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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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
在辅导考生备考司法考试过程中,许多考生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
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根据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但行政诉讼法
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强制执行要在相对人的法定诉讼期
间届满时才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可否认为“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行在复议期间强
制执行,无此权限的则要等到法定诉讼期间届满时才可申请执行”?
以上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由于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与诉讼中具
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同范畴的问题,不能混淆,所以应分别把握。就行政复议程序而言,行政
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复议期间,原
具体行政行为除特定情况外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复议的重要规则。这里是就行政主体自行执行
而言的,若涉及行政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则依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指出,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性规定。根据《行政复
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
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经过重新审查,
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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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和行政诉讼比较,受理标准不同
(1)行为标准
①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11项)和诉讼(8项),实际内容一样,都有“其他”这一项。
②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对象,部分是复议的对象;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和具体行政行
为一并申请复议,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申请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申
请范围,当事人申请后,复议机关必须给予答复。
(2)争议的内容
①合法性,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出诉讼
②合理性,可以申请复议,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出诉讼,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可
以提起诉讼。
例:某企业污染河流,行政机关责任赔偿10万元,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8万
元,当事人还不服,认为不合理,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该企业认为8万元的赔偿程
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法院才受理。
(3)保护权益的范围
①人身权
②财产权
③受教育权
④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
复议保护的权益范围比诉讼大,诉讼只能是前三项权利。
例:申请示威、游行如果公安机关不批准,可以到同级政府复议,如果复议不同意,那就不
能诉讼。
2、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复议,抽象行政行为除3种例外的情况外可以复议。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抽象行政行为(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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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
邻权,某乙就可以对城建部门的行为申请复议。
(2)资格的转移
①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
弟妹)
ⅰ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不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不能申请复议
例:某甲被交警大队吊销了驾驶执照,如果某甲死亡了,那么某甲的儿子某乙不能申请复议。
如果交警大队没收了某甲的车,某甲死亡了,某乙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他有可能继承这辆车。
ⅱ转移到权利可能受影响的近亲属,不是所有的近亲属。
②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发生转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生转移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害其权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条件
①复议已经开始,复议还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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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与正在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
例外:国务院各部门是被申请人,国务院各部门仍然是复议机关
上下级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只能向上级单位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
全机关。
(2)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
例外:对省政府不服的,仍然是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如果省政府设立派出机关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派出机关是
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自己。
(4)其他情形下的复议机关
①行政公署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到省政府申请复议
②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可以到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或者本
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到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④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到共同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⑤继续行使被撤消的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有继续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
关复议。
⑥行政复议机构
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不是独立的主体。
(四)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的时间
①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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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甲申请翻建房屋,其中有一部分土地是某乙的,某乙就某甲,某甲说有许可证,但
没给某乙看,后某甲村长,村长告诉某乙,某甲有许可证,但也没给某乙看,最后某乙告到法
院,法院告诉某乙某甲有许可证,让某乙去告审批机关。然后某乙去起诉。某甲和村长都没有给
某乙看许可证,所以某乙还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但法院虽然没给某乙看许可证,但法院
依法行使职权,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所以申请时间从法官告知是起算。
②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无效,法规规定少于、多于60日的均无效。
2、受理
(1)不受理
①应该受理不受理
②受理后不作决定
(2)对于不受理的处理
①视为维持原决定,去起诉原决定机关
②直接到法院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共同点:解决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举证,不适用调解
(2)不同点:受理案件范围不同,有些规则不同
(3)联系
①选择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②必经关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先复议然后才能诉讼,复议前置
③限制性的选择关系,如果复议,复议机关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再起诉。出入境管理规
定涉及到和国务院的裁决适用限制性的选择关系。
④法定的行政终局关系,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⑤事实的行政终局关系,不能起诉的就是事实的行政终局。
4、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问题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例外: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包括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
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
2.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根据地方组
织法规定,乡、镇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议
和命令。对乡镇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或其他“规定”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在审查之列。
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详解
《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
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条被称为行政法中著名的”麻烦
“条款,为此,在2003年2月25日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
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法释【2003】5号批复,行政庭2005年
2月24日针对甘肃省高院的请示作出【2005】行他字第4号答复两个司法解释与司法见解,分别
解释了第一款和第二款。
正在读研究生的张菲即将初为人母,但她却因无力抚养而发帖请好心人领养未出世的孩子
首先,应当明确两款之所以能规范在一条中,是因为以下两点基础:一是规范的具体行政行
为是同一种类——均为行政确认行为;二是调整的对象、针对的行政事务相同——均为土地、矿藏、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简称九大资
源所有权和使用权。
其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
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适用
复议前置的前提条件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了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使用权,即九大资源已有“名份”了、有“证”了;②该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司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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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的再次确认权属的行为,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具体行政行
为。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是复议必经式。
如果当事人还没有依法取得九大自然资源的“证书”,没有“名份”的情况下,去进行原始、
初始登记时认为行政行为侵权,还适用复议前置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九大资源的初始登记属于
行政许可,不是行政确认。所以,行政机关颁发九大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
议必经式。
理解第一款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该款确立的复议必经式未指出行政机关的级别,县级的行政
机关作出确认决定必须到地市级的机关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
第二款的终局裁决权是以行政机关的级别设定的。
第三,行政庭【2005】行他字第4号司法见解主要解释第二款的行政行为仅指
行政确认不包括九大资源初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第二款规定,省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根据国
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而复议其
下辖地市级政府或省厅局委办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在此种情形
下免受司法监督的行政特权,应当注意的是,这一款赋予的行政终局裁决权是以行政机关的级别
决定的,在中央政府——国务院无条件地享有终局裁决权之下,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有条件地享有
终局裁决权是必要的,但该终局裁决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行政行为只能是行政
确认,这一点与第一款保持一致,不包括九大资源的初始登记,因为九大资源的初始登记属于行
政许可;其二,对象还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三,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包括二十二个省、五个自治区、京津
沪渝四个直辖市;其四,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是根据两机关(国务院和自己)的两决定(行政区划的勘
定、调整或征用土地)而作出的复议决定。
例,东方红农场主要面积位于秦皇岛行政区域内,部分与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接壤,秦皇岛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重新堪定和调整辽宁与河北两省行政区划的决定》作出了东
方红农场土地使用面积的确认决定,东方红农场认为秦皇岛市政府的决定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国务院的决定作出了
维持秦皇岛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以下关于本案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正在读研究生的张菲即将初为人母,但她却因无力抚养而发帖请好心人领养未出世的孩子
A.因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应当作被告
B.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属于不可诉的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C.若河北省人民政府改变了秦皇岛市政府的确认决定,应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被告
D.本案并非属于复议必经式,东方红农场对秦皇岛市政府的确权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
直接起诉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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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次,在已进行的七届司法考试、共考查行政法187道真题中至少有四道题目涉及该条内容,
如(2003-二-73-多)、(2006-二-41-单)、(2007-二-49-单)等,正确回答该类题目的另一个重要前
提是必须区分清楚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三种具体行政行为!题干中常用“确定”、“裁
决”等词汇表明行政行为的性质!
例,(2006-二-41-单)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
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题的题干及选项
对本题的分析:①两相邻的自然村——甲村与乙村的林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根据《森林法》
第17条对林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行政级别管辖权的设定,除两村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地级市外不可
能由省林业局(厅)这么高级别的机关来裁决!而应该归属于县政府。②从题干给出的题眼甲村认为
乙村侵犯了“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看,命题者似乎是想考查《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九
大资源的复议必经式,那正确答案就应是C选项。司法部提供的标准答案为B选项,理由无外乎
题干中表述的行政行为是“裁决”而非确认,但是省林业局的裁决权属的纠纷最终还是确认了权
利的归属,所以,这实际上这是一种披着“裁决”外衣的确认行为,因为最终行为的结果是确认
了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最后,《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范的是自然资源复议必经与终局式的“纬”——横向的一般
法或“龙头法”,考查这一条还离不开具体的单行法的“经”。关于其他单行法,在行政区划方
面,应了解、掌握《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相关规
定,在其他几大自然资源方面,《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
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及其行为均可成为命题的形式和材料,
考生应学会举一反三、融会贯通!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6:40: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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