任何司法判决或证据依据使用。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在未来继续展开南铁项目参考之用,非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另外,除非文义旁有所指,本报告中使用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是指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a公司:是指a公司XX,即贵公司

——b公司:b公司集团总公司

——c公司:国际投资XX

一、贵司提供之案情简介

2001年初,在XX注册的a公司获悉b公司准备出让其南美铁矿部

分股权。2002年初,a公司开始向南铁了解有关股权出让事宜。

2003年3月,a公司向南铁发送了有关收购意向说明,双方正式启

动收购谈判。

截至2004年3月,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与

有关专业人员对南铁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投入了巨大

的人力物力,并与b公司专门工作小组与b公司高层举行了数次正

式会谈。a公司的诚意获得了b公司的认可,b公司曾两次承认a公

司在b公司南美股权转让谈判中的附期限优先权。历经多次妥协和

重大让步,最终,a公司接受了b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并书面正式

回复了b公司。但随后,b公司突然变卦。英属维京岛注册的c

公司是b公司的长期销售合作伙伴,c公司的突然介入收购,致使b

公司以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推翻其与a公司达成的谈判成果。

8/17

2004年3月2日,b公司在未向a公司做出任何说明和通知的情况

下,突然向包括a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b公司总公司总公司转

让b公司总公司南美铁矿股份XX等三家公司股权要约邀请函》,3

月10日,a公司等三家公司送交了报价文件,据了解在此次报价的

时候c公司并没有按照b公司要约邀请的规定将相应的保证金与备

用信用证开立到b公司指定XX,但a公司当日向

b公司提交了56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与金融机构的资

信担保函,随后又应b公司要求于3月22日重新提交了等价美元的

保证金汇款票据以与总金额为5376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最后又按

其要求将上述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进行延长,最终b公司以无法

直接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为理由,表示对a公司的报价不予接受。

2004年4月9公司再次向a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

要约邀请,但4月26日c公司没有按照b公司要求派人到场提交报

价文件,b公司却以

a公司晚送达文件〔15分钟〕为理由,将a公司报价文件退回。

2004年4月26日,b公司第三次向a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发出

同样要约邀请,5月12日a公司送达报价文件,c公司再次没有按

照b公司要求提交报价文件,但是b公司5月20日以a公司未满

足其要求为理由,再次表示对a公司报价不予接受,至此,

b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在b公司三次邀请报价未能成功的

情况下,a公司于5月26日致信b公司全体董事,明确表示对b公

司南美股权的总估值为1.3亿美元,但是b公司6月3日回复称,

虽然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但此后,c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购买b

公司南美股权的正式要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备用信用证,b公

司随后向c公司发出了接受该要约的承诺,因此无法考虑a公司的

任何提议或要约性文件。随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原则

性协议书。

二、本所法律意见

9/17

1.b公司在交易中,可能存在无缔约诚意而多次向a公司XX发出

缔约邀请并且以违反诚实信用的方式拒绝a公司的要约的行为,导

致a公司缔约落空,贵司可以其存在缔约过失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具体可以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

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XX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

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

合同法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展中的

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或无效

者,对信赖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__赔偿因此信赖所生之

损害。

就整个收购谈判过程来看,其一,a公司对b公司已经存在明显的

信赖,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财务顾问等专

业人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b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

进行了回函确认;其二,a公司的出局很不合理,b公司拒绝a公

司要约的理由不够充分,尤其是第2次以要约文件迟到15分钟为由

拒绝a公司的要约,15分钟的迟延根本不对要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其三,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价格远远低于a公司的最终

报价。

综上,在未见到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b公司舍弃了一个已经谈判

了1年多的a公司,选取了一个实力和经验上上远远低于a公司的

c公司,表明b公司可能并没有诚意与a公司缔约,而只是恶意与a

公司磋商,为与c公司缔约制造某种条件。由于b公司违反了诚实

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0/17

为了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贵司可以考虑以b公司存在缔约过失

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从b公司与a公司的最后一次书面联络

到现在已逾两年,目前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是实效问题。目前

需要设计能够使实效延伸到当下或从当下起算的某种方式,进而足

以引发一个诉讼。

2.b公司在竞价缔约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舍高取低,导致国有资

产收益减少,可能会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

从整个竞价过程来看,c公司最多报价1.2亿美元,成交价格是

1.02亿美元〔据a公司陈述〕,而a公司曾多次报价超过c公司,

第二次要约价格是1.3亿美元,最后一次报价是

1.4亿美元。b公司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明显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客观结果上看,

这已经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违反了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

责任,未能使国有资产有效增值,从而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依

据国内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可依法向

有权力的机关进行举报。如果a公司XX发现或掌握此类线索,可向

国家国资管理机关或纪检、司法部门进行举报。

3.如b公司和c公司明知上述缔约行为将有损国家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仍签署合同,则涉嫌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同可能属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

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

没有法律约束力。

11/17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一〕一方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如同本意见书第一、二点所述,如果b公司与c公司涉嫌在交易过

程中恶意串通,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损害

了国家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缔结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由于a

公司是直接利害相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a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主张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如b公司总公司违反了国家有关行政规章,没有在国有资产

股权进行重大变更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

财政部2002年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中央管理的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这里的重大事项

就包括“四、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

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所列事项,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管理。〞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境内

企业以国有资产在投资设立企业或在发行股票和上市,须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境内企业

投资设立的企业,其日常监管和考核由其境内母企业负责,但

涉与第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其境内母企业报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__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

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还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

12/17

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

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篇二:法律意见书范文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法律意见书(legalopinion)有可能涉与到各

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

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二)正文,具体

包括1.委托人基本情况;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opinion)有可能涉与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

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13/17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与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与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

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

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

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

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XX、性别、出生日期、

住所以与XX件;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

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XX、执业

机构、执业证件。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

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

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

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与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

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

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

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

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

法律规定

14/17

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

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

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

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与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

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

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

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

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XX,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

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与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

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附: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

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5/17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文件与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16/17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

年月日,核定的股权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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