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
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管理,明确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任职及晋升标准,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
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聘用的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定级、晋升、
考核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位定级)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聘用的专职人员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
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人员自身条件,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均内设五
级,最高级别均为一级。
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级别评定,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其所任职务的责任大小、
工作难易程度以及任职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经验、工作年限、工作态度及特长等因素综合
确定。
第四条(初任专职法律顾问的定级标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考核拟定所聘专职
法律顾问人员初任级别时,应依照以下评定标准:
(一)一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博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
格(含律师资格,下同)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七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
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十二年以
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二)二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五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
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十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三)三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三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
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七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
专业人士;
(四)四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两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
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五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
专业人士;
(五)五级法律顾问:须为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是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
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法律职业四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
专业人士;
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硕士以上学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士,如外语
达到专业八级或同等水平的,可不受本条前述标准限制。
第五条(初任专职法律助理的定级标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考核拟定所聘专职法律助
理人员初任级别时,应依照一下评定标准:
(一)一级法律助理:须为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历,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
上,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士;
(二)二、三级法律助理:须为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职业一
年以上的法律专业人士;
(三)四、五级法律助理:须为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能力较强的
法律专业人士;
拥有国家承认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的,且外语达到专业八级
或同等水平的,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的同意,可不受本条前述标准限制。
第六条(薪酬)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每一职级的薪酬标准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核定的标准制定。
第七条(考核)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管理权限,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专职
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
能力和工作实绩。
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
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法律顾问室主任的领导下负
责对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
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
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法律顾问的奖惩、培训、解聘以及调整
职务、级别和薪酬的依据。
第八条(晋升条件)已定级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满足小列条件的,可按照规定
的级别序列逐级晋升:
(一)在所定职务、级别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工作表现较好,工作实绩突出;
(三)工作能力符合所晋升职务、级别的要求。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年度考核优秀,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同意,
可以越一级晋升。
一级法律助理晋升法律顾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关于专职法律顾问的定级标准。
第九条(降职或降级及解聘)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的,或者不胜任现职或现定级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或降级,或按照《深圳市人
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6:55: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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